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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有何规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36:3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有何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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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有何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有何规定 《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以上内容由 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

王大平,Z省C市某管理站技术员 被告:

Z省Y市经济开发公司 [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

“整体形小青瓦”是原告的专利。

原告从电视、报刊的广告中得知被告研制的“新型多节瓦”并正在转让的“新型多节瓦”,其主要技术形状特征属于“整体形小青瓦”专利保护范围。

199X年X月,原告以被告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研制的“新型多节瓦”在造型、工艺、材质等方面,均不同于原告的“整体形小青瓦”。

这是被告独立构思、自行研制的,且在原告的专利未公告时,就已申请专利,因此不存在侵权的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王大平的“整体形小青瓦”是一种新型屋面复盖瓦片,199X年X月研制成功。

同年X月X日,原告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CNXXXXX975),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是:

(1)呈圆弧筒形;(2)瓦内外两面相隔一定距离有一台阶;(3)宽度与小青瓦等宽,长度4—7级,级距约30—50厘米,中国专利局于199X年X月X日予以公告,199X年X月X日授予王大平“整体形小青瓦”实用新型专利权。

被告经济开发公司的“新型多节瓦”,是199X年X月X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CNXXXXX348)。

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是:

(1)呈圆弧形;(2)盖、底瓦正面呈多节状;(3)盖瓦各节长度等于宽度,一般4—7节,每节约30—60厘米;(4)盖瓦前沿反面有一宽0.5—1厘米、深0.3—0.8厘米的凹槽,底瓦后沿正面有一凸径,盖、底瓦凹凸连接嵌合;(5)底瓦有一平面,起稳定作用。

中国专利局于198X年X月X日予以公告。

此后,被告将“新型多节瓦”技术先后转让给N个单位使用,获得转让费X万元,扣除模具费、代培技术费等费用和应交税金等,获纯利X万元。

Y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认定他人是否侵害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要以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为准。

原告的“整体形小青瓦”,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是“圆弧筒形、台阶状”;被告的“新型多节瓦”,主要形状特征是“圆弧形、多节状”。

两者虽然提法不同,其实质是一样的。

因此,被告的“新型多节瓦”的主要形状特征部分,侵害了原告专利权要求保护的权项。

“新型多节瓦”在尺寸、材质、色彩等方面虽与“整体形小青瓦”有差异,但这些不是整体的发明构思,没有实质性的技术突破,不影响侵权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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