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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江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22:5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北京万江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尹**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北京万江科技有限公司诉李**等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北京万江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尹**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10700号 原告**万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6号国兴家园紫荆A座3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翁*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元,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安,男,汉族,1947年9月15日出生,**万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官园5号楼1门1206号。
被告李*峰,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工业设计协会秘书长,住辽宁省凌源市万元店镇集体户。
委托代理人赖*波,**君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玲,女,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君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武汉市江汉区大兴路79号。
被告尹*勇,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职业发明人,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二十委二十组。
原告**万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诉被告李*峰、尹*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元、洪*安,被告李*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赖*波,被告尹*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
2004年4月1日,**公司与李*峰、尹*勇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李*峰、尹*勇将其共同享有的“ZL01278065。
0”卫生香烟盒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以壹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并约定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同日,李*峰、尹*勇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签署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公司亦呈报了相关文件。
2004年4月29日、5月8日,李*峰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分别递交了《严正声明》和《意见陈述书》,声称专利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才可转让。
同年6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于慎重考虑,通知尹*勇提交经过公证的转让合同。
尹*勇随即电话通知李*峰,但李*峰未来京办理。
同年7月23日,尹*勇致函李*峰,催促李*峰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来京办理公证。
同年8月30日,**公司亦向李*峰寄送了同样内容的函件。
李*峰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专利权变更手续,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
1、李*峰、尹*勇立即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项下之义务,协助**公司办理“ZL01278065。
0”卫生香烟盒专利权转让手续。
2、李*峰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李*峰辩称:
一、**公司与尹*勇恶意串通,由尹*勇冒充李*峰的签名将李*峰、尹*勇共同拥有的一项专利非法转让给**公司,导致系列专利的市场推广受阻,也损害了李*峰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李*峰、尹*勇与张-皎签订的《专利权置换协议书》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专利权置换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直接来源于《专利权置换协议书》的相关内容,《专利权置换协议书》的无效直接导致了《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无效。
三、**公司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2004年4月下旬,李*峰知晓尹*勇与**公司的前述行为后,于2004年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严正声明》,阻止变更专利权,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撤销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同时告知**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尹*勇辩称:
一、《专利权置换协议书》是尹*勇、李*峰、张-皎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合同的任何前提条件,合同当事人亦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任何第三方合法利益的事实。
三、李*峰称系列专利的市场推广受阻,没有事实依据,不能否认《专利权置换协议书》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四、李*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严正声明》是给《专利权转让合同》增加生效条件,给专利转让制造障碍。
总之,《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存在无效和撤销理由,李*峰违约事实清晰明确,尹*勇同意**公司的诉讼主张,愿意继续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办理补正手续。
北京万江科技有限公司诉李**等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10698号 原告**万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6号国兴家园紫荆A座3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翁*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元,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安,男,汉族,1947年9月15日出生,**万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官园5号楼1门1206号。
被告李*峰,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工业设计协会秘书长,住辽宁省凌源市万元店镇集体户。
委托代理人赖*波,**君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玲,女,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君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武汉市江汉区大兴路79号。
被告尹*勇,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职业发明人,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二十委二十组。
原告**万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诉被告李*峰、尹*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元、洪*安,被告李*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赖*波,被告尹*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
2004年4月1日,**公司与李*峰、尹*勇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李*峰、尹*勇将其共同享有的“ZL01207800。X”卫生香烟盒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以壹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并约定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同日,李*峰、尹*勇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签署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公司亦呈报了相关文件。
2004年4月29日、5月8日,李*峰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分别递交了《严正声明》和《意见陈述书》,声称专利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才可转让。
同年6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于慎重考虑,通知尹*勇提交经过公证的转让合同。
尹*勇随即电话通知李*峰,但李*峰未来京办理。
同年7月23日,尹*勇致函李*峰,催促李*峰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来京办理公证。
同年8月30日,**公司亦向李*峰寄送了同样内容的函件。
李*峰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专利权变更手续,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
1、李*峰、尹*勇立即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项下之义务,协助**公司办理“ZL01207800。X”卫生香烟盒专利权转让手续。
2、李*峰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李*峰辩称:
一、**公司与尹*勇恶意串通,由尹*勇冒充李*峰的签名将李*峰、尹*勇共同拥有的一项专利非法转让给**公司,导致系列专利的市场推广受阻,也损害了李*峰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李*峰、尹*勇与张-皎签订的《专利权置换协议书》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专利权置换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直接来源于《专利权置换协议书》的相关内容,《专利权置换协议书》的无效直接导致了《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无效。
三、**公司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2004年4月下旬,李*峰知晓尹*勇与**公司的前述行为后,于2004年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严正声明》,阻止变更专利权,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撤销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同时告知**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尹*勇辩称:
一、《专利权置换协议书》是尹*勇、李*峰、张-皎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合同的任何前提条件,合同当事人亦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任何第三方合法利益的事实。
三、李*峰称系列专利的市场推广受阻,没有事实依据,不能否认《专利权置换协议书》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四、李*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严正声明》是给《专利权转让合同》增加生效条件,给专利转让制造障碍。
总之,《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存在无效和撤销理由,李*峰违约事实清晰明确,尹*勇同意**公司的诉讼主张,愿意继续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办理补正手续。
北京专利补助政策是什么
北京专利补助政策是什么 (一)申请资助。
1、申请国内专利:
每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000元,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每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本区在校中小学生申请国内专利的,专利申请费用予以全额资助。
2、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进入国家阶段后,按5000元/国/件标准给予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按5000元/件标准给予资助。
(二)授权奖励。
对申请人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
对申请人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0000元/国/件,最多奖励五个国家。
大家可以通过上面的内容来进行了解,才能知道其中的专利补助政策是什么,这样对于我们在进行专利申请的时候才能清楚自己可以享受到的补助政策有哪些,这也是有助于我们进相关的专利申请办理,大家都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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