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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有用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31:4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有用吗。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如何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如何判定 1、专利的主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6、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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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

如果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只有把某种设计图案用于镜框。

汽车等工业产品上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否则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

1、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6、把自然物作为外观设计的主体,而且不能进行批量生产的制品。

7、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如绘画、雕塑等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8、在所属技术领域内具有一般知识或者技能的人认为极容易进行的创造,以司空见惯的形状、图案为基础的设计。

9、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设计和图像,并将其原封不动的使用在申请专利的产品上。

10、国旗、国徽、商标等标志。

1、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2、当事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发展变化的相关证据,可以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予以考虑。

3、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4、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5、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或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必要时,应当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审查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

6、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7、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

基本设计与其它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

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相似基本设计与某一相似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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