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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的非凡性及其若干程序性救济,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4:43:4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小议专利侵权诉讼的非凡性及其若干程序性救济,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



小议专利侵权诉讼的非凡性及其若干程序性救济


专利侵权是一类非凡的民事纠纷,其非凡性主要表现在专利的科技属性及专利诉讼的复杂性对程序设计提出了非凡要求。

目前,我国专利纠纷的审理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只是在管辖、当事人适格等个别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了非凡规定。

在笔者看来,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专利纠纷的非凡属性及其对程序设计的非凡要求。

本文将重点介绍和阐释美国专利纠纷中若干非凡程序设计,并从比较法角度对我国相关制度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一、新问题的提出 我国加入WTO后,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专利纠纷的数量也在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

为了应对专利纠纷大量增 加、审理难度和其他民事纠纷相比较为困难的司法目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院也积极地采取了应对办法,非凡是于2001年6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新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专利纠纷的受理、管辖、保全及我国专利法部分条文的确切含义作出了法律规定,增强了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

但笔者认为摘要:

专利本身以及专利纠纷所呈现出的非凡性是增加专利诉讼复杂程度、审理难度的最根本原因。

要妥善解决专利纠纷,必须根据专利及专利纠纷的非凡性进行程序性设计或修正。

因此,类型化的程序应当是专利纠纷妥善解决的必由之路。

目前,TRIPS协议中所要求的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办法或救济程序以及笔者对我国台湾地区以及美国的专利诉讼程序的探究也证实了笔者以上的观点。

因此本文中,笔者将对专利诉讼类型之——专利侵权诉讼的非凡性进行探究,并提出针对该非凡性的若干诉讼程序设计建议。

二、专利侵权诉讼的非凡性 1。专利侵权诉讼的科技属性 专利制度从诞生发展到现在,其根本目的在于鼓励、保护、利用发明和创作,从而促进产业发展。

因此,无论最初作为“特权”存在的专利,还是现代作为民事权利存在的专利,其授予的对象只能是那些具备“新奇性”、“创新性”的科技和技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专利授予对象的科技、技艺或方法也在不断地拓展。

18世纪之前,专利授予的对象往往是某方面技师在其工作领域的特有技术,例如摘要:

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授予的一项专利为工艺师约翰。卡*比(JohnKempe)在缝纫和染织方面的技术;1421年,意大利建筑师**内莱西(Brunelleschi)发明“带吊机的驳船”而被授予专利。

即使是1474年威尼斯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专利的主要授予对象也是在威尼斯实施的有关技术。

专利制度发展到现在,其授予对象已经大大拓展,范围涵盖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

目前世界各国通用的国际专利分类标准(InternationalPatentClassification)即IPC标准,将专利共分为八类摘要:

人类生活资料、作业和运输、化学和冶金、纺织和造纸、固定建筑物、机械工程、照明、供热、武器、爆破、物理、电学等。

我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专利客体的范围,但我国的专利客体范围应当说比西方国家的更广泛。

“在许多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却不在专利法中,这些客体所享有的权利也不一定是专利权……”但我国法律规定摘要:

除了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外,其范围基本囊括所有人类生产、生活的全部方面。

从科学技术角度看,专利客体的广泛性及多样性使专利中蕴涵的技术新奇性、创造性也呈现复杂、多样的特征。

在我国,专利中的新奇性及创造性特征是在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的说明书中体现的。

一旦经过实质审查且无人提出异议,则专利的科技属性即被专利行政机关认可,同时授予申请人专利证书。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


外观设计在西方国家多被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

在现代社会,工业产品仅有实用性是不够的,还要富有美感。

外观设计已经成为产品整体质量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因此,外观设计经常性地成为了“搭便车”等仿冒侵权的对象。

作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外观设计专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之一,WTO三大支柱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条明确规定协议包含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都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

由于其具有工业和艺术的双重属性,对其保护方式的选择主要是纳入版权法或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或版权法与专利法双重保护。

有的国家则制订专门的外观设计法,我国将外观设计纳入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自我国1985年4月1日施行《专利法》以来,外观设计的法律规定一直是一个薄弱的环节。

2001年7月1日同时施行的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观设计的法条仍旧很少。

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台过相关的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的缺乏以及理论研究的薄弱,已经无法应对越来越严重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

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保护范围的法律规定及其问题 有关外观设计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表明我国将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权的客体给予保护。

《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31条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第56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根据以上规定,外观设计须以适合于工业上制造的产品为依托,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为其构成要素,以追求视觉的美感效果为目的。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由“产品”和“外观设计”两个因素决定: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照此理解,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有权禁止第三人在与其专利产品相同或同一类别的产品上使用其外观设计,无权禁止第三人受保护的产品范围以外的产品上使用该外观设计”

工艺品外观专利查询的步骤是什么


工艺品外观专利查询的步骤是什么 1、查询途径 专利查询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公开的数据库中进行一般查询;也可以委托专利检索中心进行专业的查询。

2、分析所要查询专利的类型 在中国,专利类型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三种,确定大概查询专利的类型才能进行查询。

3、如果有专利号/申请号:

可以直接在专利号/申请号一栏里输入即可。

专利查询 专利查询是专利申请前的一个程序,它不是必须的,却是有必要的,一份有效检索报告可以让申请人避免所要保护的权利不与在先申请的专利权利相同或相近,保证所申请的专利是有效的。

在我国,专利的含义有两种:

1、口语中的使用,仅仅指的是“独自占有”。

例如“这仅仅是我的专利”。

2、知识产权中的三重意思,比较容易混淆。

第一:

专利权的简称,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

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第二:

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

“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技术方法——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

(所谓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

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技术服务合同中才有意义。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

第三:

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指的是具体的物质文件。

专利查询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它能够保证申请的专利是有效的。

希望大家看了小编整理的知识以后,对于专利查询的步骤能够更加了解。

当然如果大家遇到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需要了解的,大家也可以到 进行在线咨询。



小议专利侵权诉讼的非凡性及其若干程序性救济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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