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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流程和时间,印度专利申请制度概况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01 16:14:3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申请专利流程和时间,印度专利申请制度概况。
申请专利流程及费用是什么,研究生怎么申请专利,流程是什么?
申请专利的流程:
撰写提交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
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受理,并给予申请号。
初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专利性等。
公布(发明):如果初步审查合格,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内公布。
实质审查(发明):如果实质性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将对申请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专利权;如果不合格的,申请人应相应的修改申请文件,合格的授予专利权,不合格的驳回专利申请。
授权:如果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办理登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获得专利证书。
国知局申请专利的费用:
发明专利的申请费900元,发明实质审查费2500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500元。
授权后,每年缴纳年费。
申请专利流程和时间,印度专利申请制度概况
印度专利局下属于印度工商部的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管理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申请,并根据审查结果授予相应权利。
印度专利局总部设置于加尔各答,在钦奈、新德里、孟买另有3个分局,各个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的专利事务,均有审查及授权资质,3个分局以外的其他邦由总部直接管辖。
印度专利局的网址为:http://www。ipindia。nic。in。
中国申请人主要可以通过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在印度申请专利,选择的途径不同,需要提供的文件也略有不同,具体可参考下表。
专利申请无论是选择哪种途径进入印度,都可能需要以主动修改的方式对优先权文件进行适当改写,以符合印度的法律要求。
首先,印度专利法中规定的不授权主题较多,申请人可以参照相关规定将明显属于不可授权主题的权利要求删除。
其次,由于印度不允许多项引用多项的权利要求,如果优先权文件中存在此类权利要求,申请人还需要对其进行拆分。
需要注意的是,同我国规定相类似,印度专利局也会对超过10项的权利要求加收附加费,所以在拆分权项时也需要注意将权利要求项数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减少专利申请成本。
最后,印度申请文件的撰写形式要求与我国不同,需要将权利要求和摘要合并进完整说明书中,并对各部分顺序作为适当调整(顺序为:各发明相关内容的描述、权利要求、摘要)。
印度专利的审查流程相对来说并不复杂,具体流程如下:
《印度专利申请实务指引》其中,部分程序的规定比较特殊,值得申请人重点关注。
答复FER(First Examination Report)印度专利法中规定,印度专利局通常在实质审查请求日或公开日(以后到者为准)起6个月内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实质审查并发出第一次审查报告(First Examination Report,简称FER)。
印度专利局通常会按照申请人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的时间来对所有申请进行排序,在实践中,印度代理人通常会建议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就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以使专利申请能够尽早进入审查程序。
申请人需要在FER发出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答复意见,如果该答复获得印度专利局官员的认可,则该专利在12个月答复期限过后的一定期限内会获得授权。
另外,在提交答复意见时,除了针对实体内容进行答复外,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1)最新的同族专利申请信息表(Form 3):其包含了国别、申请号、申请日、公开号、公开日、状态等信息。
(2)同族的检索报告和审查报告:如果报告是非英文版本,则应提供机翻译文。
(3)优先权译文:自2022年10月20日起,优先权译文不是必须的,如果属于无需提交的情况,需在答复意见中进行声明。
美国专利无效程序研究
《美国发明法案》规定的美国专利无效三种程序 美国专利无效程序主要包括三种: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简称IPR)、授权后审查程序(Post Grant Review,简称PGR)以及商业方法授权后复议程序(Covered Business Method,CBM)。
此三种无效程序职权机关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专利商标审查上诉委员会(PTAB)。
PTAB的职能类似于我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2011年9月16日发布的《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AIA) 第31章规定了双方复审(Inter Partes Review)程序,第32章规定了授权后审查(Post Grant Review)程序。
