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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对比要素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认定,外观设计抗辩有哪些理由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32:4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设计对比要素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认定,外观设计抗辩有哪些理由。



外观设计对比要素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认定


外观设计对比要素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认定 外观设计对比应当涵盖被比外观设计的全部要素,在先外观设计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充分公开了该外观设计,这是认定外观设计侵权的关键所在。

进行对比的外观设计应当属于相同或近似种类产品的外国设计 进行对比的外观设计应当属于相同或近似种类产品的外国设计,有两点要求:

一是外观设计本身属于相同或近似种类的产品;一是外观设计的“外观”相同或近似。

外观设计对比应当涵盖被比外观设计的全部要素 外观设计对比应当涵盖被比外观设计的全部要素,包括形状、结构、图案、色彩、三维特征等,对全部要素进行全面的对比之后再综合判定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对整体“外观”的判断,缺一不可。

在先外观设计应当充分公开 在先外观设计应当充分公开,既包含了清楚完整的公开该外观设计,又包含了在相当的范围内公开了该外观设计,两层含义缺一不可。

清楚完整,要求在先外观设计将其本来面貌原封不动的公之于众;相当范围公开,要求公开该设计的受众具有足够大的群体,技术上讲:

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国内公开使用过。

在先外观设计的举证 通过公证保全外观设计在先的相关证据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式。

它具有简洁高效、经济实惠等特点。

缺点是:

与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相比,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严谨性。

但是,对于在国内公开使用的在先外观设计,公证是一种切合实际的保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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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抗辩有哪些理由


外观设计抗辩有哪些理由 1、专利权无效抗辩 专利权无效抗辩是专利侵权案件中常用的抗辩措施,对于很多案件,包括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如果被告方主张原告方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如果可能成立,对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来讲,一般会终止审理的,等待专利无效案件的结果。

而专利无效抗辩的最关键因素就是证据,需要证明该专利技术方案或者外观在申请日前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而一般应该以公开发表的证据为主,公开发表可以是正规的公开出版物,如图书、期刊、报纸等,也可以是非正规的公开出版物,如技术手册、数据手册等,但是无论何种出版物都必须具有明确的出版时间,否则没有证明效力。

本连环案的第一案中的广告彩页其实都是专利申请日前原告方印刷和投放的,但是由于没有印刷和发行时间因而不能认定。

已经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论是否合法,一般都可以破坏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非法公开的技术秘密在专利法上也属于公开的技术。

2、主张不侵权抗辩时 不要浪费宝贵的庭审时间,有理由可以主张,没有理由不要一味的强调自己的主张,对于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官一般也是本领域的专家,无需反复强调,反复强调不仅造成审理案件的法官的反感,而且也浪费自己的宝贵时间,尤其是在外观专利案件中,是否相同及近似,人人都是一看便知。

因此,在本理由很难成立时应将重点放在对自己有利的其它利用中。

3、关于自由公知技术抗辩 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理由的基础有两个,一个是自由,即不存在任何人的权利的技术,第二是已经公开的技术。

从专利法意义上讲,没有他人专利权的公开技术即可以认为自由公知技术。

因而主站自由公知技术的证据可以是已经失效的专利文献,在中国没有专利权的外国专利文献,已经在图书、杂志上刊登过的学术论文等。

也可以是从已经公开销售的产品中直接可以获得的技术内容。

但是主张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切忌使用他人有效的专利文献。

主张的自由公知技术必须与被控侵权产品完全相同,至于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则不予考虑,同时主张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必须只能使用一个技术方案,组合形成的技术方案不能成为认定自由公知技术的依据。

4、关于先用权抗辩 事实上对于先用权抗辩的要求则是相对更为苛刻,先用权首先需要被告方证明自己已经做好了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必要准备,这种准备一般是被告方单方的准备行为,很难具有高度的公信力。

在上述连环案中,法院以模具开发合同没有产品型号和规格为由不认定先用权,其实就是有了型号和规格,由于该合同当事人与被告具有厉害关系,在没有第三方证明的情形下,合同的真实性也是难以认定的。

因此,建议企业在准备生产某种产品时需要将产品的结构、外观等技术数据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公开或者采取公证措施,以保留己方已经开始准备生产销售的证据。

当然最最好的方法还是申请专利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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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无效情形有哪些


外观设计无效情形有哪些 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8)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开关机过程中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电子屏幕壁纸、画面;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游戏界面。

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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