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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分案申请提出时机的五种情况
一、母案申请处于审查程序中
母案申请已经被受理,且尚处于初步审查或者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已经提交尚未被受理、没有拿到申请号的母案,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审查指南》规定,除按照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对分案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外,还应当对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是否填写了原申请的申请号和原申请的申请日进行审查。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有误的,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二、母案申请被撤回或被视为撤回
《审查指南》规定: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解读:当母案申请被主动撤回时,申请人不再有机会提出分案申请;当母案申请被视为撤回时,如果申请人希望提出分案申请,需要对母案申请提出恢复权利请求,并且在该恢复权利请求被审批通过之后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注:被视为撤回,通常原因是申请人逾期未答复审查意见或者申请人逾期未完成其他应由申请人完成的程序)
空白期:专利局下发“视为撤回通知书”是在审查意见答复期限届满之后大约2个月的时间,从答复审查意见期限届满到专利局下发“视为撤回通知书”的这段时间,是一个空白期。《审查指南》没有指明是否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在空白期提交分案申请有风险,因此还是建议在答复期限届满前提交分案申请。
三、母案申请收到驳回决定
《审查指南》规定,对于审查员已经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解读:如果一件申请收到驳回决定,无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在收到驳回决定的3个月内,申请人都可以提交分案申请。这是因为,在此3个月的时间内,驳回决定尚未正式生效。
如果申请人提出了复审请求,那么在整个复审过程中,申请人都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即使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下发了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申请人仍可以在收到该复审决定的3个月内提交分案申请,且无论申请人是否将提起行政诉讼。
四、母案申请已经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审查指南》规定: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54条第1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办理登记手续和提出分案申请,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先完成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后续提出分案申请
案例:
申请号201520758768.5的实用新型专利行政复议
2015年7月13下发“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提出分案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日均为2015年9月28日)
2015年9月24日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
2015年9月28日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
专利局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指出该分案申请的提出时间晚于母案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间,该分案申请不符合《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该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详述了该分案申请未违反《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规定的具体原因和法律依据,最终,专利局做出的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的处理决定被撤销。
五、针对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
《审查指南》规定,对于已经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提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
解读:根据原始母案申请的状态(而不是已经提出的分案申请的状态)来确定再次分案申请的提交时间。
例外:《审查指南》规定,有一种例外情况,即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所基于的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
对于这种特殊情况,依据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的状态来确定再次分案申请的提交时间。并且,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并不意味着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必须基于审查员所反对的缺乏单一性的权利要求。换句话说,审查员发出的涉及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为申请人创造了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机会,但申请人是否再次提出分案申请你、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究竟如何撰写,仍然取决于申请人自己。
关键词: 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