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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应提交的文件有,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应提前进行保密审查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1-04 10:18:4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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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复审无效决定评析 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应提前进行保密审查


 专利制度是一种“以公开换取保护”的制度,从原则上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予以公开,使公众在专利权届满之后能够自由实施该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但是,如果该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仍与普通专利申请一样予以公开的话,必然会损害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相关性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基于专利的地域性特点,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希望积极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不仅希望其发明创造取得我国的专利保护,而且希望获得其他国家的专利保护,但是申请人如果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向国外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专利申请,必然会损害我国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制度正是用于对在我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有效的监管,在有效地保护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同时,鼓励发明创造拓展到国外市场。

在专利代理和审查实践中,绝大多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都不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涉及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发明创造比较少见,本文将从一件无效决定入手对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制度进行剖析,以期对有意愿向国外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给予及时提醒,并促进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知局进行保密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 为了确保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能够进行有效的保密,必须在两个环节上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一是在国内提交专利申请的环节;二是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环节。

对于在国内提交专利申请的环节,专利法第四条对保密措施进行了规定,对于向国内申请专利而又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受理的所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都要依职权进行保密审查,无须申请人予以请求。

而对于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环节,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制度是对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环节的保密措施进行了规定,对于向外国申请专利而又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必须由相关主体提出请求才能启动。

在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适用主体包括所有类型的申请人,不限于中国单位或者个人,还包括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适用客体是需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的对象。

不是所有拟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而是或者实用新型都需要进行保密审查,仅仅限于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对于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无论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还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无论申请人先在中国提交专利申请而后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还是先在外国提交专利申请而后又回到中国提交专利申请,或者无论在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需要保密,如果在审查过程中有证据证明该专利申请或者该专利未经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就已经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对于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均不授权,已授权的专利,可以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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