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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当事人应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哪些情况自己专利会被强制许可他人使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27:4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哪些情况下自己的专利会被强制许可给他人使用。



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1、发布专利广告的; 2、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3、请求海关保护专利产品进出口的; 4、办理专利权质押的; 5、需要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其他情况。

获得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符合《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如果申请的主题不是《专利法》所定义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必须是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围,即不能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3)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必须是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即不能是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所排除的情况; (4)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必须是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已有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如果所申请的主题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审查阶段,可以成为驳回专利申请的理由。

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人发现专利权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都可以以此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

专利权内容包括哪些 1、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独立行使其专利权。

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述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1)独占实施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哪些情况下自己的专利会被强制许可给他人使用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4、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5、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哪些情况专利侵权当事人可以请求调节


哪些情况专利侵权当事人可以请求调节 1、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2、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纠纷; 4、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5、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的纠纷。

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和有关证据。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

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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