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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南非临时专利申请制度有助于进一步认识优先权制度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2 15:26:1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北京市高法发布新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南非临时专利申请制度有助于进一步认识优先权制度的重要性 。
北京市高法发布新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此次新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为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一裁判标准、融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适应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在2013年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基础上修订的。
新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共153条,2.1万字,涉及专利审判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确定及侵权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确定及侵权判定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专利侵权抗辩等六个部分,系统完整地对权利要求解释原则、对象、方法以及侵权判定规则、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抗辩作出规定,并首次对目前我国专利司法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图形用户界面等热点问题作出规定。
除了中文版,此次北京高院还发布了该判定指南的英文、日文版。
我们对新发布的判定指南进行了梳理,按照新判定指南的六个方面,总结出如下值得注意的信息。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2条和第4条分别规定了权利要求解释的公平原则和符合发明目的原则,指出了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不应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
第10条规定,在二审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一般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但也可以中止二审的审理。
第24条规定了权利要求中的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作用。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第42条和第56条规定了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的等同特征的含义及判断时间点。
第57条规定,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不适用等同原则。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66条规定,在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时采取整体比对原则。
第67条规定,权利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说明外观设计的创新部位及其设计内容。
简要说明中记载设计要点的,可用于参考。
设计要点是指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能够对一般消费者产生显著视觉影响的设计特征。
第73条规定,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应结合设计要点由产品外观设计视图确定。
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需结合简要说明对动态变化过程的描述,由能确定动态变化过程的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共同确定。
四、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第77条规定,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产品种类的确定应以使用该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为准。
第83条规定,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相关设计特征的设计空间及现有设计状况。
并且具体给出了设计空间和现有设计状况的定义。
第86、87条分别规定了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和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原则。
五、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第117条规定了具有监制行为的委托人在明知受托人侵权的情况下,为共同侵权人。
