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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性质的专利如何进行利益分配,合作性质的专利转让注意事项是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27:0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合作性质的专利如何进行利益分配,合作性质的专利转让注意事项是什么。



合作性质的专利如何进行利益分配


合作性质的专利怎样进行利益分配 产学研合作机制下,合作完成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分配问题是不可回避的。

产学研机制下的合作也不同于合同法所规范的单纯的技术转让或开发关系。

一些律师和法官也往往容易从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的角度或技术转让的角度来理解产学研问题,这是必要的但是不够的。

中国《合同法》第十八章按技术合同的四种类型规定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比较明确和具体。

但这种合同关系相比较而言是比较特定且单一的,与其他关联活动的法律关联性不强。

如《合同法》第33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为技术开发合同。

同时,《合同法》也明确:

技术开发合同分为两种,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区别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标准是确定当事人双方是否对所完成的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

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或其他物质条件而由另一个进行研发的,为委托开发关系。

当事人双方共同进行研发活动,这种共同可以是技术分工或阶段或人员有所不同,即为合作开发关系。

第335条规定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而产学研机制下的合作研发关系的法律外延,应当远远大于技术合同法律关系。

下面就产学研合作中合作完成成果的知识产权分配原则,谈三个问题:

一、产学研合作中的法律关系应当包括诸多技术合同的集成,换言之,技术合同关系是产学研合作关系的法律细胞。

因此,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权利分配问题,也应当以《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来确定。

相关规定散见于《合同法》、《专利法》、以及《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并根据技术合同中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而有所变化。

对此问题做一基本的归纳,即:

1。 当事人约定优先。

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诸多法律都遵循这个原则。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这是很好理解的。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并有歧义时,相关法律才予以调节。

这就是法律中常用的一种表述,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因此,当事人有权对合作完成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分配,在不违反公平原则和国家强制性规定以外,作出符合自己利益和意愿的约定。

这种约定可以是某一方单独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共有。

需要注明的是,知识产权的共有,只能是共同共有,而不能是按份共有。

当然,共同共有也不能是利益上的平均享有。

2。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法》第339条规定: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同时,《合同法》第340条规定: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另外,《合同法》第341条规定: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3。 如果当事人各方约定研发成果为共有的,其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一般属于合作各方单位共有,并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⑴各方合作单位在本国领土内代表全体合作方申请专利、以及在获得专利后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应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

⑵申请专利时成果完成人的名次排列,应当按照成果完成者的贡献大小确定。

难以分清贡献大小时,在本国领土内申请专利的,可以本方成果完成人为第一完成人,在第三国申请专利权,由双方协商决定,或以负担专利申请费与维持费一方的成果完成人为第一完成人。

⑶合作各方如有一方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成果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⑷合作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如理由充分,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应申请专利。

⑸合作各方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共有的专利权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作方,合作的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⑹合作方中任何一方同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事先征得其他各方的同意,并由合作各方共同确定专利使用费标准。

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协议规定,合理分享。

⑺确定专利使用费分享的比例时,应当考虑各方在合作中所提供的人力、资金、仪器、设备、情报资料等物质条件多少等因素。

二、产学研合作在知识产权方面不同于单纯的知识产权联盟,即所谓的“专*池”。

专*池是一种由专利权人组成的专利许可交易平台。

其特点是平台上专利权人之间进行横向许可,有时也以统一许可条件向第三方开放进行横向和纵向许可,许可费率是由专利权人决定的。

“专*池”(联合许可)平台上的各个专利权人之间依然有专利许可问题。

这一联盟最为突出的是其垄断性。

随着业界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视,“专*池”这一保护形式也开始流行。

据说最早的“专*池”是1856年美国出现的缝纫机联盟。

在经济如此依赖、科技竞争如此激烈的现在,单个企业脱离合作单打独斗已难以生存和发展。

抱团取暖势在必行。

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中国某些产业也成立的类似“专*池”的知识产权联盟。

如本律师也被聘担任“北京智能终端知识产权联盟”秘书长一职。

但据业内人士反映,国内目前运作成功的专*池基本没有,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池深水浅;二是利益纠结;三是行政色彩。

