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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代理人资格证,含金量较高的冷门职业资格证书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1-29 18:18:0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代理人资格证,含金量较高的冷门职业资格证书!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专利申请代理人资格证讲解
专利申请代理人资格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用于证明代理人具备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能力和合法地位。
该证书是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提高专利代理质量和权威性的重要保障。
要获得专利申请代理人资格证,需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考试和审核。
考试内容包括专利法律知识、专利实务知识和相关知识产权知识等,难度较大。
考试通过后,还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包括学历、工作经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审核。
审核通过后,才能获得专利申请代理人资格证。
专利申请代理人资格证,专利法100个必考知识点(上)
1、先申请制 ① 两个以上申请人先后申请专利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日时间有先后的,专利权授予申请日在先 的申请人。
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日申请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一天(包含优先权日为同一天)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自行协商确 认申请人。
2、专利行政机关 ① 国知局 国知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其职权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 调解;查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调解其他专利纠纷。
3、司法部门 ①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 利纠纷案件。
② 知识产权法院 2014 年,北京、上海、广州相继设置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以及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
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二审 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 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
4、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资格 ①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课题组、公司、或其他组织; ② 判断发明人设计人的标准是其是否为发明创造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组织者、出资人、提供场 所及设备者、辅助人员,都不是发明人; ③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剥夺政治权利人、精神病人都可以作为发明人。
5、申请人以及专利权人的资格 申请人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人是单位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主体地位,不能是科研处, 课题组等。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剥夺政治权利、受到刑事处罚的人都可以作为当事人。
专利代理人出于职业纪律要求,不能在任职期间申请专利。
6、共有权利及其行使 共有专利权的专利权人之间或者共有申请权的申请人之间应当按照如下规则行使专利权或申请 权:
① 约定优先 共有人对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行使(包括权利人自己实施以及许可他人实施)有约定的,约 定优先。
② 权利共有人自己 实施,收益独享 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如何行使权利的,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专利权人同意单独实施,获取的收 益不与其他共有人分享。
③ 普通许可他人实施,收益共享 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如何实施的,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专利权人同意,以普通许可的方式(不 可以是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许可他人实施的,获得收益应当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
④ 处置专利权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处置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例如转让、放弃、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质押、公司入股、赠与 等,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7、职务发明创造 (1)职务发明创造的类型 职务发明创造的四种类型如下:
①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 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④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上述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 料等。
发明人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后离职的,发明成果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2) 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 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专利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②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为专利权人。
③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申请专利的 权利通过合同进行约定。
如有约定的,约定优先。
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8、奖励和报酬 没有规章制度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奖励与报酬的数额和发放时间最低标准总结如下表:
9、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 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 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10、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条件 ① 中国公民(考题中出现国籍时需注意判断); 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 18 岁以及精神病患者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 ④ 故意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满 3 年; ⑤ 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处罚,自决定之日起满 3 年。
11、申请代理人执业证 (1)条件 ①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 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③ 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 1 年,但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者 3 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除外; ④ 在专利代理机构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⑤ 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符合前款所列全部条件之日为执业之日。
(2)执业备案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的,应当自执业之日起 30 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执业备案。
12、专利代理师执业纪律及职责 ① 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②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③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 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④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⑤ 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的,应当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
13、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条件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② 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③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④ 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4、合伙人或者股东条件 ① 合伙企业形式的代理机构有 2 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 2 年以上 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代理机构应当有 5 名以上股东;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 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③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 格证。
15、分支机构 (1)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时间满两年; ② 有 10 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拟设分支机构应当有 1 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并且分支机 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③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 ④ 设立分支机构前 3 年内未受过专利代理行政处罚; ⑤ 设立分支机构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对办事机构的管理 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 构的执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16、代理专利事务的纪律 ① 禁止双方代理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 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② 代理师回避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 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17、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6 个月至 12 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① 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② 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③ 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④ 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⑤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18、对专利代理师的惩戒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知局 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6 个月至 12 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①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② 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③ 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④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⑤ 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19、对“黑代理”的惩戒 违反《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20、专利代理师职责 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
对于非经本人办理的专利事务,专利代理师有 权拒绝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名。
专利代理师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签名的专利代理师予以警告。
21、发明名称的具体要求 ① 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主题和类型 ② 需采用技术用语 发明名称应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不得含有非技术术语,例如人名、地名、单位 名称、商标、代号、型号、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③ 不得使用含糊词语 发明名称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
④ 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 发明名称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 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⑤ 字数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 25 个字(包括标点符号),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 可以允许最多到 40 个字。
22、技术领域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 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23、背景技术 ①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 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② 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 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③ 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 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
2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 本部分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以下内容:
(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可以列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问题。
(2)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部分有如下要求:
① 一般情况下,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用语应当与独 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
② 可以写入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③ 如果一件申请中有几项发明或者几项实用新型,应当说明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 案。
(3)有益效果 有益效果可以通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相结合,或者通过列出实验 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不得只断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
25、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在零部件较多的 情况下,允许用列表的方式对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列表说明。
26、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
①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
② 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 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
③ 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 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④ 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 法第 26 条第 3 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 内容写入说明书。
27、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 ① 说明书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② 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但是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个别词语可以使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
在说明书中第一次使用非中文技术名词时,应当用中文译文加以注释或者使用中文给予说明。
③ 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28、说明书附图 ① 对发明专利申请,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其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而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
② 附图不得着色,不得使用工程蓝图。
③ 附图一般情况下不能包括文字,即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得含有其他注释。
但是,流程 图、框图应当作为附图,并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和/或符号。
④ 一般不得使用照片作为附图,但是显示金相结构、组织细胞或者电泳图谱时,可以使用照片 贴在图纸上作为附图。
⑤ 说明书中与附图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图标记应当表示同一组成部分。
