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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官网,指定EPO作为PCT/ISA试点项目申请人指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01 16:17:5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申请专利官网,指定EPO作为PCT/ISA试点项目申请人指南。



申请专利官网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https://www。cnipa。gov。cn/。

可以查询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等,查询专利可以在专利的界面上,点击有关的链接就可以查了,有些事项还可以通过最下面的专题栏进行查询。


申请专利官网,国务院关于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知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以下统称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

”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其中的“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修改为“可以通过电子形式、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以电子形式向国知局提交各种文件的,以进入国知局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递交日。

”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国知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国知局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 三、将第五条中的“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 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 第四款修改为:“当事人请求延长国知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知局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知局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2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

“国知局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

”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全面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国知局应当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知局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涉及下列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

“ (一)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二)缴纳费用; “(三)国知局规定的其他事务。

”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知局规定的序列表。


申请专利官网,指定EPO作为PCT/ISA试点项目申请人指南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CNIPA”)和欧洲专利局(以下简称“EPO”)就在PCT体系下开展试点合作达成共识,试点内容包括向CNIPA作为主管受理局提交的PCT申请,可以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

一、 项目情况 中欧两局于2022年12月1日首次启动了试点项目,根据中欧两局2023年最新发布的联合公报,该试点将继续延长至2026年11月30日止。

对于CNIPA作为主管受理局所受理的PCT申请(仅限英文),申请人可以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IB”)作为主管受理局受理的中国申请人提交的PCT申请同样适用于本试点。

试点将继续设置配额,延期试点期间每年接受3000件申请参与试点 。

二、 申请条件 提交和受理向CNIPA提交并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PCT申请,必须为电子申请,即必须经由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在线端或客户端进行提交。

提交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PCT申请时,应在提交申请界面选择EPO作为检索单位。

同时应注意,试点期间对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选定仅能在提交新申请时选择,且后续不接受国际检索单位的变更。

三、 CNIPA作为主管受理局的审查流程 对于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PCT申请,受理局的审查标准与流程不变。

受理审查完成后,检索本及有关文件将通过IB传送至EPO。

四、 EPO作为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审查流程 对于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PCT申请,申请人应当直接向EPO递交应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例如明显错误更正请求及更正文件、单一性的异议请求等。

应由国际检索单位收取的费用,例如检索附加费、异议费、后提交费等,申请人应按照EPO的缴费标准和缴费要求,直接向EPO缴纳[3]。

申请人可通过Smartcard或双重验证的方式[4]访问MyEPO Portfolio获取电子形式的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

否则,EPO将默认邮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

对于注册了WIPO ePCT账号的申请人在获得纸件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的同时,还可以通过ePCT获取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的电子版副本。

五、 EPO作为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审查流程 对于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PCT申请,根据国际单位与国际局之间的协议内容,申请人应选择EPO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对于选择EPO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PCT申请,应向EPO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PCT/IPEA/401)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例如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的基于条约34条修改的文件、明显错误更正请求及更正文件、单一性的异议请求等。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可通过邮寄、传真或在线方式[5]直接提交。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ePCT提出请求。

如果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建议邮寄到下方地址:

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80298 慕尼黑(Munich) 德国(Germany) 六、 费用缴纳 参与试点申请不收取额外费用,申请人应按照PCT细则第15条和第16条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国际申请费和检索费等费用。

1。国际申请费 CNIPA作为主管受理局,代表IB以人民币收取费用,自2023年7月1日起的申请费金额为10350元,申请文件超过30页的,每页加收120元申请附加费。

参与试点的申请适用于PCT细则费用表中关于费用减免的要求。

上述人民币缴费标准如因汇率波动过大或年度变更等原因需调整则另行公布[6]。

2。检索费 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目前EPO检索费金额为1775欧元(EUR)。

3。国际初步审查相关费用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取的费用,例如手续费(目前为186欧元)、初步审查费(目前为1830欧元)、初步审查附加费、异议费等,应按照EPO的缴费标准和缴费要求,直接向EPO缴纳。

向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EPO提交初步审查要求时,申请人应了解EPO规则中与费用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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