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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呈合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财务专员工作转正申请书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23:09:2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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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呈合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一中行初字第664号 原告谢呈合,男,汉族,1956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英利镇新建路59号。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詹靖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杜微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谢呈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6245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6245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6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呈合,被告专利复审委的委托代理人詹靖康、杜微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5月10日,专利复审委作出6245号决定,认为申请号为01108833.8、名称为“曲轴连杆法利用磁能”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不具备实用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于2003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以下简称驳回决定)。

其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先用两相同的方形(或其它形)永磁体,两边装上小滑轮,连同连杆曲轴一起由滑轮和轴承支撑在支架上,使两相同永磁体磁通量最大,磁力线最密的正面同极相向,中间平行插入一平面稍大于两永磁体平面的软铁片,或其它易磁化的材料,使两永磁体平面与软铁片平面保持在既平行而距离又相等,最接近而又不接触的位置,曲轴一端装上飞轮。

这时,快速抽出软铁片,两同极相向的永磁体在相斥力的作用下同时向相反方向移动,通过连杆推动曲轴转到180度,同时也产生了所需要利用的动力,当又快速将软铁片插回两永磁体中间,曲轴借助飞轮的惯性冲过上止点绕过180度转到360度,又回到原来的位置,当曲轴借助飞轮的惯性冲过下止点时,如果又把软铁片抽出,两永磁体又同时移开,这样周而复始,两永磁体就不停地运动,从而不断产生所需要利用的动力。

支架、连杆用非磁性材料制作。

”谢呈合在复审请求书和复审意见陈述书中声称能量守恒定律对本发明是不适用的;本发明可以不停地运动,不断输出能量。

专利复审委认为这种效果是无法实现的。

首先,整个系统中存在各种摩擦力、阻力,谢呈合在复审意见陈述书中对此也予以承认;其次,铁片在抽插时需要外力对其做功;最后,本装置仅能起到的效果是转化和传输能量,而无法创造新的能量。

本申请图示中的铁片恰好处于插入动作完成、抽出动作还未开始的特殊时刻和位置,在这一完全对称位置的铁片上的合力确实为零;只要铁片一旦偏移此对称位置,合力就不为零。

为了将铁片抽出或插入,必然要向铁片施加一个力;抽出或插入铁片需经过一段位移,力与位移的乘积也不为零。

谢呈合实际上也承认抽出铁片和插入铁片需要外力的作用,但混淆了力与功的概念。

谢呈合给出的试验数据是在没有考虑外力做功的情况下得出的,根据这些数据所作出的结论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认为本申请违反了量守恒定律,在没有外力对铁片做功的情况下该系统无法运转,更无法输出能量,可见本申请声称的效果不可能实现,因此本申请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原告谢呈合诉称,因为其于2001年3月7日申请的“曲轴连杆法利用磁能”发明专利被国知局驳回,遂于2003年12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委以要控制好铁片刚好位于两磁体中间需要外力、要使两磁体接近和铁片插入过程需要外力做功、抽插铁片过程总功不为零为由认为本申请不具有实用性,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作出复审决定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国知局的决定,这是不正确的,同时也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既不需要输入能量,又能不停地运动而输出能量,永磁体还能保留较强的磁性不易消失。

显然,这些客观事实及自然现象并不支持能量守恒定律,但主观应服从客观,虽然本申请确系永动机,不受能量守恒定律的约束,但仍具有实用性。

故被告认为本申请不具有实用性与事实不符,所以6245号决定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专利复审委辩称,6245号决定中已经详细指出整个系统中存在各种摩擦力、阻力,谢呈合在复审意见陈述书中对此也予以承认;铁片在抽插时需要外力做功,本申请仅能起到转化和传输能量的效果,无法创造新的能量。

本申请违反了能量守恒定律,其声称的效果不可能实现,因此本申请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谢呈合的诉讼请求,维持6245号决定。

