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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申请专利的条件,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研究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01 16:16:2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软件申请专利的条件,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研究。



苹果公司申请专利多少钱,苹果已申请数十项头显专利


据媒体报道,自苹果公司在1月19日开放Vision Pro头显预购以来,外媒获悉,该公司目前已在美国售出了超过20万台Vision Pro头显。

已经获得了6.998亿美元预购收入。

苹果公司已申请40余项头戴式显示器相关专利,包括“用于头戴式显示器的光学系统”“具有触觉输出的头戴式显示器”“具有低光操作的头戴式显示器”“头戴式显示器、用于头戴式显示器的面部界面和显示系统”等,部分专利已经获得授权。

此外,2023年6月、8月,苹果公司曾申请注册多枚“VISION PRO”商标,国际分类为服装鞋帽、健身器材等,当前商标状态多为等待实质审查。


软件申请专利的条件,如何针对计算机软件类专利申请进行技术挖掘


技术人员通常将其要申请的技术内容通过技术交底书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技术交底书公开的内容,理解技术,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技术挖掘,以便能撰写出有效且保护范围更大的专利申请文件。

技术交底书中至少包括该技术的详细介绍、该技术解决的问题以及该技术以前的现有技术。

在技术交底书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技术挖掘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撰写一份完整申请文件的基础,而申请文件是审查员进行审查判断能否获得专利权的法律文件,更是后续判断是否侵权的依据。

对于应用类软件的技术交底书,需要启发技术人员提供完整的技术方案。

但是,很多时候技术人员提供的技术方案虽然包括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过程等内容,但按照其技术交底书提供的内容是无法获得专利保护的,通常代理人需要找到能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点,然后针对此发明点进行技术挖掘。

软件专利的技术方案就是相当于在给代码添加注释,类似于写代码的时候在代码边上增加的注释。

软件专利中的技术方案就是在运行时候要实现的步骤。

以撰写的申请文件具有有效性为原则进一步挖掘技术 以日本的日立公司为例,它对于专利申请一直推行着“5FP(5 fighting patents)”活动。

所谓5FP活动是指针对公司每种主要产品技术,以获取至少5件战略专利,特别是至少5种能够经得起法院判决的专利为目标。

也就是说,撰写的申请文件是否有效,不仅仅是考虑让其能够获得专利权,而且至少还要考虑到无效过程。

也就是,所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具有强有力打击竞争对手的法律文书。

代理人在技术挖掘时,至少要考虑到:专利说明书清楚、完整和能够实现。

对于大多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由于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依存,不但要在软件方面充分公开而且要在硬件方面充分公开,因此,在说明书中,还要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难以完成实现的硬件环境进行详细描述。

对于大多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还需要避免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比如,将计算机程序分解成不同的代码段、功能块或进行块等,然后将它们作为模块化组件来描述。

即进行软件模块化处理时,很难判断该技术方案是否公开充分,为此,需要将其特征细化到下一层次。

以撰写的申请文件具有较大保护范围为原则进一步挖掘技术 对于技术人员来说,他(们)面对的更多是市场,也就是用户的需求。

他(们)在考虑这项技术时,会针对一个特定的领域并且技术方案相对比较完善。

代理人不仅仅在基于技术人员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而且应以更大的保护范围为原则挖掘技术,使撰写的专利申请的保护应大于技术交底书公开的范围。

比如:软件提供的方案通常是局限于某一领域,代理人需要考虑技术方案是否只能局限于此领域,若否,则需要将其扩展成一个更广泛的领域。

再比如:技术人员通常提供一种能够实施且较佳的实施方案,首先需考虑解决预先提及的技术问题是否还需要其他的实施方式,然后再考虑组成该技术方案的每个技术特征是否可以有其他可替换的技术特征,这样既能扩大保护范围又能使得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软件申请专利的条件,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研究


如何构思一项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技术方案和撰写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使之符合专利申请必须具有专利法所称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大条件,避免被排除在专利授权范围之外? 在软件需求定下来后,软件开发过程中,就可以考虑申请软件专利,很多企业都是产品做出来就才考虑申请,实际上国内外成熟的互联网公司都是专利先行,产品殿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的修改包括:

进一步明确了计算机程序本身不等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强调虽然 “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 仍不属于保护对象,但是再次强化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可以获得授权,并且表明对于通过计算机程序模块实现的一些诸如评分、对比等以前不能被授予专利的方法系统,可能将能够获得授权。

明确了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作为产品权利要求进行申请,其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通过这一修改,对于软硬件混合形式的装置权利要求,不会再以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不清楚予以否定。

因此,申请人在提交新的专利申请时,从自身产品以及可能的侵权产品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考虑加入以软硬件混合形式的装置权利要求。

目前计算机程序本身还不能在中国直接获得专利保护。

相应的,单纯的数学算法、计算规则、游戏规则等尚不能单独在中国申请专利。

但是,通过合理的撰写方式,可以将计算机程序所实现的发明创造明确撰写具体的技术方案,或体现明确的技术应用,就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具体而言,工业过程的控制程序、数据处理、改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等都属于可专利的范围。

明确获得中国《专利审查指南》认可的撰写方式还包括翻译软件、工业用计算机自动控制方法等。

在撰写过程中,专利代理人应当突出计算机软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使用的技术手段遵循自然规律,并因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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