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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侵权风险评估注意事项,企业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请国际专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5 16:06:5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企业专利侵权风险评估注意事项是什么,企业可以通过哪几个途径申请国际专利?各有什么特点? 。



企业专利侵权风险评估注意事项是什么


1。理论上侵权风险的评估 一般情况下,针对产品的侵权风险评估,首先对此产品技术领域内的专利情况进行调研,找出和企业自有产品的技术创新点关联度较大的专利,将企业自有的产品和对比专利中独立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并判断企业产品的侵犯此件专利的可能性,在判断产品侵权时,应该注意如下问题:

(1)明确找到的对比专利的法律状态,如果此件专利是有效的专利,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此件专利的稳定性,若专利存在不应当授予专利权的瑕疵,则次专利权将失去认定的基础。

如果此件专利是失效专利,则需要对此件专利进行进一步的判断失效的原因,查找此件专利是否享有其他专利的优先权,是否有同族专利的申请等情况,需要全面对此失效专利进行调研,增加侵权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失效的专利并不等于使用此件专利的技术不会有侵权风险,例如此件专利仅仅是某一技术的发展阶段,或者在原有专利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新的技术特征,即所谓的“专利簇”或“从属专利”,此件专利的实施往往依赖于原有专利的实施,这种情况下,此件专利权的失效,并不等于该技术的实施不会受到其他仍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权的制约,一旦实施了这类失效专利,就必然侵犯在先专利(还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权。

(2)不同的国家、地区对侵权的判定标准不一,因此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应根据产品所上市的国家地区的法律所规定的侵权方法的判定方法,同一产品在不同的国家地区所遇到的侵权纠纷得到不一样的结论也是很正常的。

(3)是否存在间接侵权的可能性,间接侵权是指企业的产品自有创新技术并没有侵犯他人专利,而是产品中所使用的零件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而间接侵犯了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因供应关系而发生的侵权案件并不少见,因此,在采购零部件时,充分调研零部件的产品合法性。

2。败诉的可能性分析 经过理论分析,如果认为存在侵权的情况,应考虑若专利权人发动诉讼,作为被告败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很多侵权诉讼并非以被告的败诉为结局,在评估败诉的可能性时,除了注意前面所述的理论上的侵权可能性的判定,还要充分考虑专利权人搜集证据的可能性和手段、自己是否持有对方正在实施的专利技术,或者自己的技术更能适应市场需求,争求和对方达成交叉许可的可能性等。

3。败诉的影响力分析 不同的国家地区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因此企业若侵权败诉,败诉的结果也有所不同,大多侵权败诉的结果包括停止侵权、销毁设备、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赔偿损失等,企业的商业信誉受到一定的影响,情况严重的有可能会退出产品市场。

但是也有部分企业通过专利侵权案件提升了企业的知名度,属于商业运作范畴。

4。备援方案的选择空间 在专利侵权风险评估时,不仅要考虑产品和涉案专利是否理论上存在侵权风险、败诉的可能性、败诉的影响力,还应该考虑企业是否有备选技术进行对涉案专利的应对,主要考虑一下几个方面:

(1)企业有无已经申请的专利和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的其他技术相似。

(2)企业有无已经或者将要申请的专利是对比专利所描述的技术更加优选的技术,得到的产品性能更能适应市场的需求。

(3)企业是否拥有已经申请或将要申请的技术是对比专利的下游应用技术,是否可达成交叉许可的合作模式。

(4)企业是否可以找到替代技术,来避开对比专利所描述的技术。

5。授权的必要性分析 前面所述的在考虑企业备选方案的选择空间时,要考虑企业是否有已经申请或将要申请的专利可对对比专利造成一定影响时,更要考虑已有授权的专利稳定性和在审专利、将要申请的专利可授权的可能性,若已有的授权专利稳定性较差,很容易被他人无效掉,对企业来说将失去谈判筹码,不仅自己的产品被诉侵权败诉,而且企业已有的专利还被他人无效,向公共开放了企业的技术。



企业可以通过哪几个途径申请国际专利?各有什么特点?


