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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现有技术在权利要求中的适格性,专利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07 15:35:4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整套权利要求中的适格性,专利领域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形及认定标准 。
专利申请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整套权利要求中的适格性
实践中,审查员首先会检索出一篇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评价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在得出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审查员会继续基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但是,可以用来评价独立权利要求创造性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仍然适合评价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审查指南》的创造性评价“三步法”,每一步都涉及“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专利领域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形及认定标准
一、共同侵权情形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也称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1]《民法典》第1168条(原《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共同侵权情形及其责任承担方式,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现行专利法并未专门规定专利侵权领域的共同侵权情形,但鉴于专利权属于民事权利,传统民事侵权理论同样适用于专利领域,也可以说,专利领域共同侵权情形的内涵不应超出《民法典》关于共同侵权规定的范畴。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2)》中,将专利共同侵权描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谋实施或者相互分工协作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该司法意见可作为界定专利共同侵权行为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原《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认为共同侵权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加害主体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 2。各加害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意思; 3。各加害人彼此的行为之间客观上存在相互利用、配合或者支持; 4。 各加害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其共同意思的范围内。
在专利侵权领域中,加害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专利法所禁止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即《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行为。
在上述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作为中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自然人倪天才,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中气公司货款,并且中气公司对于倪天才的上述行为予以认可。
据此认为两者共同完成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和货款回收,完成了客观上的相互利用、配合或者支持行为。
进而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倪天才利用其对中气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与中气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并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帮助和教唆侵权情形 在专利领域,对帮助和教唆行为进行规制无疑为权利人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但同时也可能不当地扩大了权利人的权利边界,因而,如何在有效保护专利权的基础上恰当限制帮助侵权和教唆侵权适用的条件,成为实践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专利领域的帮助和教唆侵权情形规定于《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21条,即: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与美欧专利创造性评价标准的比较
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第G部分第VII章创造性第5.2节就“制定客观的技术问题”描述如下:研究申请或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所主张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结构或功能)特征差别(即,区别特征),确定区别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而制定技术问题。
在“问题—解决方案的方式”的背景下,该技术问题意味着修改或调整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提供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的技术效果的目的和任务。
如此定义的技术问题通常被称为“客观的技术问题”。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节对此问题是这样描述的: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在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一步,中国和欧洲好像没有什么差异。
但是,具体到操作原则和客观的审查实践上,中国与欧洲还是存在不少的差别。
中国与欧洲的不同态度,在对“技术问题”的命名上就已初现端倪:欧洲叫“客观技术问题”,从客观认知这一角度加以了强调;而中国叫“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指发明可以解决的任何技术问题。
这里,业界学术观点给出该如何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步,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
第二步,说明书中记载了区别特征对应的技术问题时,一般该技术问题即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说明书中未记载区别特征对应的技术问题时,确定区别特征在发明中的作用及使发明达到的技术效果,并由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1)如果说明书记载了区别特征使发明达到的技术效果,且该技术效果可以得到确认,则根据区别特征使发明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2)如果说明书未记载区别特征使发明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发明的技术效果相同,那么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提供另一种与现有技术具有相同或类似技术效果的其他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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