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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程序中优先权的确认,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4:53:3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关于专利无效程序中优先权的认,关于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思考。
关于专利无效程序中优先权的认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如果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的公开日介于本专利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或者某份对比专利具有优先权,且其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后,但优先权日在本专利之前的,应当具体核实争议的本专利或者对比专利的优先权,因为并非授权后的专利的优先权的认定成立都是正确的,这种成立只是一种推定,它取决于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的检索工作。
根据审查指南,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审查员检索到与申请主题密切相关的主题介于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或者在优先权日至在后专利的申请日之间的他人申请,而公布在本专利申请日后的情形(可能构成抵触申请),则审查员负有优先权核实的义务,否则推定优先权成立。
因工作效率的问题,审查员或许漏检上述文件,导致未能核实优先权,这为以后的无效程序埋下隐患。
所以无效程序中,不能盲目相信专利的优先权日。
无效程序中优先权的核实应分别从技术层面(内容)和法律层面(形式)上进行。
在技术层面上,要判定是否为相同的主题。
审查指南指出:
“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着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具体对比方式是用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所谓“主题”),与优先权文本进行全文(所谓“主题”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的所披露的技术特征)对比。
无效程序中,如果优先权文本没有记载在后专利的技术方案中的一项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且普通技术人员也不能通过阅读优先权文本后通过常识推定未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是构成优先权文本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唯一手段,即普通技术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其他技术特征的选择,而不仅仅限定在在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该唯一技术特征时,这意味着在后专利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被优先权文本直接公开,也没有隐含其中,可以认为该权利要求不享有优先权。
反而言之,在后申请中加入了新的技术特征,但这些随后加入的技术特征并不防碍对在先申请中已经记载的其他部分享有优先权,只要该技术特征并没有写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所谓主题),如仅写入说明书中,则并不影响其优先权要求。
在法律层面上,还应当考虑:
在后申请人是否享有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在先申请是否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被承认有优先权的国家所提出的申请;在先申请是否为正规国家申请,被给予申请日(不因其随后的法律状态如驳回、撤回等影响优先权);前后的申请人是否一致;优先权满足12个月的期限等等。
关于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思考
摘要:
目前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纠纷诉讼中一个比较重要的诉讼。
关于专利权权属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都很大。
就司法实践而言,有的主张法无特殊规定,因此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有的主张,知识产权因为其绝对权、对世权的属性而类似于物权,因此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其权属纠纷诉讼应当比照物权请求而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直接因为其为确认之诉而不适用诉讼时效。
实际上,知识产权因为不同于物权和债权而在民法中占有其一席之地,根据物权或者债权而发展起来的民事诉讼理论也不能当然适用于知识产权诉讼。
知识产权诉讼理论研究应当从更基础的民事诉讼理论出发,自成一体。
就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而言,因为在违约和侵权的情况下,因分别具有债权请求和物权请求的性质,从而应当分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关键词:
专利权属诉讼时效请求权诉的要素知识产权 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难题,有待理论界的进一步研究和立法的重大创新。
笔者认为,目前关于专利权权属诉讼时效问题争论的焦点不外乎两个:
1、是否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2、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是专利申请的公开日还是专利的授权公告日。
针对目前理论界就专利权权属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很大,而且第二个问题在第一个问题解决后相对更容易解决一些,因此笔者只就第一个问题结合三份裁判书进行深入分析。
一、案例的引入 第一份裁判书:
北京锅炉厂诉潘代明专利权属纠纷上诉案,本案为二审终审判决[1]。
在该份判决书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北京高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潘代明上诉中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系专利权归属纠纷,不属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
因此北京锅炉厂要求法院确认85102032号专利为职务专利权归该厂持有的请求诉讼时效应为二年,从1988年3月3日专利授权日起算。
1990年3月2日,北京锅炉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其请求事项并非要求法院将潘代明的非职务发明专利权确认为职务发明专利。
1990年3月8日,北京锅炉厂正式向法院提出权利主张,要求确认潘代明的非职务发明专利为该厂的职务发明成果时,诉讼请求内容仍不确切,而且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1992年10月20日,在北京锅炉厂向法院提交的增加民事诉讼请求书中,才明确要求将潘代明的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判归北京锅炉厂职务发明专利,但在时间上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长达7个月之久。
故对北京锅炉厂所提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1、专利保护范围确定的依据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是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片。
2、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在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时对权利要求文字所描述的范围的解释是关键问题,站在不同立场、依照不同的解释原则,保护范围的大小是存在差异的。
(1)中心原则 依照该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但是解释权利要求书时,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表达的实质内容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将中心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含在保护范围之内。
不必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
德国立法曾采用该原则。
这种做法给专利权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但对第三人而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处在难以明确的状态,实际并不利于公平竞争。
(2)周边原则 该原则要求严格依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记载进行解释,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超出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范围。
说明书和附图不能成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用来对保护范围作限制性解释。
美国和过去的英国采用了该立法模式。
严格的字面解释,对第三人是有利的,略作改进,就可能逃出专利保护的范围,按照这样的原则,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实际上在申请专利时就找到一个保护范围较为恰当的上位概念的文字表达是比较困难的。
(3)折中原则(解释原则) 依照该原则,专利保护范围应根据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加以确定,但权利要求所表示的技术特征有疑义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欧洲专利公约》及其成员国和我国的专利立法都采用了这一原则。
3、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范围以专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专利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这就是说,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处于主导地位。
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一项技术特征如在权利要求中叙述不清的,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加以理解,必要时,可以依说明书和附图公开的内容去修改。
但在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说明书本身不能确定保护范围。
根据发明创造性质的不同,其保护范围也有所区别,或者说,专利权的效力也不同。
对于产品发明,专利权的效力涉及到具有同样特征、同样结构和同样性能的产品,而不问产品是用什么方法制造的。
对产品的保护不应局限于说明书所说明的方法,任何通过其他方法制造的同样产品也属于侵权。
实用新型都属于产品专利。
对于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使用该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4、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
因此,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这就是说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根据申请人在递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上记载的内容、模型、样品确定,并仅仅限制在指定的产品类别上。
关于专利无效程序中优先权的认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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