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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专利实力的新指标:“专利聚集度”,著作权法修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3 10:16:5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衡量地区专利实力的新指标:“专利聚集度”,著作权法修改:加大保护力度,顺应时代发展 。



英国最高法院驳回烟草公司对平装法提起的上诉


4月12日,英国最高法院对英国烟草平装法案件作出最终判决,该判决驳回了烟草公司的上诉。

根据新的立法,在英国出售的所有烟草必须采用标准包装,所有的烟草包装必须是橄榄绿色,而且健康警示图片须占前后包装面积的65%。


著作权法修改:加大保护力度,顺应时代发展


随着当前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著作权的重视度逐渐增加,著作权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也不断提高,智力成果对于物质文化生产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随之而来的便是层出不穷的著作权领域纠纷。

现行著作权法经过两次修改后仍相对滞后:部分现有规定无法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著作权维权成本过高、赔偿数额较低、执法手段不足等,这些因素导致著作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现行著作权法无法适应新媒体时代的发展,亟待通过立法改善。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此次修改为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笔者整理了本次修改法的几处热点并分析如下:

1 加大侵权赔偿的力度 当前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的一大原因即是赔偿数额低,著作权人通过举报投诉乃至诉讼等维权措施,投入大量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得到的赔偿数额却相对较小,维权成本高于赔偿数额,最终导致权利人怠于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次修法加大了侵权赔偿的力度,首次确立了侵权行为的赔偿下限为五百元;并将上限的五十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

并且加大了对著作权保护的力度,明确了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原则。

对于如此大的惩罚力度,侵权人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巨大代价,一定程度上可以产生比较良好的震慑作用;同时由于赔偿力度的加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也可以提高著作权人对于著作权的重视度和维权意识。

2 明确广播组织权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组织对其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有权利,属于邻接权的一种。

由于在行使广播组织权时涉及到对他人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修法在第四十七条增加了对广播组织权的限制性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禁止权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这也从立法角度上体现了对著作权保护力度的加大。

3 增加“视听作品” 现阶段我国的移动互联网发展迅猛,其中短视频用户占了极高的比例,但由于有相当比例的用户对于保护著作权、保护原创没有概念,导致短视频领域的侵权情况相当多。

而对于短视频用户创作的保护,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由于短视频、直播、游戏解说等视频作品不完全符合“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规定的要件,很难被著作权法保护,而修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则使得短视频、直播、游戏解说等新型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扩大了著作权保护范围,适应了现阶段移动互联网行业迅速发展的现状,使得短视频创作等“视听作品”也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

4 增加“演员职务表演” 修法在第四十条增加了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演员权利与演出单位相比,通常处于弱势地位。

本条在确定了演员职务表演归属的前提下,明确了演员在除表明身份及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外,其他权利也可通过约定享有,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演员的权利保护。

5 将盲人的合理使用情形扩大到阅读障碍者 2013年6月2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外交会议通过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简称马拉喀什条约),我国也与2013年6月28日签署加入该条约。

该条约的成功缔结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限制条款、保障阅读障碍者的平等权益提供了非常好的契机。

修法第二十四条(十二)款“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修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将盲人的法定合理使用情形扩大到了阅读障碍者,体现了我国将立法与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进行了有效的法律衔接、积极履行加入的国际条约的义务,同时也在立法上表达出我国对于阅读障碍人士的关怀。

6 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 增加了对使用费的相关规定 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本次修法对著作权管理组织进行了非营利性的规定,体现出著作权管理组织作为一个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时的利益保护及利益平衡功能。

通过联合大多数较为弱小的权利人,统一由集体组织去行使和主张权利,对著作权人这些弱势个体进行更有效率的保护。

与此同时,在立法上规定为非营利性法人,增加了对使用费的规定,也可以有效杜绝管理组织在“管理费”上乱收费、费用不公开透明等情况的发生。


衡量地区专利实力的新指标:“专利聚集度”


专利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成果形式。

一个地区的专利实力经常被作为衡量该地区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的重要评价指标。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习惯仅仅用专利申请数量对地区专利实力进行评价,这种方式过于简单、片面,往往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客观实际,为很多人所诟病。

近年来,一些研究学者着手从专利质量、专利价值等角度评价地区专利实力,并设计了由数量类、质量类和价值类指标共同构成的专利评价指标体系 。

与单纯关注专利申请数量相比,利用该评价体系获得的结论无疑更为全面、准确,从而使得利用专利实力评价地区科技、经济实力更加科学和有说服力。

但是,由于该评价体系在应用时是将各地区的所有专利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的,并未顾及到不同产业的区别,因此最终衡量的仍然是宏观整体情况,没有反映专利与地区优势产业、支柱产业之间的关系,也就无法反映出地区产业经济优势。

比如说,一个地区虽然专利申请总体数量不高,但就其某一产业来讲,专利申请却处于领先地位,很有发展经济的实力和潜力。

这一趋势利用现有的专利评价体系是反映不出来的,这就需要我们从产业的角度去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进一步丰富专利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地区优势和特色产业发展。

二、专利聚集度指标的定义 本文提出一种衡量地区专利实力的新指标——专利聚集度。

在专利聚集度指标的大概念下,我们可通过从产业和地区两个维度考察专利聚集的状况,进一步将专利聚集度指标分解为两个子指标:地区专利聚集度指标和产业专利聚集度指标。

(一)地区专利聚集度  地区专利聚集度是以某个产业为研究对象,考察所有地区的专利分布情况,反映某一地区在该产业的专利实力。

(二)产业专利聚集度  产业专利聚集度是以某一地区为研究对象,考察所有产业的专利分布情况,反映该地区在某一产业的专利实力。

产业专利聚集度高,表明该地区在A产业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潜力强,有希望形成优势产业。

反之,表明该地区在A产业领域发展没有优势。

一个地区在不同产业的产业专利聚集度越平均,说明该地区的产业发展特色越不突出;产业专利聚集度差异越大,说明该地区的产业发展特色越明显。

三、运用专利聚集度指标分析地区产业优势。

关于专利申请所涉及产业领域的划分方法,我们参考了法国科技观察研究所和国家工业产权局与德国弗朗霍夫学会系统与创新研究所合作编制的《国际专利分类法与技术分类法对照表》。

(一)运用地区专利聚集度分析地区产业优势  本文选取了半导体、药品和化妆品、通信、生物技术、农业食品和消费品及设备这六个技术领域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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