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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复审的处理程序,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4 11:00:5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无效复审的处理程序,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



专利无效复审的处理程序


专利无效复审的处理程序 首先,需要准备好复审申请书和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材料。

申请书和意见陈述书等格式文本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或者复审委员会网站下载,参考使用。

其次,正常情况下,专利复审需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递交材料,申请专利复审。

许多情况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申请涉案专利无效,这种情况下可以拿着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递交材料,可以当场拿到受理通知书。

再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无效复审的申请之后,如果有新的证据或者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在一个月之内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补偿证据或者补偿意见。

超过一个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接受。

最后,一般会有一个口审程序,这个程序是专利复审程序中最重要的的部分。

口审程序跟法院的开庭程序类似,规则略有不同。

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都要到场,向合议组说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自己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对于一些复杂的专利,最好应该带着专利产品或者模拟器具,以供合议组对事实和技术问题进行查明。

复审委员会审查完毕之后会出具审查决定书,对复审委员会出具的审查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


一、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 1、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包括:

专利对象不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范围内;专利对象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专利的行为能力或权利能力。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专利申请分案有哪几种情况 1、一件专利分案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2、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申请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3、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符合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

在此情况下,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

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4、 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的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对申请作分案处理。

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分案申请。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 咨询专业律师。



专利无效的情况


专利无效的情况 专利无效需要他人提出请求。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所需文件 a。拟无效专利的公告文本; b。无效宣告请求书; c。无效宣告的理由及证据; d。委托书 e。法院传票 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 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受理并审查,复审委内部根据不同技术领域设有不同的审查部门。

无效请求将按领域划分至各部门,各部门将成立合议组,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审查。

由于各领域案件量不同,因此无效宣告的审查周期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最长约2-3年,实用新型次之约1.5-2.5年,外观审查周期较短,一般为1-1.5年。

另外,如果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则无效审查还可以被中止,进一步延长了无效审查的周期。

除特别简单的案件外,无效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有一个口审的程序,类似于法院的庭审程序,双方在合议组的主持下口头进行陈述,一般口审程序后的3-5个左右会收到无效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证据的准备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因此,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

证据来自国内外均可。

对于外文证据,需要同时提供使用部分的中译文。

对于翻译内容对方不认可的,可由双方协商或由复审委指定翻译机构重新翻译。

对于来自域外的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对于证据的基本要求为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资料,实践中较常用的为专利申请文件及公开发表的期刊杂志等。

包括国内外专利及期刊杂志。

所使用证据的公开日要早于拟无效专利的申请日,并且能证明为公开发表的材料。

如提供期刊杂志的ISSN号等。

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救济途径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审查决定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国司法管辖的规定,涉及到专利无效的行政诉讼,目前都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是行政诉讼一审。

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服,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即二审)请求。

二审是终审,其决定具有最终效力。

视为申请撤回及其恢复 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并说明理由。

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同时补办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并补缴需要缴纳的费用。

补办手续及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2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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