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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处理的具体情况有哪些,分案的情况具体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22:0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分案处理的具体情况有哪些,分案的情况具体有哪些。



分案处理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分案处理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当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1) 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申请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符合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塬权利要求书中或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

在此情况下,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

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 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的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 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对申请作分案处理。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专利局要求而分案。

应当指出,由于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其余的发明是否提交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一件分案申请本身又可以再分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

这主要取决于实际的需要和可能。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 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分案的情况具体有哪些


分案的情况具体有哪些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申请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符合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

在此情况下,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

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的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 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对申请作分案处理。

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 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分案申请。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专利局要求而分案。

应当指出,由于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 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其余的发明是否提交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 定。

另外,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一件分案申请本身又可以再分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

这主要取决于实际的需要和可能。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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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波与上海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波,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富成大厦B座1201房。

委托代理人耿*阳,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公园东路1155号3003室。

授权代表人林*荣,该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杨*军,众-鑫律师**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恽*明,众-鑫律师**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磊,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利德家园1号702室。

原审第三人林*荣,男,196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第一巷14号。

原审第三人赵*茹,女,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繁荣街14委。

上诉人刘*波因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刘*波的委托代理人张*华,被上诉人**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授权代表人且同时为原审第三人的林*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原审第三人赵*茹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4月24日**公司成立,股东为刘*波、强*敏,注册资金人民币1,712,500元,法定代表人刘*波。

**公司章程有如下规定:

1、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公司设立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股东委派产生。

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03年12月26日,**公司股东变更为姚-磊、刘*波。

其中刘*波拥有60%股份,姚-磊拥有40%股份。

2004年2月12日,刘*波、姚-磊、林*荣签署《股份转让书》、《股东协议》、《章程修正案》,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嗣后,**公司股东的投资比例变更为:

刘*波占40%、姚-磊占35%、林*荣占25%。

2004年4月10日,刘*波、姚-磊、林*荣签署《股东会决议》,决定增加**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金1,171.25万元,其中刘*波投资468.5万元(增资4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40%;姚-磊投资409.9375万元(增资3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35%;林*荣投资292.8125万元(增资2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25%。

同月14日,刘*波、林*荣、姚-磊分别将各自的增资缴入**公司开立于上海市南汇区三墩农村信用合作社验资资金专户存储。

同月22日,刘*波、林*荣、姚-磊三方签署《股东决议》、《章程修正案》,对上述增资情况进行了确认,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04年7月14日、9月8日、10月27日,下述7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权人均为刘*波:

1、名称为“自动启闭平开型窗/门的涡杆涡轮传动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ZL03231699.2;2、名称为“自动启闭窗/门的推杆式传动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ZL03231698.4;3、名称为“隐形纱窗/纱-门的自动启闭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ZL03231902.9;4、名称为“纱-门/纱窗的转动轴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ZL03255714.0;5、名称为“纱窗/纱-门的窗纱/门纱与窗框/门框接触的密封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ZL03231260.1;6、名称为“平移式隐形纱窗/纱-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ZL03231259.8;7、名称为“平开窗驱动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ZL200320107856.6。



分案处理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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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