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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舍智能科技与刘江波姚磊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下了专利权终止还能恢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4:34:0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上海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江波、姚磊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下了专利权终止还能恢复吗。



上海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江波、姚磊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60号 原告(反诉被告)刘*波,男。

委托代理人耿*阳,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姚-磊,男。

委托代理人蒋-瑛,**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林*荣,该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杨*军,众-鑫律师**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嵩,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荣,男。

第三人赵*茹,女。

委托代理人林*荣,男。

原告刘*波与被告**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05年12月12日,**公司对刘*波提起反诉。

2006年1月25日,本院依法追加林*荣、赵*茹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005年6月14日,姚-磊为与**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以(2005)青民二(商)初字第903号予以立案。

2005年11月8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专利权纠纷为由,将该案移送本院处理,2005年12月26日,本院以(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号予以立案。

2006年4月3日,本院以本案与(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号案件在事实及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关联性,应当并案处理为由,裁定撤销(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号案件,将该案所涉纠纷并入本案中继续审理。

嗣后,**公司对姚-磊亦提起反诉。

2006年4月2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波委托代理人张*华,姚-磊委托代理人蒋-瑛,**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军、刘*嵩,林*荣、赵*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波诉称:

刘*波、林*荣、赵*茹系**公司股东。

2004年12月31日,**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向刘*波购买其享有的7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分别为:

ZL03231260。

1、ZL03231902。

9、ZL03231698。

4、ZL03231699。

2、ZL03231259。

8、ZL03255714。

0、ZL200320107856.6),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997万元,其中刘*波获得400万元,姚-磊获得5,696,901.47元,林*荣获得273,098。

53元。

上述7项专利权自该决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转至**公司所有。

2005年3月30日,**公司再次形成《股东会决议》,由**公司承担上述7项专利转让费用,并根据**公司需要随时转让专利。

2005年6月10日,刘*波根据**公司要求将ZL03231259.8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给案外人陈*勤,其余6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均转让给**公司。

但**公司至今未能支付相关专利转让费用。

刘*波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确认2004年12月31日《股东会决议》及2005年3月30日《股东会决议》有效;2、**公司支付专利转让款400万元;3、**公司承担专利转让费2,400元。

本诉原告姚-磊诉称:

姚-磊原系**公司股东。

2004年1月8日,**公司原股东刘*波、姚-磊、林*荣签订的《股东协议书》约定:

刘*波和姚-磊以现存**公司不低于300万元净资产和所有知识产权折合600万元,林*荣以新投入300万元,合计1200万元,在2004年3月30日之前完成**公司增资及工商变更手续。

2004年2月18日,刘*波、林*荣、姚-磊签订《专利授权使用协议书》约定刘*波将自己名下的专利授权**公司独家使用,使用期限10年。

2004年12月31日,**公司的现任股东刘*波、林*荣、赵*茹形成《股东会决议》,约定由**公司向刘*波购买上述7项专利权,总计价款997万元。

其中刘*波获得400万元、姚-磊获得5,696,901.47元、林*荣获得273,098。

53元,并通过个人往来科目核算。

2005年5月19日,因**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刘*波、姚-磊等虚假增资纠纷,姚-磊得知系**公司未办妥上述7项专利权的转让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2004年12月31日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下了专利权终止还能恢复吗


下了专利权终止还能做恢复吗 专利权人收到以专利终止通知后,有权向专利管理部门请求恢复专利权,但能不能恢复专利权,由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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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划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二)是否泛起《暂行办法》划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况; (三)是否按要求补正; (四)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

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审查分歧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

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因此,可以这样认为,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专利权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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