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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区权沛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司法认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53:5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原告孙**诉被告区权沛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司法认定。



原告孙**诉被告区权沛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牟瑶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

该律师涉足律师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长期致力于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业务方面的研究。

其凭借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谈判及诉讼技能,为国内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了多起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赢得了各界的支持和客户的高度赞誉。

牟瑶律师代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上百余起,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其代理的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列入四川法院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成为业内关注亮点并具有指导性意义。

至今已与多家著名出版社、六神花露水、六个核桃、农夫山泉、郫县豆瓣等知名企业等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全面、高端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牟瑶律师执业理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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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司法认定


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朱祖飞律师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比较困难。

相对而言,专利侵权认定比著作、商标侵权认定教为明确,清晰。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文字的不确定性及技术的复杂性,侵权认定仍显得相当不容易。

笔者不吝浅陋,试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为“专利”)侵权认定提出一管之见,权当自己的学习心得,希望同行能予批判指正。

一、专利保护的内容 一个专利保护的内容是什么呢?从表面上看,好象是挺简单的,我国《专利法》第59条已作了明确地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但是由于存在公有技术以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明确专利保护范围又显得相当复杂。

一方面,专利权人当初在申请专利时,希望专利审查部门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解释得越窄越好,以免稍不留意就“宽”到“已有技术”之中,从而否定了所要求保护之内容的专利性。

另一方面,已经成为专利权人之人,在侵权诉讼中,又总希望行政主管机关和(或)法院将“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解释得越宽越好,以便把凡是权利人认为是“侵权”的行为,均划入圈内,即认定为侵权①。

这就是所谓的“模糊区”,为了更好地掌握专利保护的范围及尽可能地缩小“模糊区”,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确认专利保护范围时,应当将权利要求书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不能隔离前序部分。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和特征两个部分。

前序部分写明专利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发明专利主题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写明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从表面上看,专利权保护的是特征部分,与前序无关。

但是,在有些的专利侵权案子里,如果舍去前序部分,就会对专利侵权作出错误的认定。

特别是在对现有技术发明了新的用途的专利案件中,就显得更为明显。

所以,我国专利作出明确规定:

“特征部分与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第二、从属权利不能对抗侵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权利要求书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包括附加的技术特征,对专利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从属权利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呢?关于这点,在我国从属权利要求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来看。

只有在经过专利无效复审程序以后,独立权利要求被认定无效了,专利权人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把认定有效的从属权利要求改写成独立权利要求以后,专利权人才能用它来对抗被控侵权人②。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1、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2、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3、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4、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二)解释原则 1、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2、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3、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三)解释方法 1、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的专利文本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相关的授权、确权行政判决所确定的权利要求为准。

权利要求存在多个文本的,以最终有效的文本为准。

2、解释权利要求应当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

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亦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他知晓申请日之前该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运用该申请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是指具体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类人,不宜用文化程度、职称、级别等具体标准来参照套用。

当事人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知晓某项普通技术知识以及运用某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有争议的,应当举证证明。

3、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澄清、弥补和特定情况下的修正三种形式,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不清楚时,澄清该技术特征的含义;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理解上存在缺陷时,弥补该技术特征的不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等特定情况时,修正该技术特征的含义。

4、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对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合理的解释,即把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释进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依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某些技术特征作出界定。

5、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以及生效法律文书所记载的内容。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及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本指南所称专利审查档案,是指专利审查、复审、无效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做出的书面答复,口审记录表,会晤记录等。



原告孙**诉被告区权沛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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