产学研联盟的知识产权合作应当不同于知识产权合作的专*池。

一个基本点就是产学研联盟的知识产权合作是从战略目标的确定、优势的组合、项目的研发,直到产业化是一个完成的创新过程。

而专*池功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这一点就决定了它的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

这是我们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项目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的,在这个背景下考虑合作完成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分配原则是更有意义的。

产学研联盟的合作者众多,但战略目标应当是高度统一的,不应当是合作技术开发合同的简单集合。

组织功能也应当是强大的。

知识产权关系呈多样性的特点。

撇开产学研联盟这种组织形式,也许看到的是诸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关系的不断交叉出现。

产学研联盟的知识产权,不仅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知识产权的取得、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四个方面,知识产权的信息交流应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合作内容。

知识产权的信息交流功能也不同于专*池中专利信息交流,后者往往局限于权利化了的研发成果,目的单一。

而产学研联盟中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则是以此为过程,激活创新,引领产业为目标。

三、政府投入与产学研合作完成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分配关系。

这是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项目中各个成员都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在美国,根据著名的“拜杜法案”规定,受联邦政府(具体为其能源部)资助的研发项目所完成的成果,小型企业、大学或者非盈利机构可以享有该成果的所有权,而大型企业则可能被要求放弃专利权,并承担20%的研发成本。

另外,还有一重点,即政府保留一定的介入权。

这一特殊权力包括政府许可证的发放、政府指定许可、以及美国产业的优先权和竞争力的保障。



合作性质的专利转让注意事项是什么


合作性质的专利转让注意事项是什么 第一步:

寻找专利转让的途径。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最基本的一个环节,而且也非常容易实现。

宣召专利转让的方法其实有很多,例如可以在专利网站上进行转让,也可以委托专利中介机构,甚至还可以自己寻找相关的企业等方式。

第二步:

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关键一步。

只有专利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取得一致的意见之后才能有效地开展之后的转让相关工作。

在转让合同中,对于双方的利益都应该有明确地文字内容。

第三步:

双方准备好专利转让需要的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应该严格地按照规定的形式进行填写,这样就可以缩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文件的时间,加快审核的速度。

第四步:

将相关的文件递交给专利局。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重要的一个部分。

因为只有专利局审核通过后才能让专利转让具有法律依据。

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会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选择适当的专利代理机构也是这个过程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细节。

第五步:

专利转让流程的最终环节就是等待专利转让结果。

当专利局审查后,会对审查结果做出通知。

如果审核通过的话,专利局一般会在2到6个月内发专利转让合格通知书。

并且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库中查询到相关的变更结果。

专利法规定: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转让注意事项:

1、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 2、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人士,进行相关操作; 3、把合作放在首位,专利开发重要的是对社会、对生活有益处和贡献,一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容量的专利技术,在没有转化为盛会生产力之前,只能是技术,因此实现产业化才是造福于社会和人类的最高标准; 4、尽可能做好转让过程中的记录,这对于后续问题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转让之前,不要轻易进行价值评估等操作、尤其是不要轻易根据对方要求进行此类操作,如果确实需要进行评估,尽量明确评估费用担负原则和担负比例;在没有完全完成转让手续前,不要轻易交付技术资料和相关图纸等具体信息。

对于专利权转让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权利人的问题,主要看转让人是否是专利的合法持有人,是否有共有人,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的性质,对国有企业的专利还注意有无审批意见。

2、注意受让人的问题,特别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注意专利权的转让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4、在专利交易转让合同中必须明确专利的名称、性质、内容以及权属状况,并应该特别注意专利权的保护年限。



合作生产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构成共同侵权吗


合作生产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构成共同侵权吗 合作生产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构成共同侵权。

外观设计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由此规定说明,外观设计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而存在;2。外观设计是以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为保护对象;3。外观设计应富有美感;4。外观设计必须适合工业应用,形成批量生产;5。外观设计应当是一种新的设计。

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的认定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各级法院和专利行政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已经广泛采用的判断标准有以下几种:

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或者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即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含有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在判断是否为专利侵权,法院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和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里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或者说逐一要素相同,专利侵权成立,这又被称为相同侵权或字面侵权。

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认为,将被控侵权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部件移位、等同替换、分解或合并等替换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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