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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医疗诊断方法进行专利保护讲解,如何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2 15:21:1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AI医疗诊断方法进行专利保护讲解,如何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 。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专员新头衔的作用介绍
美国时间12月10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宣布,四名美国专利商标局知识产权专员被提升为“参赞”外交级别。
获得这一级别的分别是美国驻印度新德里大使馆、驻墨西哥城大使馆、驻中国北京大使馆和驻比利时布鲁塞尔欧盟代表团的知识产权专员。
其中美国驻中国北京大使馆的知识产权专员名为邓肯 威尔逊(DUNCAN WILLSON)。
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安德烈 扬库(ANDREI IANCU)说:“知识产权专员的新头衔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美国非常重视在世界各地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
”他解释说:“作为参赞,这些官员将获得与外国政府更多高级官员接触的机会,这对他们代表美国权利人的努力至关重要。
” 2022年7月17日,包括美国商会、美国知识产权法学会、美国知识产权人协会、国际商标协会在内的24家美国组织和团体联名致信美国国务卿迈克尔?蓬佩奥和美国商务部部长威尔伯?罗斯,表达了对美国政府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强力支持,特别呼吁适当提高美国驻各国使馆的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知识产权专员的外交地位,方便其加强与外国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层的接触,以便更好地主张美国的经济和外交利益。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知识产权专员项目致力于通过改善国外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和法规,来保护美国企业和权益人的利益。
知识产权专员项目可以提供特定国家的知识产权相关情况和服务,帮助美国企业或权益人进入国外市场、开展海外业务,并能够作为美国企业在国外的联络点指导行动,与外国政府沟通解决美国企业和权益人遇到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专员通过与所在国政府官员会面,推动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的修改。
他们还与所在国政府官员合作,为法官、检察官、专利审查员和商标审查律师等提供有关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培训。
此外,知识产权专员还负责公共宣传计划,向所在国公众宣传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
知识产权专员任期一般为两年,根据情况可延长至五年。
AI医疗诊断方法进行专利保护讲解
一、AI医疗诊断技术在抗疫中的应用 根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4月1日的报道,由阿里巴巴研发的新冠肺炎AI诊断技术已在中国近170家医院上线,20秒即可完成一次CT诊断,帮助医生通过CT影像快速进行新冠肺炎筛查,准确率达96%。
阿里巴巴免费开放该技术,正在为全球数十个国家抗疫提供技术和经验。
另外,根据科技日报3月30日消息,中美两国研究人员合作,开发出一种实验性AI工具,可以准确预测哪些新冠肺炎患者的病情会发展成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能够在短时间内把病人分流,成为争取治疗时间、节省医疗资源的关键。
AI医疗诊断技术的作用和优势在这次疫情期间得到了集中体现。
随着深度学习和神经网络技术的发展,AI将获得更强大的学习能力,打破传统的诊断模式,在医疗诊断领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例如,基于图像分析进行肿瘤检测,基于视频进行步态障碍和跌倒预测,基于语言分析进行情绪状态和精神障碍的诊断等。
可以预见,疫情过后,AI医疗诊断技术将迎来研究和投资的热潮,与之相伴,未来关于AI医疗诊断技术的专利申请也将会大幅增加。
二、AI医疗诊断技术相关专利申请的适格性 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
除美国、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也有与我国类似的规定,但规定适用的范围差异较大,我国规定的范围较为严格。
《专利审查指南》对于“疾病的诊断方法”定义如下:诊断方法,是指为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病因或病灶状态的过程。
《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规定:一项与疾病诊断有关的方法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1)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2)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
关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立法宗旨,《专利审查指南》指出: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
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具备实用性,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因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由此可见,我国出于实用性、人道主义和社会伦理的考虑,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授权范围外。
因此,AI医疗诊断方法无法获得专利授权,只能以产品权利要求的形式申请专利,例如以系统、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形式申请专利。
但是,AI医疗诊断技术大多不是由单一的设备来完成的,而是由云端的设备来完成。
云端的设备,有些服务器在中国,有些服务器在其他的国家,在侵权诉讼的时候难以取证。
因此,仅通过产品权利要求,无法对AI医疗诊断技术进行充分的保护。
这势必会降低医疗机构和科技企业进行AI医疗诊断技术研发的积极性,长远来看不利于医疗技术的进步与疾病的救治,与人道主义的初衷背道而驰。
而且,AI医疗诊断技术以大数据为支撑,在对大量病例的数据进行识别、提取和分析的基础上,能够针对不同人体或动物体个体进行精确诊断,完全可以在产业上利用,因此《专利审查指南》所给出的立法宗旨实际上并不适用于此类发明。
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技术创新,需要重新审视AI医疗诊断方法相关专利申请的适格性,适当放开对AI医疗诊断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
三、对AI医疗诊断方法进行专利保护的考量因素 专利保护是一把双刃剑,是否对AI医疗诊断技术进行保护,需要在考虑国家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权衡利弊,趋利避害。
对AI医疗诊断方法进行专利保护的积极作用在于:
1、激励创新 激励更多的科技企业和医疗机构参与到AI医疗诊断技术的研究中,从而驱动该领域不断产生新的、优良的技术成果,使得该领域的技术得到良性和快速发展。
对于医生来说,对新医疗技术的选择会扩大,进而有助于维持和促进国民的健康。
2、避免研发转移 由于美国、澳大利亚、韩国对AI医疗诊断方法进行专利保护,如果我国继续维持不予授权的现状,那么在我国产生的相关研究成果会被隐藏和保密,研发中心会向美国、澳大利亚、韩国等转移,不利于我国的相关产业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
如果对AI医疗诊断方法进行专利保护,则可以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
3、有利于利用我国在AI技术方面的优势,实现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的弯道超车 我国的整体医疗水平在世界上并不算先进,但我国AI技术的发展水平处于世界顶尖行列,既有一批极具竞争力的大型科技企业,也有海量的数据资源,对AI医疗诊断方法进行专利保护,以AI医疗诊断技术的发展为契机,辅助医生提高诊断效率和准确率,解决日益严峻的由于医疗 资源整体不富裕且优质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导致的患者看病难、医生超负荷工作、医患矛盾突出等问题。
如何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
专利法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部分第59条第1款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问题的提出 专利法第三章“专利的申请”部分第26条第4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也就是说,倘若一项专利能够取得专利权,那么它的权利要求通常应该是清楚的。
