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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在先的专利技术是否存在侵权问题,使用外观专利酒瓶是否构成侵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19:3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使用在先的专利技术是否存在侵权问题,使用外观专利酒瓶是否构成侵权。



使用在先的专利技术是否存在侵权问题


使用在先的专利技术是否存在侵权问题 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

其次,在先制造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

再次,先使用人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所谓必要准备,是指已经完成了产品图纸设计和工艺文件,已准备好专用设备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样品试制等项准备工作。

第四,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即先用权人为自身发展的需要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实施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的产业领域内自己继续实施。

在专利申请日以后以合理的方式,如增加生产线、增设分厂等,扩大生产规模的,仍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的实施。

小编的总结到此为止,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 进行咨询, 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使用外观专利酒瓶是否构成侵权


使用外观专利酒瓶是否构成侵权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未经权利权人的同意,使用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的酒瓶是会构成外观专利侵权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使用外观专利酒瓶会不会构成侵权”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未经权利权人的同意,使用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的酒瓶是会构成外观专利侵权的。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 进行法律咨询。



使用字号侵犯企业名称权如何认定


使用字号侵犯企业名称权如何认定 1。企业名称的性质及其功能 企业名称是企业依法拥有的在经营活动中表彰自己的特定标志性名称,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

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最具识别功能。

企业名称有以下特征:

一是企业特定化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记;二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三是企业名称必须依法获得。

企业名称具有识别功能,通过其独特的称谓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防止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混淆。

同时,企业名称是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人身身份上的一种标记,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企业的形象和信誉都需要企业名称予以展现,这也和商标的作用区分开来。

2。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应结合企业特点、营业范围、登记地和营业地等因素综合判断 “分级登记,地域管辖”是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原则,但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严格限定在登记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对此,有观点认为“规定的范围”仅限于登记主管机关的管辖区域;还有观点认为“规定的范围”限于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所辖范围。

笔者认为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不能简单地以其登记注册地或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所辖地为判断标准,应以登记地和营业地为基础,结合企业的特点、营业范围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因而有可能超出企业登记地范围受保护。

3。仅使用字号侵犯企业名称权应以字号具有市场知名度为前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

可以看出,直接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仅仅使用他人字号在侵权构成要件上是不同的。

字号在法律上的意义,是通过长期的使用具有如同企业名称一样的、可标识不同主体的作用,从而具有等同于企业名称的人身属性并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因此,字号必须体现出较强的识别性,可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加以区分,这是字号受到法律保护的一个前提,在实践中就表现为字号的知名度。

具体到本案,在后注册的英格造粒公司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只使用了在先注册英格制药公司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英格”,不管英格造粒公司的注册是善意还是恶意,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的权利人英格制药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字号具有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否则不能认定后行为人的注册行为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具有市场知名度和为相关公众所知的判断应采取相对标准,以该企业名称受保护的范围为判断依据。

某项人格、财产权利的保护单靠一部法律是不足的,也是不可能和不合理的,这依赖于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时,构成了一个完整、全面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体系。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处罚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包括: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扣缴营业执照等。

以上就是 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 找律师进行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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