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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专利侵权委托书注意事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01:41:4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专利侵权委托书注意事项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
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
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2、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也就是说,管辖要解决不同审级和同级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3、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
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
另外,执行也是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
4、管辖权与审判权、主管权等概念之间的关系。
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
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与前提。
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
主管是指法院有权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
管辖针对的是法院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
管辖的种类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做如下划分: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
例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发明专利权案件等属于列举性规定,“重大复杂”标准属于概括式规定。
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对此,行政诉讼法采取了“概括式”规定方式。
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
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考虑了如下因素:1、便于当事人诉讼。
即管辖的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参加沂讼活动。
这里涉及空间、时间、经济、法律等多重因京。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2、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审判,便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
海关、专利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应由水平与条件更好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正确地行使审判权。
另外,排除干扰与“压力”等因素也很重要。
3、法院负担均衡。
管辖的确定要考虑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个地方或者级别的法院的负担过重。
专利侵权委托书注意事项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
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诉前禁令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罚和行政处罚都是强制方法,但刑罚与行政处罚不同,主要表现在:1。严厉程度不同。
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其严厉性表现在: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而行政处罚只能剥夺人的一部分财产权利,即使适用行政拘留,也只能短暂地剥夺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这与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刑罚如有期徒刑的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亦不一样,并且行政处罚不能剥夺人的政治自由,更不可能剥夺人的生命。
2。适用对象不同。
刑罚是对特定对象适用的强制方法,它只能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适用,即只有犯罪分子才是刑罚适用的对象。
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
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他人适用刑罚。
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
行政处罚则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适用的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时,必须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幅度和案件的情节,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诉讼期限和诉讼程序进行,即在内容和程序上都必须合法。
行政处罚在适用时,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5。执行的机关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刑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分别执行,并以监狱为主。
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执行刑罚。
刑罚执行的方法与场所都是法定的,例如死刑由人民法院用枪决、注射等方法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狱执行;拘役在拘役所执行;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
行政处罚一般是由行政执法机关执行,不涉及监狱,也无需在特定的场所执行。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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