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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自无效宣告之日起无效吗,专利权有什么特性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4:59:4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是自无效宣告之日起无效吗,专利权有什么特性。



专利权是自无效宣告之日起无效吗


专利权是自无效宣告之日起无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权并不是自无效宣告之日起无效的,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无效的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可见,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溯及到自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起。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原专利法中,规定导致专利权失去效力的程序,除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外,还有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程序。

由于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是请求人认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性条件。

这种请求理由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发生重合。

新专利法去掉这一程序,在立法上使各条文更加统一和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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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有什么特性


专利权有什么特性 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

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

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

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

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

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3)具有地域性。

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

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

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

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综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关于 专利权特性的内容,由此可见专利权的相对性质好绝对性质,所以申请专利的主体也应该注意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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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有哪些保护范围


专利权有哪些保护范围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4、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是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片。

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在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时对权利要求文字所描述的范围的解释是关键问题,站在不同立场、依照不同的解释原则,保护范围的大小是存在差异的。

(1)中心原则 依照该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但是解释权利要求书时,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表达的实质内容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将中心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含在保护范围之内。

不必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

德国立法曾采用该原则。

这种做法给专利权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但对第三人而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处在难以明确的状态,实际并不利于公平竞争。

(2)周边原则 该原则要求严格依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记载进行解释,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超出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范围。

说明书和附图不能成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用来对保护范围作限制性解释。

美国和过去的英国采用了该立法模式。

严格的字面解释,对第三人是有利的,略作改进,就可能逃出专利保护的范围,按照这样的原则,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实际上在申请专利时就找到一个保护范围较为恰当的上位概念的文字表达是比较困难的。

(3)折中原则(解释原则) 依照该原则,专利保护范围应根据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加以确定,但权利要求所表示的技术特征有疑义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欧洲专利公约》及其成员国和我国的专利立法都采用了这一原则。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范围以专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专利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这就是说,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处于主导地位。

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一项技术特征如在权利要求中叙述不清的,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加以理解,必要时,可以依说明书和附图公开的内容去修改。

但在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说明书本身不能确定保护范围。

根据发明创造性质的不同,其保护范围也有所区别,或者说,专利权的效力也不同。

对于产品发明,专利权的效力涉及到具有同样特征、同样结构和同样性能的产品,而不问产品是用什么方法制造的。

对产品的保护不应局限于说明书所说明的方法,任何通过其他方法制造的同样产品也属于侵权。

实用新型都属于产品专利。

对于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使用该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

因此,专利法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这就是说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根据申请人在递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上记载的内容、模型、样品确定,并仅仅限制在指定的产品类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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