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 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也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29、摘要 ① 摘要仅是一种技术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内容不属于原始公开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以 后修改申请文件的依据,也不能作为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② 摘要文字部分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 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摘要文字部分不超过 300 个字。
③ 说明书有附图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技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作为摘 要附图。
摘要附图应当是说明书附图之一。
④ 摘要中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该化学式可被视为摘要附图。
30、《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说明书的要求 (1)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 实现为准。
(2)对于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克服了技术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技术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技术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3)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
① 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②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 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③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④ 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 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 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⑤ 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 实才能成立。
31、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的特殊规定 (1)化学产品的充分公开 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的,说明书中应当记载:
① 化学产品的确认(例如名称、分子式、结构式等); ② 化学产品的制备; ③ 化学产品的用途或效果。
(2)化学方法发明的充分公开 ① 化学方法发明均应当记载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工艺条件。
② 对于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应当说明其成分、性能、制备方法或者来源,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
(3)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充分公开 对于化学产品用途发明,在说明书中应当记载所使用的化学产品、使用方法及所取得的效果, 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用途发明。
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该用途, 则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该物质可以用于所述用途并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 术问题或者达到所述效果的实验数据。
32、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独立权利要求通常采用两段式格式: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① 前序部分:写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 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② 特征部分:通常以“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开始,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 的技术方案,并限定了其保护范围。
33、必要技术特征 ①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 技术特征。
②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 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③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 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34、从属权利要求 (1)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通常从属权利要求也包括两个部分: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
① 引用部分,应当写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② 限定部分,紧接在该引用部分之后,通常以“其特征是……”开始,然后写明发明或实用新 型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③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进行进一步限定,也可以对 前序部分的特征进行进一步限定。
④ 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 术特征。
(2)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规则 ①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②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择一引用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称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或” 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
③ 禁止多项引多项 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 础。
(3)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在前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 征进行限定。
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 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4)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 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35、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区分 ①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 宽。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 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 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② 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 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 权利要求。
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一种实施权利要求 1 的方法的装 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 1 的产品的方法,……”;“一种包含权利要求 1 的部件的设备,……”;“与权利要求 1 的插座相配合的插头,……”等。
③ 假从属 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其包含有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 是从属权利要求。
例如,独立权利要求 1 为:“包括特征X的机床”。
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 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
在这种情况下,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 立权利要求。
假从属是独立权利要求,但是应当注意这种假从属的撰写方式将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36、权利要求的其他格式规定 ①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因此每一项权利 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
②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 或者“权项”等词。
③ 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④ 除绝对必要外,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 似用语。
绝对必要的情况是指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 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⑤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 护的主题。
⑥ 附图标记加括号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
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
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 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⑦ 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
⑧ 开放式与封闭式权利要求 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 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 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⑨ 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其数值范围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例如,“≥30℃”、 “>5”等。
通常,“大于”、“小于”、“超过”等理解为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等理 解为包括本数。
37、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 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应当注意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措词上区分用途权利要求和产品 权利要求。
例如,“用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 或者“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是用途权利要求, 属于方法权利要求,而“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或者“含化合物X的杀虫剂”,则不是用途权利 要求,而是产品权利要求。
38、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 保护的范围。
(1)清楚 ① 主题名称清楚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 求。
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 既包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
② 几种含义不确定用语举例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 宽范围”等,除非这种用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如放大器中的“高频”。
对没有 公认含义的用语,如果可能,应选择说明书中记载的更为精确的措词替换上述不确定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
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同时出现下位概念时,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因为 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
③ 括号问题 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 成权利要求不清楚,例如“(混凝土)模制砖”。
然而,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是允许的,例如“(甲 基)丙烯酸酯”,“含有 10%~60%(重量)的A”。
(2)以说明书为依据 ①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 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②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 明显变形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 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的方式。
③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 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对功能性限定的判断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 实施方式。
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支持”的判断原则 ① 以说明书全部内容作为判断依据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 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 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② 各权利要求单独判断 对于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或者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书,需要逐一判断各 项权利要求是否都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 必然得到支持;方法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也并不意味着产品权利要求必然得到支持。
③ 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补救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 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
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 的支持。
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 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39、发明专利的保护对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不属于技术方案的例子:
①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不属于发明的客体。
但利用其性质解决技 术问题的方法或者设备属于技术方案。
② 自然界存在的物品,例如具有一定花纹形状的雨花石或者贝壳,不属于发明专利权的保护客 体。
40、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对实用新型产品的理解 对实用新型的产品应掌握:
① 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② 材料、方法等方面只能通过发明进行保护。
③ 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 条件等。
④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 专利保护的客体。
(2)对产品的形状的理解 对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应当掌握:
①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 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② 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 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③ 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④ 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 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
⑤ 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 降落伞等。
(3)对产品的构造的理解 对产品的构造,应当掌握:
①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即使是肉眼不可 分辨的层状结构,也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②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例如,仅 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③ 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
④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 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 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 40%的C组分构成的。
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 护的客体。
(4)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的理解 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应当掌握:
①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 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② 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③ 平面布局或者规划的方案,没有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专利申请代理人资格证,含金量较高的冷门职业资格证书!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2022年,全国新设专利代理机构645家,批准5家外国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截至2022年底,专利代理机构达到4520家(不含港澳台地区),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63311人,执业专利代理师31347人,诉讼代理人4405人。
2022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人数51511人,考试通过人数6775人。
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63311人,执业专利代理师31347人,诉讼代理人4405人。
2022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人数51511人,考试通过人数6775人。
通过数据不言而喻,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人数还是非常少的,意味着该证书是不管是当下还是未来都是非常高的含金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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