那么,在行使专利权时,是否还有必要使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如果必要,启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的条件是什么?在启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的情况下,是否允许给出不一致的或者扩大化/缩小化的解释? 对问题的初步探讨 (一)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下称法59.1)前后两句表述看似矛盾,实则是为了兼顾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保护和为社会公众提供足够的法律确定性。
具体而言,如果根据权利要求的措辞的严格文字含义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由于文字本身的局限性,可能不能充分地保护专利权人相对于现有技术所提出的总体发明构思;相反,如果允许专利权人依据说明书和附图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扩大或变更,则使得根据公示的权利要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的公众无所适从,进而损害公众利益。
可见,使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为了避免过分倚重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进而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最终违背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之本。
因此,使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有必要的。
(二) 通常,在如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启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
第一种情况是,当权利要求中存在含义与相关领域技术人员惯常理解含义不同的术语或者自造术语时,允许使用说明书中的定义或限定来解释术语。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第3条中指出: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也要求尽可能地将上述特殊术语的含义记载在权利要求中,以更好地对公众公示。
如在审查指南的上述章节中进一步指出:“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第二种情况是,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参见《解释》第4条)。
第三种情况是,在认定侵权时,需要基于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来确定与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相等同的保护范围(等同原则)。
然而,确定与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相等同的保护范围并不囿于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而是还可以考虑涉案案件的审查历史文档,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等等。
(三) 在启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应当在等同原则允许的范围内对权利要求作出合理解释,而不可以基于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来否定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基于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通过忽视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中原本记载的特征来扩大地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或者基于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通过增加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中原本未记载的特征来缩小地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这在应对通常与侵权诉讼并行的无效程序时是有意义的)。
以下给出近期国内有影响力的两个案例来具体阐释。
在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上海锡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古河电工(西安)光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民提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中,专利权人西安秦邦公司试图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一“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依据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专利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0.04mm、0.09mm和0.07mm均为塑料膜的厚度 )解释为塑料膜本身的厚度为0.04-0.09mm。
专利权人试图通过这样的解释使得被诉侵权人无锡隆盛的厚度为0.055mm-0.070mm的塑料膜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西安秦邦公司的诉讼请求,决定的要点在于,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以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未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作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自身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
上述高院判例表明,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涉案专利并不满足以上列出的启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内容的条件。
如果认为权利要求中的上述特征含义不明确因而需要依据说明书和附图来进行解释,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权利要求不能清楚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那么这样的权利要求的有效性是有待商榷的。
退一步讲,即使本案中能够使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也不允许使用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来否定权利要求的内容。
在崔美娟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广东美的微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200720021416.7号“一种食品清洗机用洗涤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行终字第513号)中,一审法院将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有关内容作为限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不恰当地修订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判断专利权相比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二审法院纠正了此适用法律不当导致的判决结果错误,并指出:在依据权利要求书能够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时,通常无需引用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保护的技术方案。
即使在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时,一般也不能将仅记载在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明确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内容作为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
上述判例表明,在专利权的确权过程中,在确定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时,同样应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在专利权的确权过程中,启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内容的条件应与上述条件并无不同。
在上述案例中,并不需要启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然而,可以确定的是,即使在启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时,一般也不能使用说明书和附图来缩小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应当是出于公众利益的角度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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