第121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特定技术方案,且他人实际实施了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行为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六、专利侵权抗辩 第126-127条规定了恶意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以及恶意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149-153条规定了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中,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双方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南非临时专利申请制度有助于进一步认识优先权制度的重要性
中国对非洲的直接投资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稳步增长。
从2003年到2022年,这个数字从2003年的7500万美元猛增到2022年的27亿美元。
自2014年以来,中国对非洲的直接投资已经超过美国。
2022年,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前5个非洲目的地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安哥拉、埃塞俄比亚、南非和毛里求斯。
其中南非是金砖五国之一,并且是非洲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南非于1978年通过《南非专利法》(Patents Act 57 of 1978)建立了当前的专利制度。
据统计,2005-2022年间,在所有注册的40,131件专利中,仅有4,064件专利来自南非本地,占全部授权专利的10%左右。
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平均周期是13.5个月。
因此,南非专利局(即南非公司与知识财产委员会,Compani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mission (CIPC))授权专利中的大部分来自于外国申请人。
根据《南非专利法》,一项发明只要是新的、有创造性的,并且能够在贸易、工业或农业中使用或应用,则该发明就能够得到专利保护。
但是,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或任何其他美学创作,执行心理活动、玩游戏或做生意的计划、规则或方法,计算机程序或信息的表述,不属于专利法目的的发明。
[3]此外,明显违反自然规律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例“永动机”,以及鼓励攻击性或者不道德行为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
南非对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适用绝对新颖性要求,除非该发明未经专利权人承认或者同意而被公开、使用或者知晓,以及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进行合理的技术测试或者试验而被公开、使用或者知晓。
[5]以何种方式使得破坏新颖性的披露为公众所知并不相关。
[6]但是,在南非境内以商业规模秘密使用的发明也构成现有技术。
作为荷兰以及英国曾经的殖民地,南非的法律制度受到罗马-荷兰普通法以及英国法的影响。
所以,南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别是司法保护的程序方面必然受到这种法律渊源很大的影响。
同时,南非从1947年12月起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的成员国,从1995年1月起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从1997年12月起加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Budapest Treaty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从1999年3月起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
另外,南非仍然属于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直到1994年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并通过保障黑人权利的法案。
在这些政治、经济、历史、法律以及国内、国际等因素的影响下,南非发展出了自己独特的保护发明创造的制度。
二、发明专利申请 南非专利申请采用“先申请”制。
[9]仅就专利申请而言,南非提供了两种基本的专利申请类型,即带有临时专利说明书的专利申请,习惯上称为“临时专利申请”,以及带有完整专利说明书的专利申请,习惯上称为“完整专利申请”。
还有一种补充专利申请,则附属于完整专利申请。
此外,权利人亦可通过商业秘密、技术诀窍等保护自己的发明。
(一)临时专利申请 如果发明尚处于早期测试阶段,可能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研究,则可考虑提交临时专利申请。
此外,如果对于发明的技术价值和商业前景没有把握,还需要更多时间来对此进行调研,亦可考虑提交临时专利申请。
临时专利申请还使发明人有时间着手对发明商业化。
临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对发明作相当(fairly)的描述”。
《南非专利法》在其他不同的场合多次提到“相当”一词,包括,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要求优先权,说明书修改等场合。
对任何附有临时说明书的申请的审查应当确保提交的文件清晰且能够复制。
由于临时专利的要求比较宽松,对发明的描述水平低于完整专利,发明可以在较早的开发阶段获得专利。
所以,临时专利申请通常用来建立优先权,但仅为发明提供为期12个月的保护期。
提交临时专利申请不必委托代理人,所以申请人可以自行准备文件并提出申请。