企业可以通过哪几个途径申请国际专利呢?每个途径各有什么好处?今天 小编就为大家解答:

企业可以通过哪几个途径申请国际专利? 1、 直接到具体国家申请(根据巴黎公约) 2、 根据pct专利申请进行专利国际申请。

巴黎公约与pct专利申请各有什么特点? 1、保护内容 PCT:

保护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巴黎公约:

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2、保护方式 PCT:

专利合作多国缔约 巴黎公约:

专利申请优先权 3、申请效力范围 PCT:

宽,所有PCT成员国 巴黎公约:

单一或者少数几个国家 4、申请办理国家阶段提交绝限 PCT:

长,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30个月内办理即可 巴黎公约:

短,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外观设计为6个月内、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个月内

企业对专利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

自己申请了关于A产品(或技术)的专利,竞争对手的A产品(或技术)一定侵犯自己的专利权。

这个认识是错误的。

侵不侵权是以产品(或技术)和专利的技术特征对比为前提的,只有自己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被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技术)全面覆盖时,才会构成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技术)侵犯自己的专利权,而不是仅仅只是从产品(或技术)名称和专利名称是否相似或相近来判断。

例如,自己申请了一个专利名称为“汽车”的专利,该专利的某项权利要求记载了a、b、c三个技术特征,竞争对手生产的汽车并不一定侵犯自己的专利权。

如果竞争对手生产的汽车具有a、b、c三个技术特征,则竞争对手生产的汽车侵犯自己的专利权;如果竞争对手生产的汽车只具有a、b,或a、c,或b、c,则竞争对手生产的汽车不会侵犯自己的专利权。

误区二:

自己申请了关于A产品(或技术)的专利,则自己生产的A产品(或使用的A技术)一定不会侵犯别人的专利权。

这个认识也是错误的。

首先,自己申请了关于A产品(或技术)的专利,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自己生产的产品(或使用的技术)并不一定是按照自己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来生产(或使用)的,则自己生产的A产品不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而有可能落入竞争对手专利的保护范围,这种现象在化学组分发明专利方面尤为明显。

例如,自己申请了关于A产品的专利,该专利的某项权利要求记载了A包括60~70%的a,10-20%的b,10~20%的c,但是在实际生产中,由于实际生产需要,不断调整工艺,最终的A产品包括71%的a、23%的b,6%的c,则自己生产的A产品不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而有可能落入竞争对手的专利的保护范围(例如,如果竞争对手专利的某项权利要求记载了A包括65~75%的a,15~25%的b,0~10%的c)。

其次,即使自己申请了关于A产品(或技术)的专利,并且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自己生产的产品(或使用的技术)也是按照自己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来生产(或使用)的,但是由于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小,竞争对手专利的保护范围大,这样自己的A产品既落入到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也落入到竞争对手专利的保护范围,仍然侵犯竞争对手的专利权,这种现象在化学组分发明专利方面也尤为明显。

例如,如下图所示:

大圈是竞争对手专利的保护范围,小圈是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

如果自己生产了产品A,则既落入到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也落入到竞争对手专利的保护范围,仍然侵犯竞争对手的专利权。

当然,如果竞争对手也是生产的产品A,则竞争对手也侵犯自己的专利权,如此就会形成交叉侵权。

如果竞争对手生产产品B,只落入到竞争对手专利的保护范围,没有落入到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则竞争对手不侵犯自己的专利权,不构成交叉侵权。

误区三:

自己申请了关于A产品(或技术)的专利,竞争对手在用专利起诉自己时,自己一定可以用自己的专利和竞争对手“对着干”。

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

很多企业老板知道专利是武器,在他们的眼里,专利就像和刀、枪一样,在别人“干”自己的时候,就可以直接拿起专利“干”别人。

这是一个很严重的误区,导致很多企业老板以为申请了专利就万事大吉了。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专利的确是武器,但是专利是自我保护的武器,是自卫的武器,而非主动进攻的武器。

怎么理解呢,也就是说,拿起专利“干”别人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是别人的产品(或技术)落入到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

如果竞争对手拿甲专利起诉了自己,自己如果要采用乙专利反诉,必须满足的前提是,能够收集到充足的证据证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技术)侵犯了自己的乙专利的专利权。

如果竞争对手采用替代技术,绕开了自己的专利,或者自己的专利由于撰写问题,保护范围很小,对竞争对手抓不到侵权,是不能够采用乙专利反诉的。

误区四:

在判断是否侵权时,拿自己的专利和竞争对手的专利作对比。

这样的认识也是错误的。

首先,专利是法律文书,不是实实在在的产品或技术,专利记载的技术方案,和实际生产采用的技术方案并不一定一致。

其次,判断是否侵权,一定是一个产品(或技术)和一个专利来对比,也就是说,判断侵权的对象,一个是产品(或技术),另一个是专利,专利和专利之间的对比,只能判断可能互相影响新颖性或创造性。

以上是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企业老板对专利的几个误区 ,但愿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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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走出上述几个误区很简单,只需要记住两点:

第一,判断侵权的对象,一个是产品(或技术),另一个是专利;第二,判断是否侵权,是以具体的产品(或技术)和专利做技术特征的对比而得出的(全面覆盖原则)。



企业专利侵权风险评估注意事项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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