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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请专利费用由谁承担,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律师费谁承担?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9-09 16:06:3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代理申请专利费用由谁承担,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律师费谁承担?

代理申请专利费用由谁承担,代理费和评审费由中标人支付,合理吗?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

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虽然规定是“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采购人在委托代理市场是强势的一方,代理机构是不大可能跟采购人收代理费用的。

另外,如果由采购人支付代理费,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超过分散采购限额需要走政府采购程序,这不仅影响效率,而且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太协调。

因此,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实践中,绝大部分项目也基本都是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来支付代理费用。

有人会说,采购人自由选择代理机构,会不会产生廉政风险,比如借机向代理机构利益输送? 第十五条还规定,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监督的效果。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从这条规定来看,评审费用是明确不能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来支付的。



律师费由对承担的10的种情况



1。侵害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 人身权利,是我们每个公民老百姓的基本权利之一。

我们自然享受与我们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名誉权……当我们最基本的人身权受到损害时,我们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理所当然地可以要求由损害者承担律师费呢? 1.1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有明确法律依据,可以。

1.2其他侵害人身权益——暂无全国性统一规定,可以尝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过《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他们认为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 第14条 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 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

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2。合同纠纷 2.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是民事自治的重要形式,订定合同时可以明确把律师费作为违约赔偿的内容之一。

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约定一点要明确。

即不能含糊地写作“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要对 “律师费”等一一列明。

这一点特别值得提倡。

2.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过程中的律师费 撤销权是为债权人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合同义务而设定的一项措施。

当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及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过程中的律师费,是可以依法由债务人承担的。

2.3保证担保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可以尝试 《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而具体在实现担保债权的过程中的费用是否包括了律师费,实践中做法不一。

不妨可以尝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知识产权类诉讼 3.1制止侵犯著作权及相关的权利的合理开支 3.2制止侵犯商标权的合理开支 3.3制止专利侵权的合理开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10年2月26日经过修改,因此法条指引上存在一点点问题)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2013年8月30日经过修改,因此法条指引上存在一点点问题)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7。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八、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 九、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 4。其他民事诉讼案件 4.1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4.2因对方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受损的案件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代理申请专利费用由谁承担,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律师费谁承担?



在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案件诉讼过程中,律师费由请律师的一方承担,在案件判决前,权利人作为原告可以要求如果最终胜诉的话,将聘请律师的费用作为维权而支付的相关合理支出要求败诉的侵权人承担这笔费用,法院会进行同意。

一旦原告胜诉,那么被告就需要承担原告的律师费了。

《著作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进行赔偿时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法》也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及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再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因诉讼而聘请的律师的费用就包含在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中。

对于故意侵权或者恶意诉讼等情形,如果胜诉方不能获得律师费的赔偿,将严重阻碍权利人的正常维权活动,也将增加企业的诉讼成本,最终将损害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正当性。

但如果被告胜诉了,同样可以要求原告支付自己因为需要进行辩护而聘请的律师的费用,法院是支持一方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

但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案件的不同,法院通常是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法院支持的律师费的承担范围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费用为准,比如,原告请了一个律师花了4000元,但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收费标准规定这件案子的律师费一个是2000元,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支持被告承担的律师费只能是2000元,剩下的2000元就需要自己承担。

那有些权利人还是担心,万一聘请的律师太贵,就算是胜诉了,除了法院支持被告承担的部分律师费,还有剩下的部分还是难以接受,或者是万一败诉了,不光要承担自己的律师费、诉讼费和公证费,还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

进行诉讼需要承担的前期成本和风险太大了,这也让有些权利人不敢进行维权。

因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得到权利人的授权之后,采用全风险代理模式,同时承担所有(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费用,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一般全国多有分支机构,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所有人,可以实现零成本批量进识产权侵权的维权,坐享法院判决赔偿金分成,使知识产权所有人没有维权成本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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