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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等技术出资的特点及其民事责任是什么,专利纠纷管辖法院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4 11:01:2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等技术出资的特点及其民事责任是什么,专利纠纷管辖法院。



专利等技术出资的特点及其民事责任是什么


一、专利等技术出资的特点及其民事责任是什么 1、出资的数额具有限制性;公司的存续具有不确定性;专利等技术出资具有不可替代性。

民事责任有:

未按约定缴纳出资、出资瑕疵、以及根本违约责任等。

2、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出资吗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以专利技术可用于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 咨询专业律师。



专利纠纷管辖法院


专利纠纷管辖法院 《专利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

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

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以上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大家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欢迎进入 进行法律咨询。



专利行政部门什么时候作出专利评价报告


一、专利行政部门什么时候作出专利评价报告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有何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当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据此可以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事务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专利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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