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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要具备哪些条件和要求,专利中的实用性和充分公开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12-28 17:52:12 浏览:

有专利申请人咨询乐知网律师: 申请专利要具备哪些条件和要求

专利中的实用性和充分公开


专利申请不具备实用性或者没有充分公开都是专利申请不被授权的法定条件。

二者解决的是不同的法律问题,但是,在审查实践中,的确存在着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能既属于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形,也属于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做出充分公开的情形。

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以及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在其第五章中,对实用性的概念和内涵做了充分诠释。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所说的“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

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

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从立法本意而言,实用性强调的是发明内容在产业上的可实施性,一项发明只有具有产业上的可实施性,才能保证申请人和公众获得相对更加直接的利益,从而激励申请人和公众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技术创新。

发明不能是纯理论的,必须是能够在实践中实施的发明。

如果这项发明的目的是制造一种产品,那么,这种产品就必须是能够制造的,如果这项发明是一种工艺方法,那么这种方法就必须在实践中能够实施。

充分公开 专利申请的充分公开则是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作出了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的充分公开,实际上是对说明书撰写的基本要求和实质要求。

所谓清楚,是指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要求包括主题明确和表述准确;所谓完整,是指说明书应当包含《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各项内容,不能遗漏为理解和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术内容,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之后,不需要再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充分公开的立法本意是要求申请人公开其发明对社会、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帮助、理解和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全部内容,可以从行政机关获得利益交换的公平契约。

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独占的权利,形成一种具有垄断性的权利,而国家保证专利权得到保护。

按照契约理论,专利是一种特殊契约,这项契约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对发明人来讲,公开技术获得垄断权可以补偿发明创造活动中所付出成本,还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

专利权期限结束后,发明变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公众可以自由使用,进一步丰富知识,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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