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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可以委托办理吗,专利复审和无效注意事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9-09 16:04:4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可以委托办理吗,专利复审和无效注意事项



专利可以委托办理吗



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也可以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是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的,具体名录及专利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可从网上查阅(http://www。cnipa。gov。cn/zldlgl/)。



专利复审和无效注意事项



问:专利复审请求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知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可以请求复审的驳回决定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

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的,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

问:专利复审请求的费用如何规定? 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复审费。

复审费为: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

复审费可以减缴,减缴比例为:请求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请求人的,减缴70%。

减缴复审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和审查规则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1。 关于明确应当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形 自2023年1月11日起,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单独申请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没有委托的,不予受理。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单独申请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不予受理。

2。关于专利业务行政复议的提交方式 自2023年1月11日起,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以电子形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各类文件。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手续办理”模块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意见陈述补正”模块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行政复议)等文件。

3。 关于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援引加入声明的提交方式 自2023年1月11日起,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申请人以电子方式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在提交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的同时,应当提交意见陈述书。

意见陈述书中应写明:

(1)提交的中文译文中是否包含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 (2)如果包含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应写明: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在说明书(第几页)、权利要求(第几项)、附图(第几页)中的位置,以及国际阶段提交援引加入的时间。

如果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未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则在后续程序中不得再通过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的方式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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