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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和发明人,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区别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1-18 16:02:03 浏览:



有不少专利申请人咨询乐知网律师这一问题,关于 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的详细内容,由于咨询的人较多,有一定的普遍性,乐知网已写成参考文章。

 
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并要求授予专利权的个人或者企业组织。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的申请信息,并且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一旦专利被授予,申请人将成为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所有权利。
 
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通常是指具体的自然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需要提供其与发明创造的关联程度和贡献信息,并且需要在专利证书上署名。 
 
 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和发明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别代表了专利权的所有者和发明创造的贡献者。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区别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的范围涵盖了可见、固定形状的产品(如桌椅板凳,工具,机械等)和不可见的方法、流程、配方。

而实用新型仅仅只能涵盖可见、固定形状的产品。

实用新型的范围被包含在发明之内。

也就是说,一个固定形状的可见的产品(先前没有或者有改进),既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进一步引申,一般情况下,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为了使专利申请人的利益最大化,重要的技术建议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时申请。

《专利法》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权评价报告,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而作出的文件。

实用新型的价值相对于发明来说较低,由于不经过实质审查,稳定性较弱,而且人们普遍有一种“实用新型的技术含量不如发明”的意识,所以在交易、入股、无形资产评估的时候,实用新型的价值是远低于发明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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