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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请求如何审查,复审请求形式审查的内容和处理方式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4 01:08:2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复审请求如何审查,复审请求形式审查的内容和处理方式有哪些。



复审请求如何审查


复审请求如何审查 对专利局驳回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复审请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

(1) 复审请求是否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 (2) 复审请求人是否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请人; (3)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4) 复审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缴纳复审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 复审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6) 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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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请求形式审查的内容和处理方式有哪些


(1)复审请求是否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 (2)复审请求人是否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请人; (3)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4)复审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缴纳复审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复审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6)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

形式审查的处理方式:

(1)复审请求不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而是对专利局作出的其他决定或者通知不服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2)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在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3)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受理。

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若该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允许恢复,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但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该两请求合并处理,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4)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请求费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在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后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允许恢复,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后才缴足复审请求费、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该两请求合并处理,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5)复审请求书不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6)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没有递交委托书或者没有写明委托权限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

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外国人是否能在中国申请专利


外国人是否能在中国申请专利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享有与中国公民和企业组织同等的权利。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办理。

这里讲的协议,主要是指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

如果该协议规定,互相允许对方的自然人和企业、组织在本国申请专利,那么应按照此规定办理。

2、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我国已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这两个条约都规定了各成员国应允许互相申请和获得专利,并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因此,对上述两个公约的缔约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我国应给予其国民待遇。

3、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互惠原则又称对等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允许我国的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该国申请和获得专利,那么,我国也允许该国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我国申请和获得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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