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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解释二,专利侵权证据保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16:13:5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解释二,专利侵权证据保全
专利侵权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2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2〕1号 (2022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
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条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第五条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档案 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知局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
第七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
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
第八条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第九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证据保全
一、专利侵权诉讼的材料有哪些 1、专利权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专利权人为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民的,其授权委托书需在中国公证处进行公证或在其所属国、所属地区进行公证后,再在中国进行认证。
2、民事诉讼状; 3、如果专利权人觉得有必要对侵权人的侵权证据进行诉前证据保全,需提交证据保全申请; 4。
如果专利权人觉得有必要对侵权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需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缴纳相应担保金; 5、专利权人的权利证明,主要包括:专利权证书,包括授权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
该专利权如经历无效或撤销程序,且对专利文件进行了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行政审查决定。
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则需要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证明该实用新型具有专利性的检索报告;专利仍在有效期的证明,如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人与专利权人作为共同原告一同提交侵权诉讼的,还应当提交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6、被告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证据,主要包括:侵权人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以其他方式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原告就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权利人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侵犯。
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包括: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如果侵权人是法人,需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
二、专利侵权诉讼举证的技巧 1、侵权的证明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的完备极为重要。
原告需要证明:被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被专利权利要求所覆盖;被告侵权行为属于法定侵权行为。
这方面也有一些反面的例子,由于告错了对象,导致诉讼中的被动。
如美国一家知名的日用化工企业,其专利是洗涤液包装瓶的外观设计,被告辩称包装瓶是外购的,而被告销售的是瓶中的洗涤液,不应作为侵权的主体。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不存在法定的侵权行为,原告被迫与被告和解。
2、专家意见 在专利诉讼中,北京法院和外地法院对专家意见的依赖程度有明显的差别。
在涉外专利侵权诉讼中,外地法院一般要指定专家鉴定机构,对涉案专利进行比对、鉴别;而北京法院更重视当事人的自述,如果当事人能把技术说清楚,通常不需要专家提供意见,更接近当事人主义。
3、诉前禁令 几乎所有的专利权人都非常关心诉前禁令的问题,因为诉前禁令的效力非常强,几乎所有的专利权人都希望通过诉前禁令的方式使侵权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
要申请诉前禁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侵权的证据必须是确凿的,清楚的;关于侵权的判定也必须是明显和有说服力的。
另外还要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诉前禁令,会有无法弥补的损失。
多数案件难以满足后一条件。
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滥用的认定
针对同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同一技术特征,权利人先后采用多个权利要求进行保护。
法官应适当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权利行使的主观心态和行为性质作出正确判断,从而对专利权利滥用进行有效规制。
案情 邱*有是名称为“一种模壳构件”(专利号ZL200310100969.8)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共有5项。
其中,权利要求1为:一种模壳构件,包括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围合成空腔体,其特征在于上板、周围侧壁或下底板的基层叠合有至少一片叠合层,叠合层与基层叠合成整体,在空腔体的上板、周围上壁或下底板上设置有连接件;权利要求5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件为承插孔、承插管、钢筋、钢筋网、空心模块、实心模块、焊接件、卡套、螺栓。
邱*有指控**大成空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制造、销售的空腔DCKQ构件侵犯其享有的专利权。
**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中的叠合层、叠合层与基层叠合成整体、连接件等技术特征。
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未对叠合层、基层进行限制性或排他性定义,也未对叠合层与基层之间的差异以及两层叠合的制作方式、制作工艺、制作材料作明确限定。
只要存在物理结构上相互重合的两个层面,均可被视为叠合层和基层。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侵权成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查明,邱*有曾以**公司生产并送至深圳某公司项目现场的产品,侵犯其享有的ZL03143757.5号专利的专利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移送至武汉中院审理后,邱*有申请撤诉并获准许。
邱*有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板内侧有叠合的模板。
本案中,邱*有认可两案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同一产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模板是传统现浇混凝土构件和制品成型中必不可少的工艺,不能将传统现浇混凝土制作中的模板认定为涉案专利保护的叠合层。
且从邱*有先后就模板和叠合层申请两个不同的发明专利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授予其两个不同的发明专利可以看出,模板与叠合层是两个不同的技术特征。
在前案中,邱*有明确被控侵权产品上板内侧有叠合的模板,本案中又认为其为叠合层,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武汉中院对叠合层和基层的定义范围过大,容易形成扩大保护,应予以纠正。
2010年12月21日,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邱*有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专利网案件中的权利滥用问题 专利网是指以主导技术申请的基本专利为核心,各种应用改进型的外围专利纵横交错所形成的对某一技术领域的保护网。
专利网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防御性专利,即围绕核心专利申请众多外围专利,以防止他人针对核心专利设置障碍性专利或替代性专利,消除“专利灌丛”造成的不利影响;二是申请进攻性专利,即对产品和核心技术申请专利保护,在申请时采用比较完善的多方案保护,以扩大专利权对该技术领域的覆盖面。
一方面,专利网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它不但延伸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且限制了竞争对手在该技术领域的活动能力,从而保证了权利人对该技术领域的垄断,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专利网中的大量外围专利是围绕核心专利申请的,因缺乏新颖性而不具有可专利性。
这些“问题专利”与核心专利捆绑在一起,为他人进入该技术领域设置了门槛,增加社会创新的成本,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
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专利”看似具有专利权的合法外衣,但其权利行使不具有正当性,因而构成专利权利滥用。
鉴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涉及对专利权效力的审查,即使当事人对专利权的稳定性提出了异议,也只能另行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
事实上,一个专利网所包含的专利数量可能成百上千,而每一项专利又罗列了众多的权利要求。
在专利维权过程中,专利权人在提起诉讼时经常采用多个专利或多项权利要求进行保护。
即使一个专利或一项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仍然能够依据专利网中的其他专利继续主张权利。
因此,不论专利侵权最终能否成立,被控侵权者都要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无奈之下往往放弃诉讼而选择和解。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权利滥用的限制 专利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专利权,而在于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垄断性的专利权,以激励知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如果一项专利技术不具有可专利性,实际上是不应获得专利授权,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
专利权人为了在市场活动中谋取不当利益,以专利侵权为由利用专利网迫使竞争对手退出市场竞争的行为,虽然形式上披着合法外衣,但实质上已严重背离专利法的立法初衷。
然而,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我们永远无法通过法律条文的修改来解决实践中的所有问题。
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并未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禁止反悔原则和捐献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上的体现,仍是等同侵权判定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妥善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弥补法律漏洞、实现利益平衡的功能。
本案中,邱*有先后就叠合的模板和叠合层获得两项发明专利,依据专利权的新颖性原则,叠合的模板与叠合层应视为两项不同的技术特征。
虽然涉案专利未对叠合层进行限制性或排他性定义,但邱*有在前案中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为叠合的模板。
那么,针对同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同一技术特征,邱*有先后采用多个权利要求进行保护,其权利行使明显超出法律给予保护的必要限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实践中,法官应当充分认识到我国现行专利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备的地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并非解决专利权效力问题的唯一途径。
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法官应适当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权利行使的主观心态和行为性质作出正确判断,从而对专利权利滥用进行有效规制。
本案案号:(2008)武知初字第266号,(2010)鄂民三终字第69号
专利侵权解释二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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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