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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假的专利号如何处罚,提前交著录项目变更费可以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42:0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提供假的专利号如何处罚,提前交著录项目变更费可以吗。



提供假的专利号如何处罚


一、提供假的专利号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八号)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二、发明专利侵权认定方法 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法院基本上采用的是分三步走的方法。

即:

a:

确定被控侵权产品(含方法,以下均相同)的相应技术特征。

也就是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应的分解。

b: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即首先要明确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是什么。

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因此,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我们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依据。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所谓独立权利要求,是指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它的结构由前序和特征两部分组成,二者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可用下式来表示:

前序特征+特征特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所谓从属权利要求,是指记载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主要作用是专利权人用来维护专利权不被无效掉。

因此,专利侵权判定中所说的权利要求,就是指独立权利要求,而不是从属权利要求。

为了方便比较,通常要把独立权利要求分解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必要技术特征。

这个过程,就是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解释权利要求的法定文件是专利说明书及附图。

当然,专利文档等也是解释权利要求的重要参考文件。

c:

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

比较的结果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完全相同。

即:

假如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也为a、b、c,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abc=abc,那么我们就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这种情形的专利侵权是标准的、不折不扣的专利侵权,有的人将其称之为“字面侵权”。

(2)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不完全相同。

即:

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为a‘、b’、c‘,那么此时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是abc与a’b‘c’之间具有实质性的区别,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abc1a‘b’c‘;另一种是abc与a’b‘c’之间的区别是非实质性的,是等同物的替换,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

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们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对于后一种情况,我们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是对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物替换,被控侵权产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这就是专利侵权判定中所常说的等同原则。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提供假的专利在法律上是属于违法的,当自身的权益收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大家明白。

以上这些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 相关律师。



提前交著录项目变更费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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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专利复审有期限吗


提起专利复审有期限吗 申请人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程序详解 1、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 专利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

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2、专利复审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3、专利复审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后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有两大类,一种是撤销原驳回决定。

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另一种是维持原驳回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4、专利复审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专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因此,专利复审的时间为三个月,这点需要大家清楚,以免错过了复审的时间就不好了。

此外,本文还为大家介绍了专利复审的相关程序,这也是比较重要的一点,清楚之后才能更好的进行复审。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专业律师。



提供假的专利号如何处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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