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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如何收集证据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31:1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如何收集证据。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进行侵权判定的前提。

根据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订)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可见专利法不要求专利权人在申请授权时提交以文字表述的权利要求,故外观设计和发明及实用新型相比不存在权利要求。

司法实践中,如果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是以照片的形式表现的,一般不会出现视图矛盾或者错误的情形。

但如果权利人的专利产品是体积不大且外形复杂多变的工业品,且其专利视图又不是用cad等方式制图的情况下,有时会出现各专利视图矛盾或者表达不一致的情形。

被控侵权人也会以专利视图存在错误导致产品的外观形状不具有唯一性进而影响到侵权认定作为抗辩理由提出。

在遇有此类问题时,笔者认为应当综合各视图来判断以确定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能否得以确定即是否具有唯一性。

如果某一视图中的错误能够在其他视图中得以纠正,综合各视图仍可以确定该部分设计的,则应当视为制图中的瑕疵。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视图是反映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的一般示意图,而不是严格的产品设计、生产图纸。

因此当有外观设计专利视图出现错误之处时,只要综合各视图公开的信息仍可以确定产品整体形状,并不影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清楚、完整并唯一地理解和确定该外观设计产品,尚不足以导致无法确定产品的整体形状进而无法适于工业应用的,专利视图仍然可以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对比文件。

如被控侵权人在审理过程中以此理由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的,审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对其释明,告知其就此问题可向国家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在侵权诉讼中坚持专利权有效原则,不对专利性进行评价。

受理侵权案件的法院是无权在侵权诉讼中对专利的效力问题一并解决的。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如何收集证据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如何收集证据 1、主体资格证据的收集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即专利权人)的证据,这个比较简单,一般只要具备专利证书、专利登记本、专利年费交纳票据等即可。

关于被告的确定,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大部分原告打此官司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求停止侵权。

而真正能达到此目的,就是必须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和制造,所以生产商、制造商就成为权利人首选的第一被告。

如果侵权消息的得知是通过厂家的展销,那么可以通过确定厂家的名称等信息,通过工商信用网或实际工商查询来获得被告的身份确认。

如果是通过销售商得知,则应当注意打听厂家或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索要厂家产品质保书等,获得厂家信息。

产品销售者的确定,可以通过其名称工商查询得知。

但实践当中,存在一种情形,即销售者本身并未办理任何工商登记,仅仅是租赁一个门面进行经营,此种情形,权利人要注意收集店主(个人)身份信息。

在必要时,如果销售者承租的是一个大市场(如北京的秀水街等),此时,可以把出租户也列为被告,但其承担责任一般是以提供侵权便利为条件,所以,在起诉出租户时,应当注意向其采取一定的措施:

如发律师函等手段,以便取得其提供侵权便利条件的证据。

2、侵权事实证据的收集 根据专利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一般为:

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专利;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在此笔者重点提示,一定要注意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要件中并不包含许诺销售(如产品展示)。

所以,在权利人见到商家进行展销侵权产品就认为其侵权,忙于起诉,此做法是不妥的。

比较通常的做法是,实行暗访公证购买,以此取得侵权事实的证据。

由于此证据至关重要,建议当事人最好找律师取证。

3、损失赔偿证据的收集 关于损失赔偿,尽管最高院已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此还是实务操作中一头疼事。

因为实践中,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的取证的确不易,故很难准确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

笔者在此有一些经验与大家分享:

其一,对于原告来说,如果外观设计产品自己已用于生产、销售,可以通过对比侵权发生之前的销售额和侵权发生之后的销售额来分析,如果侵权之后的销售额明显减少,则可以通过会计事务所审计鉴定获取利润减少的证据。

但该销售额的减少也存在一些其他因素,故在起诉中可以适当降低索赔数额。

其二,出于对权利人最终目的的考虑,如果计算侵权赔偿额的确很困难,则建议结合侵权产品、侵权时间等采用法定赔偿额,这样可以节省诉讼时间。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 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探讨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

湖州市中级法院沈*祥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产品首先是一种工业品,同时通过富有美感的装饰效果来赢得市场,因此实质上是技术与艺术有机结合的智力创造成果。

外观设计专利占我国专利数量的比例很大,我们浙江省就是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授权大省,相应的在司法层面也表现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但由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能够适用于具体案件的细化规定较少,因此对于相类似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往往会有不同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

本文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浅议,供大家讨论。

一、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进行侵权判定的前提。

根据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订)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可见专利法不要求专利权人在申请授权时提交以文字表述的权利要求,故外观设计和发明及实用新型相比不存在权利要求。

司法实践中,如果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是以照片的形式表现的,一般不会出现视图矛盾或者错误的情形。

但如果权利人的专利产品是体积不大且外形复杂多变的工业品,且其专利视图又不是用CAD等方式制图的情况下,有时会出现各专利视图矛盾或者表达不一致的情形。

被控侵权人也会以专利视图存在错误导致产品的外观形状不具有唯一性进而影响到侵权认定作为抗辩理由提出。

在遇有此类问题时,笔者认为应当综合各视图来判断以确定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能否得以确定即是否具有唯一性。

如果某一视图中的错误能够在其他视图中得以纠正,综合各视图仍可以确定该部分设计的,则应当视为制图中的瑕疵。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视图是反映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的一般示意图,而不是严格的产品设计、生产图纸。

因此当有外观设计专利视图出现错误之处时,只要综合各视图公开的信息仍可以确定产品整体形状,并不影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清楚、完整并唯一地理解和确定该外观设计产品,尚不足以导致无法确定产品的整体形状进而无法适于工业应用的,专利视图仍然可以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对比文件。

如被控侵权人在审理过程中以此理由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的,审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对其释明,告知其就此问题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在侵权诉讼中坚持专利权有效原则,不对专利性进行评价。

①受理侵权案件的法院是无权在侵权诉讼中对专利的效力问题一并解决的。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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