当然,对临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的准备需要考虑以该申请为基础在南非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专利保护的可能性,而各个国家或者地区对充分公开的要求并不相同。
所以,临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尽可能对发明做充分的描述,以包含足够多的细节。
临时专利申请并不会赋予申请人任何可行使的权利,而是为申请人保留在12个月内提交完整专利申请的权利。
随着技术的改进,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完整专利申请的12个月期限之前提交若干临时专利申请。
临时专利在12个月期满时并不自动转换为完整专利。
所以,在临时专利到期之前,必须提交完整专利申请,以确保进一步的保护。
如果仅在南非提交完整专利申请,那么在支付费用之后,该12个月的期限可以在南非延长3个月。
因为南非专利法没有规定宽限期,所以申请人可以利用临时专利申请来一定程度上实现宽限期的效果。
南非专利局会维持临时专利申请的保密状态,仅仅在《专利公报》(Patent Journal)上公布该申请的发明名称、发明人以及申请人名字或者名称以及申请号,直到提交相应的完整专利申请6个月后该才公布该临时专利申请。
这意味着专利申请人在此期间可以审慎地考虑对于临时专利申请中主张的发明采取何种保护,以该临时专利申请为基础提交完整专利申请和国外专利申请,或者放弃提交完整专利申请,转而寻求以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该发明,也可以与12个月内完成的改进发明合案后提交完整专利申请。
(二)完整专利申请 与临时专利申请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提交不同,完整专利申请必须由代理人撰写和提交。
PCT申请进入南非国家阶段时同样必须委托代理人。
如果要求临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那么完整专利申请必须在临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PCT专利申请进入南非国家阶段的最长期限是34个月,且不需要额外的费用,尽管南非属于规定了“31个月”的国家。
南非专利通过一种“存管制度”(depository system)而被授予专利权,因此不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等。
所以如果申请人不对申请进行主动修改,且申请不包含形式缺陷的话,该申请就会被接受(acceptance)。
这通常发生在提交申请之日起18个月内,但这一期限可以依请求延长。
延长期限后最晚不能迟于申请日起18个月。
专利申请的完整说明书必须充分地描述、确定并在必要时图示或举例说明发明以及实施发明的方式,以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本发明。
此外,完整说明书还需要包括权利要求书,限定要求保护的发明。
权利要求必须满足清楚、得到说明书支持、单一性要求。
根据《专利条例》(Patent Regulations 1978),注册官(registrar)应当对附有完整说明书的申请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
因为仅有形式审查,所以南非专利申请的申请费用相对较低。
南非对于权利要求的数量以及说明书的页数也没有限制,所以南非专利申请的费用是相对固定的。
除非申请人主动进行协调,否则南非专利局授予的专利的保护范围可能比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授予的专利的保护范围宽。
尽管如此,申请人也需要注意下文将要介绍的在提出南非专利申请时提交的“声明和委托书”(Declaration and Power of Attorney)施加于申请人的义务。
在专利申请被授权前,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此外,在申请日起12个月内且在完整专利申请被接受之前,申请人可以请求将完整专利申请转换为临时专利申请。
一旦专利申请获得注册官接受,该申请通常在3个月内授权并在专利公报(Patent Journal)上公布,然后大约2个月后颁布专利证书。
专利权从授权专利在专利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专利的保护期是自申请日起20年。
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9个月后才能前往法院主张自己的专利权,但是专利权人可以向专利局长申请提起诉讼的许可。
尽管没有实质审查,为了获得有效的专利并且避免不必要的费用,申请人在提交完整专利申请前最好对主张保护的发明进行检索,以确认发明的技术新颖且具有创造性。
相应地,南非也没有提供针对授权的异议制度,从而允许第三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前或者授权后的一段时间挑战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有效性。
第三人仅能通过提起诉讼来主张专利无效。
南非专利的授予使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仅在南非)他人对专利权人的发明为以下行为:制造、使用、行使、处置或提供处置或进口该发明。
侵权行为包括使用专利发明的所有形式,甚至私人使用。
在南非专利授权后,对专利产品作正确的标记非常重要,在标记“专利”或类似词语的同时还应当标记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否则,可能影响获得损害赔偿,因为被控侵权人可以其不知道并且也没有合理的手段知道专利的存在而进行抗辩。
(三)补充专利申请与主动修改 1。 补充专利申请 在提交发明专利申请之后或者在发明授予专利权之后,同一企业常常仍然会不断地对自己的发明进行改进,这些改进可能仅仅是微小的,相对于同一权利人已有的专利具备新颖性但是缺乏创造性,那么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主发明的基础上可以就微小的补充、改进或者修改申请补充专利(patent of addition)。
