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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专利检索的目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22:47:4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专利检索的目的

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方法专利侵权时,有时会发生举证责任的倒置。

对此问题,专利法的规定曾发生过变化,最高法院发布的一些司法解释也作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理解与执行这些法律规定时仍时常发生疑异。

本文拟对与此相关的几个问题作一简述,以供读者在实践中参考。

一、举证责任的倒置与转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是在有些特殊侵权案件的诉讼中,由于主张事实的当事人在客观上难以或者无法提供证据,如果再适用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就会使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担不均衡,造成一方败诉的风险过大。

对于这类案件的举证,法律会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接近程度和取得证据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即发生举证责任的倒置。

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或权利主张一开始就可以不提供全部证据加以证明,而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的主张不成立,否则即由被告承担不举证的责任。

一般说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1。必须是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的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案件,不能在实践中随意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2。需要举证证明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责任对象,不能超越被告人正当的责任范围。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而逐渐转移的。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权利或事实提出了证据,加以证明之后,就可以不再举证。

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否认这种主张或者提出了新的主张,就负有否认对方主张或者对所提出的新主张的举证责任,如果举出了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也可以不再举证,而应由反驳其主张的当事人再举证。

这就是举证责任的转移。

举证责任的转移同样不是任意的,而是有条件的。

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应具备两个条件: 1。当事人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在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上已经完全可以满足证明待证事实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举出的证据不能够全面地证明待证事实,举证责任就不能发生转移,当事人就不能推卸举证的责任。

2。法院认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了,这时举证责任才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在法院做出认定之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不发生转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仍然有败诉的风险。

法院认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以后,举证责任才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同时败诉的风险也随之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如果对方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进行反证,就有可能败诉。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随着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权利,不断地从原告转移到被告,再从被告转移到原告。

由于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利害关系的对立,促使他们积极举证,举证责任来回转移,动态发展,这种转移的结果,使待证的案件事实逐渐暴露清淅,越来越明朗化。

实际上,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庭审过程,就是当事人举证责任不断转移的过程。

由此可见,举证责任的转移和举证责任的倒置不是一回事,以能混为一谈。

二、与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我国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相关文件对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曾作过不尽相同的规定。

我们先对这些规定按生效时间顺序作一逻列,以便于后面的分析界定。

1.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简称旧专利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根据这一规定,制造方法专利发生侵权的时候,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2.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其中第一种情况就是: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同旧专利法的规定是相对应的。

今天我们如果引用它,执行它,应当同执行旧专利法规定的内容相一致,而不能扩大适用到对新专利法的规定上去。

3.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简称新专利法),其中第60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 修改后的新专利法只在“产品”的前面加了一个“新”字。

一字之差使关于方法专利举证责任转移的范围大为缩小。

新专利法之所以要作这样的修改,是因为依照旧专利法规定,不论何种产品,只要原告人有方法专利,被控告的侵权人均有举证责任,表面看似乎对方法专利加强了保护,但实际上对于传统产品,被控告侵权的人能轻而易举地举出一种传统方法来证明他没有使用专利方法,这样做的结果,败诉的还是专利权人。

如果专利权人不明白这个道理,到处起诉,用其他方法生产该产品的单位因负有举证责任,也要无端耗费时间和精力来应诉。

所以,这种规定实际上不利于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也不利于专利权人正确地行使其权利。

因此,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为被控侵权人使用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应当是新产品。

因为如果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是受专利保护的,这种专利方法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

如果有人制造与这种新产品同样的产品,则他很可能是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

由于这种产品是新的,存在着这种产品是依专利方法所制造的可能性。

况且,原告又不易发现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因此,原告只需证实被告制造的是同样产品,就可以要求未经许可而制造同样产品的被告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这时便发生了举证责任倒置。

4.1998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某些主张,应当根据法律并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一方对于自己的主张,由于证据被对方掌握而无法以合法手段收集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

例如,在方法专利和技术秘密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应当提供其使用的方法的证据,被告拒不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 在《纪要》中规定的“方法专利”比较模糊,结合它的发布时间和在此之前的法律规定,应当理解为“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才是恰当的,而并非将举证责任又扩大到了任何方法专利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这一点是特别值得注意的。

三、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界限

专利检索的目的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或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如何确定专利保护的内容,以权利要求书确定的范围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是不被认可的。

专利保护有效期: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是10年。

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未缴付年费或主动提出放弃,专利权不再受到保护。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门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主题名称,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写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例一项技术要求书:一种产品,包括A、B组成,其特征在于C、D,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完整的A、B、C、D而不仅仅是技术特征C、D。

如果他人的产品只包含技术特征,例A、B、C或A、B、D均不属侵权,只有覆盖A、B、C、D全部技术特征才属侵权。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申请外观设计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照片。

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是: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侵权,相同的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功能相同;相似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具体功能有所不同。



专利侵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很看重的,也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专利权人的专利被他人非法侵害的话,权利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那么专利侵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经权利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由该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未经权利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让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可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但给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由假冒行为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有困难,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符合以下四个要件,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1、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

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

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

2、有违法行为存在。

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4、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1、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认真的对比分析,看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2、专利权人还应对自己的中国专利权的专利性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有效性。

3、专利权人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索要赔偿和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通俗一点来讲,专利侵权行为就是被人就某项技术(也叫发明创造)申请,经确认后,国家专利局授权这项专利,而行为人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处于商业目的应用了该项技术,有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这就是专利侵权。



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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