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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品和服务名称,创造性答复中公知常识答复思路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3 10:11:2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的通知,创造性答复中有关“公知常识”的答复思路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方便申请人在线查询和申请注册商标,现将商标五方会谈2022年以来,中美欧日韩五方共同接受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予以公布。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和网上申请系统在线查询和填报。
创造性答复中有关“公知常识”的答复思路
《专利审查指南》及《专利法》中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二、创造性的审查标准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的定义可知,在判断一件发明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判断两方面内容,分别为:①判断该发明申请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②判断该发明申请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一般情况下,在判断一件发明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先判断该发明申请是否满足条件①,只有在该发明申请满足条件①的前提下,才会继续判断该发明申请是否满足条件②,而且通常条件②相对容易判断,因此,在判断一件发明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关键点就落在了判断该发明申请是否满足条件①。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而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记载,就是采用经典的“三步法”进行显而易见性判断,其最后落脚点就是要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创造性的判断过程可以总结成以下思路:
判断是否具备创造性→判断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判断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可见,在判断一件发明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时,落脚点就是要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记载,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技术启示共有以下三种情况:
I 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 II 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简称D1)中的其他相关方案公开;这里的“公开”是指,特征相同且特征在各自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也相同; III 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如对比文件2,简称D2)公开;这里的“公开”是指,特征相同且特征在各自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也相同; 目前,对“公知常识”较为统一的认识是其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字面记载的内容,如教科书上记载的内容,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经常或惯用采用的技术手段,也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有时也称惯用技术手段)。
所以目前的一些审查意见中,一部分是采用“公知常识”进行评述的,一部分是采用“公知常识”的下位概念“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进行评述的。
而由于审查员使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一理由在理论上不担负举证的责任,因此,“公知常识”的下位概念“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常常被使用。
在中国化学领域如何后补实验数据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主要是指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1)。
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由于化学领域的特殊性,证明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效果从而具备创造性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依赖于实验的证实。
所以对于发明而言,发明的新的用途或效果不应当仅是一个概括的说明,而应当由令人信服的试验结果来证明。
特别是在申请人以新的用途或效果克服了偏见来证明发明的创造性时更是这样,其理由是,化学领域属于试验科学领域,发明的效果通常必须通过试验证明才能被承认,而不能仅凭主观推断或预测2)。
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对补充效果数据也应谨慎处理,原则上讲,凡是原申请文件已充分公开,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相信或推知的效果,可以允许以试验数据为证明手段加以证明,并以此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
然而,如果新补充的效果数据是用来证明新的效果,而这一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原申请文件中不能推知的,例如新物质或已知物质的意外效果或者组合物的协同作用等,则新补充的证据是不能在该申请中予以承认和考虑的。
原因是加入新的效果有可能产生一项新的用途发明,因此已经超出了本发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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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