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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提出知识产权管理新国际标准,《种子法》植物新品种申报需注意的问题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3 10:12:1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由中国提出的首个知识产权管理新国际标准提案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立项,新《种子法》浅谈植物新品种保护申报需注意的问题 。
由中国提出的首个知识产权管理新国际标准提案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立项
近日,由中国提出的首个知识产权管理新国际标准提案《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创新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立项。
这标志着基于创新管理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制定工作的正式启动。
这是中国参与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标准制定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也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将知识产权管理理念纳入现代创新管理国际标准体系的新突破。
新《种子法》浅谈植物新品种保护申报需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植物新品种权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相关法律制度尚属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立法层级上明显滞后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为了更好的鼓励原始育种创新、加大对育种者权利保护,发展现代种业,此次《种子法》修订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单独列出一章,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的内容上升为法,提升了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位阶,品种管理工作又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出坚实的一大步,是现阶段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现实选择。
一、关于申请人和培育人 首先明确申请人为享有品种申请权/品种权的法人,由申请人直接或者通过代理机构向审查机构提起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
职务育种的品种申请权/品种权属于单位,即申请人为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申请权/品种权属于培育人,即申请人为个人。
二、关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 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查机构公开,我国植物品种保护的审查机构为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林业部。
从1999年开始到目前为止,农业部公开了九批植物品种保护名录[3]共涉及88个种属,林业部则通过了五批植物品种保护名录[4]共涉及88个种属。
只有在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的植物品种才能申报植物品种权保护,例如非洲菊已在农业部第五批名录中公开,品种培育单位或个人可向农业部提起非洲菊品种的品种保护申请,而向日葵属到目前为止没有在农业部或林业部的保护名录中公开过,暂时还不能提起品种保护申请。
如拟申报品种所属种属在农业部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公布,则可向国家农业部提交品种权保护申请,同样如拟申报品种所属种属在林业部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公布,则可向国家林业部提交品种权保护申请。
如有重合的,如农业部第六批、林业部第四批名录中均有公开的桑属,则属于桑属的新品种可以选择农业部或者林业部进行新品种保护申报。
三、关于育种方法 新《种子法》所述新品种要求对“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如仅对发现野生植物进行引种扩繁,未进行改良,得到的品种与原野生植物相比没有性状差异,则不符合特异性要求不能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
在向农业部或林业部提起的品种权申请中,要求填写品种的育种方法,需详细写明申请品种是如何选育或者改良而来,即要说明亲本来源和具体的育种过程,也须提供申请品种的系谱。
四、关于新颖性 新《种子法》第九十二条对于新颖性的定义如下: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
五、关于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新《种子法》第九十二条对于新颖性的定义如下: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
并明确已知品种是指已受理申请或者已通过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或者已经销售、推广的植物品种。
在递交农业部和林业部的植物品种权申请文件中,均需设置一个与申请品种特征性状最接近的已知品种作为近似品种,并指出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特征特性差异。
近似品种需与申请品种为同类型品种,杂交种、自交系、不育系的近似品种需分别为杂交种、自交系、不育系。
为能选到与申请品种形态特征最接近的近似品种,建议从与申请品种有亲缘关系的品种中筛选,但近似品种并不要求一定与申请品种有亲缘关系。
新《种子法》第九十二条明确了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概念如下: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
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对于每个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审查机构依据DUS测试结果进行审查。
DUS测试由审查机构安排进行,具备测试条件的品种由申请人向审查机构提供繁殖材料,而多年生果树等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品种则由审查机构通知申请人进行现场考察。
测试标准在每个种属的DUS测试指南中均有详细描述,申请人可在农业部植物保护办公室和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官方网页上了解。
测试稳定性需至少两个生长季,DUS测试时间长以至整个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审查周期长,建议申请人对欲获得品种权保护的品种早日提起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另根据新《种子法》第十条的要求农业部和林业部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此过程中进行的DUS测试结果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过程中的DUS测试结果可通用,每个品种可只进行一次DUS测试。
六、关于品种名称 在新《种子法》实施后,申请人需对上述两种视为已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加以注意,尤其是第2种情形,有以上情形的申请品种被视为已丧失新颖性无法取得授权。
新《种子法》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申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时品种名称要与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所用的保持一致,并在品种推广和销售过程中也要使用该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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