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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应收账款的实质性程序,审计实质性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9 21:43:5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审查应收账款的实质性程序,审计实质性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审查应收账款的实质性程序
1。获取或编制应收账款(包括相应的坏账准备)明细表(含账龄分析): (1)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坏账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2)检查非记账本位币应收账款的折算汇率及折算是否正确; (3)分析有贷方余额的项目,查明原因,必要时,提请被审计单位作重分类调理; (4)结合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等往来项目的明细余额,检查有无同一客户多处挂账、异常余额或与销售无关的其他款项(如代销账户、关联方账户或雇员账户);(5)标识重要的欠款单位,计算其欠款合计数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2。对与应收账款相关的财务指标进一步分析: (1)分析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计算本期应收账款借方累计发生额与营业收入百分比,并与上期及管理层的考核指标进行比较; (2)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等指标,与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指标、同行业指标对比分析,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3。实施应收账款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否则,应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
如果不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应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1)根据分析的账龄和标注的重要欠款单位,选取适量的样本函证;(2)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询证函应由注册会计师直接收发;被询证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的,应要求被询证者寄回询证函原件;如果未能收到积极式函证回函,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对方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 (3)编制“应收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分析评价函证结果。
核对回函内容与被审计单位账面记录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分析不符事项的原因,编制“应收账款函证结果调节表”,并检查支持性凭证;如果不符事项构成错报,应重新考虑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4)针对最终未回函的账户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如实施期后收款测试、检查运输记录、销售合同等相关原始资料及询问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等)。
应收账款简介 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1]。
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
因此,应收账款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
通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
该账户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账款表示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被购买单位所占用的资金。
企业应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以弥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保证企业持续经营;对于被拖欠的应收账款应采取措施,组织催收;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凡符合坏账条件的,应在取得有关证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坏账损失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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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质性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A;署名权被侵犯的表现:?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称作者身份权。
?依据】═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領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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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2001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第四届部长级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国人世决定。
这标志着中国将作为WTO的成员国,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开始必须遵循WTO框架内的游戏规则。
乌拉圭回合时建立的WTO,作为其管辖的框架协议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是WTO框架内重要的游戏规则之一。
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TRIPS协议在WTO的框架内将具有划时代的战略地位。
TRIPS协议第39条对商业秘密保护作了专门的规定,并明确把商业秘密纳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作为WTO成员,这将对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作用,并进而推动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修改和完善。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英美一百多年前的司法判例中就出现过,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首先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而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
商业秘密作为专门的法律制度,是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商业秘密这一术语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
尤其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日益受到关注,受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的推动,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热点问题。
在英、美、德等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经过百年来的司法判例和立法经验丰富积累之后,我国才开始起步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
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修改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
十年来,我国先后在《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会计法》、《律师法》以及司法解释和各种法规、规章中,规定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条件、范围、侵权责任和保护方式基本上作出了规定。
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由于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比较晚,比较分散,条款比较粗糙且相互间漏洞较多,导致立法状况与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急骤上升,纠纷难以解决的现实状况不符。
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随着我国加入了WTO,吸引国外技术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需要,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创造良好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建构能够与国际接轨,适应信息时代需要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实属必要。
本文旨在对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关于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几点粗浅建议。
二、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1991年4月修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66条和第120条分别规定了“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这是我国法律中最早使用“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但未揭示其内涵。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对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所指的商业秘密解释为:“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该司法解释虽没有揭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粗略地圈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
在此之前,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商业秘密中的几种技术秘密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2.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在我国立法史上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且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主体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行为,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该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同时,该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11月25日发布实施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在行政执法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做出进一步解释。
审查应收账款的实质性程序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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