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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护及其在生物领域中的应用,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撰写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3 10:13:3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商业秘密的保护及其在生物领域中的应用 ,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撰写。



2024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时间定了


专利代理师:11月6日、7日经济(高级):6月19日经济(初级、中级):10月30日、31日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9月11日、12日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10月17日 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规划和管理工作,便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按照《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各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日期由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日期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各地要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研判情况,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因疫情防控等原因部分考区、考点确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告调整考试日期。

本年度暂停考试,合格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

三、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要引导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积极推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加强考试安全管理,保障各项考试平稳顺利实施。


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撰写


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对于商业方法类的专利申请,除包括技术特征,也会包含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特征,在撰写中如何结合技术特征和非技术特征,要考虑如何针对客体、新颖性、创造性及侵权场景的适应性撰写。

同时,在新颖性问题的审查中,进一步强调了审查对象是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特征,而不单纯强调必要技术特征,同时也强调了审查创造性问题要考虑所述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所作出的贡献。

一 撰写原则 针对一个实际案例:现有技术中,乘客打车是通过招手即停或者电话呼叫调度中心的方式进行。

本申请提供一种方案,基于一个互联网平台实现乘客与所有车辆的共享乘车。

在本申请中,核心是一种商业方法,将乘客需求发布,同时所有的车辆可接收发布的需求信息,通过一个平台将二者信息对接以促成交易,从而降低空载、提升运输能力、运输效率并且从中获取商业利益。

在该申请的撰写实践时,笔者主要遵从以下的撰写原则,来设计权利要求架构和特征布局。

构建权利要求,首先考虑创新特征,针对创新特征构建最少特征的技术方案。

考虑最少特征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独立解决技术问题,从而设计独立权利要求;避免根据发明人的完整方案来构建独立权利要求,将较多的非必要特征纳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

构建权利要求,其次考虑创新特征的独立性和组合性,将不同的创新特征争取分别构建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尽可能围绕每个不同的创新特征组合来构建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考虑商业方法特征和技术特征的组合方式。

考虑应用领域的扩展性问题,本技术方案考虑的是打车应用,但实际上,该方案可以应用到多种交通工具共享应用的处理,那么可以修改主题或者增加主题到交通工具的共享处理方法。

考虑单边撰写的可能性,本方案虽然是多端结构,但是考虑到用户的多样性和各个终端的独立性,就需要构建不同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特定的应用端,针对不同的实施主体来撰写。

同时,在从属权利要求中考虑如果应用到不同的终端,在处理输入和输出时候的区别特征。

总的来说,在每个方案中,都要注意实施主体的唯一性,以及整套方案的实施主体的唯一性。

考虑显性撰写的可能性,显性撰写是指技术特征的描述能够以实施可见或者结果可见的方式来撰写方案。

对于该技术方案,需要考虑在终端设备进行处理时候获取的对象,以及比较后提供的结果,而处理过程可以布置到从属权利通过“以用于”的方式来进行撰写。

这样,可以明确看到侵权设备的直接出现的比较特征,便于后续维权使用。

考虑虚拟系统的必要性,该方案明确的是一种方法,但是为了适用美国申请和日本申请的需要,布置虚拟系统和存储介质是必要的,但是国内申请的虚拟装置就不一定需要出现,实际上在处理流程上也不会出现,或者侵权设备上也不具备可以一一比对的特征模块。

考虑客体问题,这个是尤其要关注的,虽然发明人提供的案件可能是规则或者处理流程,但是考虑到来源于工业应用,必然有其具体的应用环境。

结合应用环境,并且将技术特征归结到具体自然技术结构或者自然技术特征,可以避免这个问题。

尤其针对本方案,有明确的应用对象和处理对象,这在客体问题上将不会产生困扰。

二 撰写示例 在过去对于商业方法的撰写中,为了避免客体问题,一般将部分技术特征写到权利要求中。

进一步,为了保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具有非技术创新特征存在的前提下,还需要增加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的必要技术特征,从而造成了方案中非必要特征过多,权利要求脱离原始商业方法的出发点和总体思路、局限于实现该商业方法的某个技术方案上而导致保护范围过小的问题。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单纯的商业模式,在大多数国家的审查实践中,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

那么,对应需要增加技术特征进去,首先要加入发布载体和处理载体,或者从方法角度加入信息发布步骤;其次,要增加中间信息的处理步骤,也就是筛选匹配的步骤,这两个步骤的存在将保证该技术方案不会遇到客体问题。

但是,目前的信息发布和筛选匹配的概括性的特征,即便能够满足新颖性的问题,但遇到创造性审查时往往难以克服,单纯这些技术特征往往难以规避常规技术和容易想到的两个审查思路。

从而,需要进一步增加其他技术特征,把方案的贡献引导到不是这个商业模式带来的贡献,而是由于匹配度和精确度带来的明确技术贡献上。

此时,撰写出独立权利要求:

一种乘车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用户发布乘车需求,第二用户发布可乘信息; 服务器获取所述乘车需求和所述可乘信息,根据乘车需求中的起点终点信息和可乘信息中的路线信息进行匹配,提供给第二用户选择; 第二用户选定对应的乘车需求后,服务器根据第二用户当前位置、第一用户起点信息和路况信息来规划接乘路线,发送第二用户信息到第一用户。

从过去的审查来讲,这个权利要求不存在客体问题,但是从创造性审查角度,主要的技术特征是匹配和筛选方法,而两个信息的路线匹配和筛选算法往往会被认为是常规技术,这样,方案的创造性就会出现问题。

