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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条件,好多专利没有做实验就可以被授权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01 16:16:0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条件,好多专利没有做实验就可以被授权吗?。



申请专利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什么科目,专利权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专利权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会计科目。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项目,必须具备其生产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件。因为资产最基本的特征是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某一项目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不能流入企业,就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在会计实务中,要确定无形资产所创造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需要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的证据支持。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可靠计量,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专利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如:购入专利的分录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条件,2024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有什么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申请文件准备 →申请步骤 →审批流程 →办理机构 →办理时限 →缴纳费用 1。申请阶段 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1)初步审查: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需经初步审查。

在初步审查合格之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初步审查主要核查①申请文件是否齐备;②形式上是否符合标准;③费用是否缴纳。

在初步审查中,专利局会针对以上事项发出补正通知书,由申请人进行补正。

(2)实质审查 发明申请公开之后,专利局在收到申请人的实质审查请求的情况下,启动实质审查。

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在通知书对发明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做出评价,并且指出申请文件中的实质缺陷。

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必要时修改申请文件。

如果申请人的答复克服了审查意见,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的答复没有克服审查意见,审查员会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发出驳回通知书。

(3)授权 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获得专利证书。


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条件,好多专利没有做实验就可以被授权吗?


好多专利根本重复不出来,也没有数据,难道实质性审查不需要实验数据证实吗?这样的专利有价值吗?已经授权的专利,如果重复不出来,可以申请它无效吗? 如果有实验数据是最好的。

已经授权的专利,是否能重复出来,都不是可以无效他的理由。

首先,专利申请并不是一定需要提供实验数据。

在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中,并不直接包含“提供数据”这一项。

要说为什么很多专利的说明书中会记载实验数据,那就要从专利应当满足的几项要求说起:

根据专利法第22条,一件专利申请要成功通过审查、获准授予专利权,其 个要求就是,意图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关于其中的“创造性”,通俗的说就是要求该技术相比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比如,产生全新的效果、或者在原有效果的基础上具有显著的改进)。

关于其中的“实用性”,就是指该技术对应的产品或者方法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对于个别发明创造来说,如果仅仅通过文字就可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显著进步,则实验数据就不需要提供了(主要集中在机械类,比如自拍杆,其创造性体现在方便进行自拍,这明显不需要通过数据来证实)。

但对于大部分发明创造来说,提供实验数据是证实显著进步的主要方式。

比如,一种新药物,一般就是通过实验数据证明其具有全新的药效、或者在已有药效的基础上产生了显著的提高。

实验数据并不是必需的,核心思想就在于,说明书应当记载足够的内容来证实该技术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只不过通常而言提供实验数据是主要的手段之一。

当你提供的数据太少,以至于无法推定整个范围的化合物均能够造出来并具有该显著进步的话,那就不满足上述专利法26条的相关要求了,此时只能把保护范围缩小到数据支持的范围。

也就是说,提供的正面数据越多,则得到支持的范围就越大,越容易得到更大的保护范围。

最后说说专利技术重复不出来这种事。

专利局审查员对一件专利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相关规定中并不包含“主动对发明人是否真的有做实验(或者实验数据真实性)进行核实”这一要求。

审查员一般也没有条件去做实验核实。

也就是说,只要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没有明显违背现有科学理论,则推定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实验数据为真实数据。

如果第三方能够证明,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实际上并不能重复(根本做不出来,或者做出来了但无法获得说明书中记载的显著进步效果),那的确是可以对该专利提出无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规定的无效理由中并不包含“无法重复”这种理由。

我们并不能直接以“无法重复”作为理由来进行无效,而是以“无法重复”作为证据,指出该专利不满足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基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或者不满足专利法第22条(无法实施、或者实施了也无法获得显著进步效果,也就是说实际上并不具有创造性或实用性)。

上传了实验数据更有说服力,但是不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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