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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必须包括哪些内容和方法,产品专利与方法专利的对比分析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1-04 10:06:4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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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专利与方法专利的对比分析


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是两种比较接近的专利形式,它们共同组成了专利制度的核心——发明专利。

两者存在着某些相似和交叉,同时又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很容易使人产生混淆。

本文从分析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的特征入手,探讨和界定了相关的概念和规则,通过对比和分析,比较全面地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及相关问题。

关键词:产品专利 方法专利 产品 方法 把发明专利区分为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这是《巴黎公约》中就有的内容, Trips协议又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说这一规定本身是有其合理性的,也是许多国家目前共同采用的一种模式。

但是,产品专利与方法专利的出发点不同、作用方式不同,作用结果也不同,但是,两者之间又存在着客观上的衔接和交叉。

因此,厘清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显得很有必要。

下面就以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现行的《专利审查指南》为基础,分析和探讨这一问题。

一、产品专利的含义及特征

(一)产品专利的概念

1、产品专利的应有含义 从逻辑上说,“产品专利”应该是“关于产品的专利”,在这里,“产品”是中心词。

事实上,法律法规中对产品专利的理解也正是这种思路。

这一点与“产品的质量”、“产品的重量”、“产品的形状”比较相似,都是以“产品”为中心的,而且都是以“产品”自身具有的并且能够体现出来的特征为基础的。

从这一点上来说,专利法上的“产品专利”也应该首先体现出该“产品”的法律特征,即该产品本身应该是可专利的,具有可专利性。

该产品具有可专利性,在专利法上,特别是针对发明的含义来说就是体现该产品的形状、结构、成分等因素的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的基本要求,具有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

2、产品的应有含义 按照汉语的习惯理解,“产品”应该主要是指工农业生产上获得的物质,体现的是物质性的东西,而不应该包括抽象的、无形的事物。

当然,现在有些提供服务的行业也把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称为“产品”,这是对传统概念的拓展使用,本身也没有错误。

而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特别是在专利法律制度中,对“产品” 的界定还是有明显的范围的,这种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专利法中的“产品”与民商法中的“物”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按照王泽鉴先生的概括,民商法中的物的含义是指“即物者,指除人之身体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而言。

而物权法中的物的范围就小了一些,如王利明教授概括的:“作为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有体物、特定物。

民商法选择和确认某事物是否是“物”的出发点和基本思路是:①该事物能否被明确地与其它事物区别开,从而被界定;为了能够满足这一要求,一般要求该事物是有体物,原因是容易被辨认和确定。

②该事物能否被自己的所有权人所支配和掌握,以便确认和分配基于该事物诞生的权利的归属。

③该事物能否给所有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利益,以便确认基于该事物能否诞生权利。

如果能够同时满足上述三项要求,则就能被认定为属于“物”的范畴。

而专利法律制度对“产品”的审查和确认则是采用的另外一个标准和思路:①这种事物必须是对社会有益的,不能是仅对个人有用或有益的;②这种事物必须是能够进行大批量生产的,即这种事物本身具有可重复再现的特征。

这种大批量生产主要指工业性生产,也包括农业、矿业等其它生产方式。

这是专利法律制度对“产品”的基本要求,它是从产品的可生产性和社会效果出发的。

(2)在专利法律制度内部,对“产品”的界定又有区别 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要求“产品”必须是有形的物上。

在这一点上,发明专利没有这种要求,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都明确有这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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