进一步,为了保证获权,将交通信息、天气信息的处理增加到技术方案中,在路线的规划上增加这种筛选的关联复杂度,提高筛选的精度和速度,以保证创造性不受影响。

但是,这种撰写明显脱离了这个方案的原始商业构想,变成了一种双端需求的技术匹配方案。

但是,对于一个申请方案的考虑,从维权角度,还需要进一步确定方案中技术特征的可比对性和侵权判定的明显性,这就要求在这个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注意单边问题和显性问题。

对于这个方案,将乘客、司机和服务器分别考虑为不同的端设备,从方法上都按照单一端设备的角度考虑撰写。

以司机端设备为例,也就是第二用户角度,构建独立权利要求为:

一种乘车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布可乘信息; 接收乘车需求进行选择确认; 其中,所述乘车需求根据多个原始乘车需求中的起终点信息和所述可乘信息中的路线信息进行匹配获取。

根据显性撰写的原则,进一步修改为:

一种乘车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布可乘信息; 选择确认接收的乘车需求; 其中,所述乘车需求基于多个原始乘车需求中的起终点信息和所述可乘信息中的路线信息获取。

其中,将匹配的技术特征去除,将通过第一用户和第二用户的操作所输入的信息引申为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而这两个信息来源是用户操作或者用户操作可见的;将接收动作隐性处理,变成来源限定;将选择确认的操作前置,明显突出这种用户操作或者用户可见的特征。

这样,保证方案中技术特征的存在,也保证技术特征和非技术特征组合的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商业秘密的保护及其在生物领域中的应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据此定义商业秘密必需具备四个基本要素:1秘密性;2、价值性;3、实用性;4保密性。

上述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分类  商业秘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一是技术信息;二是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未公开的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化学配方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未公开的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战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等信息。

具体细分的技术信息又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类:  1、与产品相关的计划,设计和方案;  2、配方和生产过程;  3、制造方法与技术:  4、失败数据:经过长期昂贵的研发过程所得到的负面结果,会给竞争者以重要启示,因而也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  5、计算机软件;  6、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  具体细分的经营信息又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九类:  1。财政信息;  2。费用和价格信息;  3。生产信息;  4。市场的分析或预测;  5。客户名单;  6。正在磋商或已达成的未公布的商业合作关系  7。商机信息,诸如获取另一家公司或另一种产品的机会;  8。对现有产品或未上市产品的市场销售和广告计划;  9。职员信息,包括重要员工名单等;  二。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差异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有着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专利保护针对的是某些独特的发明和设计;而商业秘密保护的是所有的想法和信息,只要这些想法和信息是秘密的且可提供竞争优势。

(2)专利保护的时间是有限的。

对发明专利来说保护期限是提交申请之日起20年;商业秘密保护没有时间限制,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3)专利保护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商业秘密保护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

商业秘密的拥有者不能阻止在他之前或之后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4)专利权保护的是必须公开的发明内容,而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5)专利权保护具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国有专利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而商业秘密具有地域优势,,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

总体而言,商业秘密保护较之专利保护的优点是成本低,容易执行,保护时间不受限制,不受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限制等优点。

可口可乐和云南白药就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成功例子。

不过,对商业秘密保护而言,权利人不能享有独占实施权,如果他人独立开发出了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方案,或者他人通过反向工程等合法方式破解出该技术方案,商业秘密权利人则难于阻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技术方案。

如果他人还获得了该技术方案的专利权,而商业秘密权利人又不能无效掉该专利权,则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能反而会受制于该专利权人。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策略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自然保护,即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进行保护。

具体的保护措施为:  1。确定公司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步是明确哪些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这些信息是否已泄露至公司外面;是否被公司员工所知道;是否已对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2。制定书面形式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3。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教育并监督其执行  4。限制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数量  5。将带有商业秘密的文件作上标记  6。将最重要的商业秘密文件锁进保险柜  7。做好计算机中商业秘密文件的保护措施  8。限制访问者参观公司  商业秘密的另一种保护是靠合同保护。

合同保护又分对内合同与对外合同。

对内合同是企业与公司内部的员工订立技术保密合同,规定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外合同则是与被许可方要签订保密协议,规定技术的接受方负有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

凡违反合同中保密条款的,将受到有关合同法律的制裁。

四。商业秘密保护在生物领域中的应用  一件发明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该发明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新颖性,竞争者很难复制  (2)通过反向工程很难破解该发明  (3)该发明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不会被客户或前雇员泄露出去  对于生物技术研发和产业而言,利用商业秘密来保护其成果是至关重要的。

特别是对那些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完全成熟的成果,或者是易于利用商业秘密得到保护的成果。

如果科研人员偶然成功地分离了一株高产菌株,就应该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实施对该菌株的保护,而不是申请专利向社会公开该菌株;也可以通过技术秘密许可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菌株,或通过转让收取转让费。

在生物领域中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经典实例是药品的生产方法,特别是那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专利药品生产方法。

例如,通过一系列特殊的反应条件和试剂能高效合成某专利药品的方法,而从药品本身无法推断出该生产方法。

如果对该方法申请专利保护,则需向社会公开该发明,这样就增加了他人偷偷使用该方法的危险。

显然对该方法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是更有效的保护方式。

五。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刑法都提供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不过,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较宽,而合同法和刑法则保护面较窄。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技术信息,也保护经营信息。

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经营信息。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

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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