《美国发明法案》第18部分(Sec 18)规定商业方法专利作为一种过渡性计划存在,在《美国发明法案》实施后1年内,美国专利商标局长(Director of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应当制定发布商业方法授权后的临时性审查程序,解决商业方法专利诉讼困扰。
根据后续联邦规则,CBM的过渡期限是2012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
双方复审程序是美国专利无效程序中最常用的程序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布的2012年9月16日-2022年12月31日美国专利无效案件大数据:在IPR、PGR、CBM三种无效程序中,双方复审程序在美国无效程序中最为常用,达8917件,占比92%。
授权后审查程序较少,仅为150件,占比2%,商业方法授权后复议程序适用于商业方法领域。
此大数据分析说明:双方复审程序是当事人在美国实施专利无效最常选用的无效程序。
为确保无效成功,专利申请受理成功率对申请人来讲至关重要。
2013年-2022年,《美国发明法案》实施以来美国专利无效申请受理成功率的数据。
可以看出:法案刚公布的2013年美国专利无效申请受理成功率最高,达87%,此后逐年持续降低。
2022年,PTAB的申请受理率仅为60%。
通俗而言:100件申请无效的案件,最终只有60件获得PTAB的立案受理。
为增进企业应对美国知识产权风险、合理利用美国专利无效程序,下面紧密结合2011年《美国发明法案》关于无效程序的要点,采用实证和比较研究方法,剖析美国专利无效的重要具体问题。
(一)双方复审的法律依据 双方复审程序是美国专利无效最常用的程序。
申请人提起双方复审程序的依据是美国法典专利编第35章第102条(35 U。S。C。§102) 和第103条(35 U。S。C。§103) 。
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2条规定专利授权的“新颖性”(novelty)条件,采用反向规制法:任何人都有权获得专利,除非专利申请递交日以前已经有“授权专利、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销售、或者公众可以获取的其它信息”,或者其它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了专利技术、递交了申请、获得了专利授权。
基于此规定,实践中美国专利双方复审无效就是围绕这些方面检索、解释,开示、宣誓,寻找证据和专家报告,反向证明专利不具有新颖性。
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3条规定专利授权的“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
该条规定:虽然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满足102条新颖性的要求,与现有技术或者公开信息并不完全相同(not identically),该发明专利也并不当然获得专利权。
如果该发明专利申请作为一个整体(as a whole)对于该行业领域的一般专业技术人员(a 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来讲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并不能当然否决该专利的可专利性。
比较发现:美国专利无效不存在实用性(Use)维度颠覆专利授权的基础。
(二)双方复审的法律主体 《美国发明法案》第311条(a)项规定:非专利权人 可以向USPTO办公室提起专利无效申请。
从此规范可以看出:不是专利权利人,有资格提起双方复审无效,提起双方复审的法律主体宽泛。
但是发明法案其它地方对非专利权人做出了三类指示:?申请人(petitioner);?实际利益相关人(real party in interest)?与申请人利益相关的人(privy of the petitioner),具体何种主体属于此三种人,发明法案没有给出进一步解释,留待PTAB自由裁量。
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美国双方复审无效程序申请主体较严,有助于控制接力式无效审查请求的局面。
从此维度看,中国专利无效程序制度存在明显缺陷:一是缺乏主体限制;二是缺乏次数限制;三是缺乏时间限制;四是成本不经济。
比如:“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ZL201420522729.0)历经18次无效屹立不倒,荣获中国专利金奖。
(三)双方复审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双方复审程序提起专利无效,只能在以下时间进行:?专利授权或者专利补正发证9个月后;?如果该专利提起授权后审查(PGR),只能在授权后审查结束后提起双方复审(IPR)。
简言之,提起双方复审的时间限制有二:?专利授权9个月后;?PGR程序结束后。
美国专利诉讼或者无效实践中,优质专利通常在授权后3-5年涉诉,专利授权后9个月才能提起双方复审这一限制的实际影响不大,重点是如果已经存在授权后审查,只能待授权后审查程序结束后才能提起双方复审程序。
根据《美国发明法案》311条(C)项规定:授权后审查并未明确是申请人提出的还是利益相关人提出的授权后审查。
因此,当中国企业决定在美提起专利无效时,需慎重考虑通过IPR程序还是通过PGR程序提无效。
提起双方复审的官费 企业在美国无效专利:一考虑成功概率;二考虑无效费用,包括官费及律师费。
有些企业会考虑无效时间。
总计三个方面:?结果?费用?时间。
《美国发明法案》第311条(a)项规定: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根据联邦规则确认双方复审无效程序的官费,该官费的确定应当合理,应当考虑双方复审程序的累计开支。
2022年11月14日美国商务部专利商标局在美国联邦登记簿上公布的最新文件(Federal Register / Vol。 82, No。 218)对双方复审程序的官费做出具体明确可量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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