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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专利奖励办法,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12-29 15:33:5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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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激励和保障创新的作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授奖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授奖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重视保护、注重效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奖周期及奖项设置 第四条省专利奖由省政府设立,设省专利金奖、省专利银奖、省专利优秀奖。

省专利金奖、省专利银奖及省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

第五条省专利奖每五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省专利金奖不超过10项、省专利银奖不超过20项、省专利优秀奖不超过40项,其中评出发明专利的奖项原则上不少于同类别奖项的70%。

第六条省政府对省专利金奖每项奖励30万元、对省专利银奖每项奖励10万元、对省专利优秀奖每项奖励5万元。

根据省政府审批意见,省专利奖奖金由省财政安排解决,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发放。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省政府设立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由黑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成员担任,吸收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不另发文,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专利奖评审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省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按照技术领域和类别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分组评审。

第四章申报与推荐、自荐 第十条申报省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常住户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三)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产业以及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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