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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法定许可的情形,专利权的取得条件有哪些,专利的作用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8 21:20:5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法定许可的情形,专利权的取得条件有哪些,专利的作用有哪些

专利权法定许可的情形


专利权的法定许可,实际上应当称之为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所谓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指强制给予除专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实施某项专利的权利。

强制许可有一定的限定条件,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给予强制许可的情况共有三种: 1、专利权人未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许可他人实施,即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未能得到许可的。

(例如:一个电力公司发明了一种很先进的发电方法,并取得了专利权,你们公司想通过专利转让来实施其技术,但未得到许可,从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仍未得到许可,那么就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2、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其他紧急情况,或者是为公共利益的非商业性使用。

(比如今年我国突发非典,如果一家公司拥有治疗非典药物的专利技术,虽然有专利权保护,也可通过强制许可让其他公司生产。

) 3、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

需指出的是,强制许可只适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没有强制许可。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并且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利使用许可分为以下5种基本类型: 1、独占许可。

在双方约定的地域(一国或某地区)内,仅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其他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许可。

在双方约定的地域(一国或某地区)内,只允许被许可方和专利权人实施该专利,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实施该专利。

3、普通许可。

在双方约定的地域(一国或某地区)内,可以允许多家实施该专利。

4、分许可。

在双方约定的地域(一国或某地区)内,在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的同时,也允许被秆可方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这必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否则被许可方人分许可权。

5、交叉许可。

由双方专利权人协商,双方无条件或有条件地互用对方专利。

1、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以上就是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专利权法定许可的情形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专利权法定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其他紧急情况,或者是为公共利益的非商业性使用等的情形下是可以实施的。



专利权的取得条件有哪些,专利的作用有哪些


专利权的取得条件有哪些有: 1。申请人申请的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不属于不应授予专利权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 3。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专利的作用有: 1。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不受他人侵犯; 2。防止他人滥用专利权; 3。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政府补贴、资助等必备资料; 4。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护企业产品市场占有份额; 5。形成企业知识产权资产,提升企业注册资本、企业价值。

专利的实质审查阶段一般为6-18个月。

如果没什么问题不到一年也有可能就授权了。

但不能保证一定会授权,因为在实质审查阶段会审查新颖性、创造性等问题,如果有一些实质性缺陷不能修改,或修改后仍不能满足授权的条件的话就可能被驳回了。

网提醒,专利实质审查是指专利局在对申请案进行审查时,不仅要对申请案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

我国只对发明专利实行实质审查制,而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形式审查制。

后者也需符合实质性要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权的实用性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当作品创造出来后应该及时主动的申请专利,获取权利保护。

但很多作者并不知道专利权具有实用性,而专利权的实用性又是怎样体现的呢?知识产权专利查询网为大家介绍。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根据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做的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技术知识或者经过惯常的试验和设计后,就能够得出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予以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结论。

一般来说,在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首先判断是否具有实用性,进而对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

但从判断的内容上看,实用性的判断与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是彼此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因此无论先评价实用性,还是先评价新颖性、创造性,都没有什么逻辑上的不当。

通常审查员查看申请文件,觉得从理论上可行,就具有实用性。

接下来,我们看下有哪些情况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1、无再现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不具备实用性。

2、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3、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

4、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5、无积极效果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

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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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法定许可的情形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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