经审理查明: 本申请申请号为01108833.8、名称为“曲轴连杆法利用磁能”,申请日为2001年3月7日,公开日为2001年9月26日,申请人为谢呈合。

谢呈合于2001年12月27日向国知局提交了包括说明书第1-2页、权利要求第1-2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其经过替换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曲轴连杆法利用磁能与《利用磁能量的新方法》及《利用磁能量的新方法的改进方法》的共同点是用两相同(或相当于相同)的永磁体同极相向,并支撑在支架上,中间插一铁片,促使永磁体以自身的能量推动其自身不停地运动而产生动力,而本方法的特征是用两相同永磁体磁通量最大、磁感线最密的正面同磁极相向,中间插上一平面稍大于两相同永磁体平面的软铁片,或者其他易磁化的材料,两磁体平面由曲轴连杆控制在与软铁片平面即平行距离又相等,最接近而又不接触的位置,由软铁片的抽插,曲轴连杆的控制,使两相同永磁体在相斥力的作用下不停地运动,从而不断产生所需要利用的动力。

针对经过上述文件替换的本申请,国知局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理由,于2003年10月24日做出驳回本申请的决定,并在驳回决定中指出铁片抽插、磁体运动以及曲轴连杆运动存在能量损耗,如果外界不输入能量,不能保持永恒不断的运动。

谢呈合不服驳回决定,于2003年12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认为:铁片平行于两磁体平面,不断抽插时并没有磁场阻力;磁体对铁片抽插的作用力合力为零;由于永磁体自身相斥力很大,减去非磁场状态下抽插铁片所需的力再减去机械损耗等所需的力还有相当的一部分力输出。



财务专员工作转正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xx,于20xx年xx月xx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在账管课的金融室工作。

本人工作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极富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具有良好和熟练的沟通技巧,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门负责人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

账管课是一个工作任务非常重而且非常繁琐的部门,每天工作都是一环扣一环,每一个人都必须认认真真的上岗才能确保工作的质量,在这样的一个部门里,我学习了很多,领悟了很多:首先,我非常敬佩领导的能力。

在其他公司我也做过,领导什么都不会什么都不懂的很多,可这里不是,公司给我们培训的领导、我们部门的领导甚至我们实习时所在部门的领导的专业精神让我敬佩,和他们在一起天天都有我要学习的,好像从他们的身上上我永远都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绝的知识。

其次,是工作时各个部门的衔接非常到位。

我们在水木店实习的时候,对那里的工作很不熟悉,打印、复印都不知道要找谁。

是资讯的同事帮助我们,主动给我们打印需要的材料,帮助我们复印课业,真的体现了xx是一个大家庭,我们都是其 员这样的精神,真的非常感谢他们。

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勤奋工作,获得了本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认同。

当然,在工作中我也有不足之处部门领导也及时给我指出,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

如果说刚来的那几天仅仅是从员工的口中了解公司,对公司的认识仅仅是皮毛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公司也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

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进入到了工作角色中来。

这就好比一辆正在进行磨合的新车一样,一个好的司机会让新车的磨合期缩短,并且会很好的保护好新车,让它发挥出最好的性能。

咱们公司就是一名优秀的司机,新员工就是需要渡过磨合期的新车,在公司的领导下,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作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团结同事,搞好大家之间的关系。

在工作中,要不断的学习与积累,不断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够更快、更好的完成。

我相信我一定会做好工作,成为xx的一份子,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

总之,在这两个月的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有一个和谐、共进的团队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积极向上、大气磅礴的公司和领导是员工前进的动力。

xx公司给了我这样一个发挥的舞台,我就要珍惜这次机会,以xx为家、顾客至上、合作奋斗的口号来严格要求自己,为公司的发展竭尽全力。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希望自己能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申请人:xxx

转让专利免增值税吗



一、转让专利免增值税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推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免征增值税,所以专利权转让免征增值税的。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专利转让合同需要写哪些内容 事实上,你们在订立专利转让合同时,首先要具备普通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来说,就是下面几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而在专利转让合同中,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应载明某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合同。

2、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应当用简洁明了的专业术语,准确、概括地表达发明创造的名称,所属的专业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的状况和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征。

3、专利申请日、专利号、申请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4、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情况,有些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在转让方或与第三方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后订立的,这种情况应载明转让方是否继续实施或已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如何转移等。



谢呈合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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