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设计专利怎么申请专利,专利侵害可以要求赔偿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01:41:5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设计专利怎么申请专利,专利侵害可以要求赔偿吗

设计专利怎么申请专利



设计专利申请专利第一步是准备好申请的专利材料,然后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局进行审核,如果通过即可以取得专利。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设计专利怎么申请专利的全部内容。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1、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 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2、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

3、申请费的缴纳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或者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

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

缴费人通过邮局或银行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

汇款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

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专利局其他部门或者审查员个人。

4、申请费缴纳的时间 面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缴纳申请费。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因为缴纳申请费需要写明相应的申请号,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

5、专利审批程序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6、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 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只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7、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 (1)遵守答复期限,逾期答复和不答复后果是一样的。

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问题,分类逐条答复。

答复可以针对审查意见办理补正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不同意审查员意见的,应陈述意见及理由。

(2)属于形式或者手续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消除缺陷;明显实质性缺陷一般难以通过补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数情况下只能就是否存在或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申辩和陈述意见。

(3)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修改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4)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文件。

如提交补正书或意见陈述书。

一般补正形式问题或手续方面的问题使用补正书,修改申请的实质内容使用意见陈述书,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意见,进行申辩时使用意见陈述书。

8、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并说明理由。

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缴纳恢复费,同时补办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

补办手续及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

9、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专利侵害可以要求赔偿吗



现实生活中,专利侵权是很常见的,也会给专利权人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害。

因此在专利侵权方面会有很多的纠纷,当事人多半都会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也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接下来就由小编整理的关于什么是专利侵害案件的相关内容。

专利侵权是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60条所称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这里的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

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实施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期限已经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

2、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

即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3、侵权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事实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这里强调了侵权行为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的目的。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须有过错。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专利权人无须承担被诉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专利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以及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他人无意闯入权利范围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权利大得多。

考虑到无过错给他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困难和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容易,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采用了特殊规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不知道他人享有专利权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本身就没有履行充分的注意的义务,是有过错的,因为专利授权公告是完全开放的,任何人都能得知。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专利的现有技术抗辩



新专利法详解:第六十二条【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解释】本条为新增条款,在《专利法》中引入了“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的规则,本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 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别对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作了定义,即“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因此,对本条所述的“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应当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予以理解。

专利权是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可后授予的权利,而不是如同著作权那样一旦作品完成就自然产生的权利。

因此从道理上讲,所有被授予的专利权都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

然而一方面,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经过关于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检索、审查,难于确保其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另一方面,发明专利申请虽然经过实质审查,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审查员能够检索到的只是书面公开的文献,其中又主要是各国公开的专利文献,很难发现通过使用公开等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者设计,因此也难于确保授予专利权的发明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

当今世界,没有任何国家能够担保其授予的专利权都符合其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

如果发现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规定的授权条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公众都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来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但是,在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前,专利权人仍然有权就他人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在专利权人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情况下,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被控侵权人认为该专利权应被宣告无效的,只能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能由受案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就该专利权是否有效的问题作出认定。

一般情况下,受案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需要等待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生效之后,才能认定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或者恢复原来的侵权审理或者处理程序。

这种做法使专利侵权纠纷的审判、处理程序变得复杂漫长,浪费行政、司法资源,要么使专利权人得不到及时保护,要么使被控侵权人陷人无端的诉累,从各方面来看都是不利的。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三条也相应地规定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上述规定表明,凡是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方案,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这样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方案既然已经为公众所知,又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则已经属于公有领域,公众中的任何人都有权自由予以实施应用,进而享受其实施应用产生的利益,任何他人均无权干预、剥夺这种权利。

可以认为,上述规定实际上已经隐含了允许进行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的含义。

正因为如此,在本次修改《专利法》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已经写入了允许进行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的有关规定。

然而,由于《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上述做法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也容易导致施行上的不一致现象。

为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利益,在总结现有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次修改《专利法》新增了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的规定。

关于本条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本条规定的只是一种抗辩制度,而不是规定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有主动查明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是否是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职责。

因此,本条的适用既需要被控侵权人自己提出抗辩主张,同时也需要其提供支持其抗辩主张的证据。

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被控侵权人提供的证据基础上判断其抗辩主张是否成立,但不能代替被控侵权人主动去检索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第二,被控侵权人只能以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是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为由进行抗辩,不能依据其他法定的能够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进行抗辩,例如原告的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等。

在本次修改《专利法》的过程中,有专家主张将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规则扩大到覆盖被控侵权人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或者设计的情况,但立法机构没有采纳这种建议。

其主要原因在于:在判断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时,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只需判断被控侵权的技术或者设计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无需将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进行对比,即无需判断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如果将抵触申请作为抗辩理由,则需要将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与被控侵权人进行抗辩所提出的在先申请进行对比并判断是否构成抵触,其性质属于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进行判断,这有悖于《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有效性问题只能通过专门的无效宣告程序解决,不能由审理或者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审理或者处理过程中一并予以认定的基本制度安排。

第三,在被控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主张,并举证有关证据的情况下,受案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机关应当首先判断抗辩能否成立。

一旦认定抗辩成立,就可作出认定不侵权的判决或者决定,无需就被控侵权技术或者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判断。

只有在抗辩不成立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判断被控技术或者设计是否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宣告专利权无效并已生效的决定不仅排除了原专利权人针对他人实施原专利的行为提出专利侵权指控的权利,而且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即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既不存在。

与之相比,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进而认定不构成侵权的结论仅仅适用于该具体案件。

在针对其他被控侵权人或者针对同一被控侵权人的其他实施行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主张的,需要各案判断,不能适用己经作出并已生效的判决或者处理决定。

? 理由,则需要将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与被控侵权人进行抗辩所提出的在先申请进行对比并判断是否构成抵触,其性质属于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进行判断,这有悖于《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有效性问题只能通过专门的无效宣告程序解决,不能由审理或者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审理或者处理过程中一并予以认定的基本制度安排。

第三,在被控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主张,并举证有关证据的情况下,受案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机关应当首先判断抗辩能否成立。

一旦认定抗辩成立,就可作出认定不侵权的判决或者决定,无需就被控侵权技术或者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判断。

只有在抗辩不成立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判断被控技术或者设计是否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设计专利怎么申请专利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专利侵害可以要求赔偿吗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