补充专利申请的完整说明书应列明其中描述或主张的发明与主发明的完整说明书中描述或主张的发明之间的关系。
补充专利与主发明专利是不可分割的,所以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原专利的专利权人。
补充专利的保护期限与原专利申请或者原专利的保护期限相同,即补充专利的保护期为主发明专利未到期的部分。
主发明专利及其补充专利不应相互分开转让。
不需要为补充专利的续展支付费用。
如果一件独立专利的内容是主发明的补充、改进或修改,并且该独立专利的专利权人也是主发明的专利权人,那么应专利权人请求,注册官可以撤销该独立专利,并就该补充、改进或修改授予补充专利,该补充专利的申请日与被撤销的独立专利相同,并从该独立专利的生效日期起生效。
如果主发明的专利被交出、撤销、拒绝或放弃,除非专利局长或注册官另有指示,否则补充专利应成为独立专利,并且该独立专利的正常期限不得超过主发明的专利在没有被交出、撤销、拒绝或放弃的情况下到期的日期。
在接受主发明的专利申请之前,不得接受补充专利申请。
如果主发明没有被授予专利权,补充专利申请可以作为普通专利申请处理。
由上述可知,补充专利申请与日本的关联外观设计在制度设计的初衷以及机制上具有异曲同工之处。
2。 主动修改 申请人在授权前和授权后均可主动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
不论是在哪一阶段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进行修改,均不能通过所述修改增加修改之前的说明书中实质上没有披露的内容或者新的内容,且任何修改的权利要求必须相当地以修改之前的说明书所披露的内容为基础。
在授权后对专利进行修改时,所述修改不得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超出修改前权利要求的范围。
在提交南非专利申请时需要提交“声明和委托书”(Declaration and Power of Attorney)(Form P3),其中声明的内容包括了“据我/我们所知和相信,如果本申请被授予专利,将没有合法的理由撤销该专利。
”而南非专利的撤销理由之一就是:专利申请时提交的声明中含有虚假陈述或表述,且该虚假陈述或者表述是关键的并且专利权人在作出声明时知道是虚假的。
因此,如果申请人知道说明书包括权利要求书中有任何无效之处,就必须在授权前通过修改来纠正这些无效之处。
权利人在授权后行使专利权的时候,被告可能反诉专利权无效。
侵权诉讼和无效均由同一法院审理。
因此在诉讼阶段,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允许对专利进行修改。
授权前、授权后以及诉讼中进行修改的情况如下。
三、功能性外观设计 除了专利制度,在南非还可以通过外观设计制度为发明创造提供保护。
南非设置了两种类型的注册外观设计,美学外观设计(aesthetic design)和功能性外观设计(functional design)。
一般说来,美学外观设计纯粹与物品的外观有关。
例如,香水瓶的形状通常会被注册为美学外观设计,尽管具有盛放液体的功能,但其特征通常是根据视觉吸引力来判断的。
功能性外观设计涉及对于产品功能而言必须的设计特征,其可以作为专利制度的补充,为保护创新技术方案提供了另外一种便捷、便宜的的方式。
具言之,功能性外观设计是指应用于任何物品的任何图案、形状或构造或者这些目的中的任意二者或者以上的外观设计,不论其以何种方式应用,都具有应用该外观设计的物品完成其功能所必需的特征。
从功能性外观设计可以看到南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英国的深刻渊源。
功能性外观设计适用于平顶螺钉,因为其外观是由其必须执行的功能决定的。
但是,机器的备件不能作为功能性外观设计申请注册。
功能性外观设计应当是新的且不得为平庸的(commonplace)。
如果一项外观设计在申请日或发布日之前(以较早者为准)不构成现有设计的一部分,则应被视为一项新的外观设计。
即使外观设计已经公开,包括发布、销售外观设计产品,申请人如果能够在6个月的宽限期内及时提交注册申请的话,仍然可以得到有效的外观设计注册。
功能性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注册日(即申请日)或者发布日起计算,以其中较先的日期为准,短于美学外观设计15年的保护期限。
在一个案件中,Innovative Water Care Products (Pty) Ltd (“IWC”)注册了泳池浮子的功能性外观设计(品牌名称为“HTH”),该浮子用来将化学物质释放到泳池中。
HTH浮子的特征在于从浮子头部延伸的管状部分是透明的,从而能够从浮子外侧看到管状部分中包含的化学物质的消耗情况。
IWC主张被告Fluidra Waterlinx (Pty) Ltd (“Fluidra”)在2022年推出的“Blu52”泳池浮子抄袭了这一特征,因而侵犯了其注册外观设计权。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必须附有一份限定性声明(definitive statement),该声明“被用来解释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也可以考虑随附的解释性声明(explanatory statement),作为解释的参考。
IWC的外观设计注册的限定性声明和解释性声明分别如下:
“主张保护的外观设计的特征包括用于处理水的化学物质的容器的形状和/或构造,基本上如附图所示,该容器的一个明确的特征是,图中参考字母 “A ”表示的管状部分是透明或半透明的,以使图中参考字母 “B ”表示的管状部分的内容物能被眼睛从容器外看到。
不保护容器中的内容物B。
” “本外观设计提供了一种用于处理水的化学物质的容器。
管状容器部分容纳化学物质……管状部分可以是透明无色的材料,也可以是着色的半透明材料,适合从容器外观看容器的内容物。
” Fluidra认为,注册外观设计中显示的容器设计必须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由于Blu52浮子与注册外观设计的附图所示容器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没有侵犯注册外观设计。
法院认为,本外观设计的“实质”在于管状部分是透明或半透明的,考虑到限定性声明和解释性声明,IWC既没有考虑也没有打算让“泳池浮子的总体设计、形状或其具体图案与透明或半透明管状部分的功能不可分割”。
这一点从限定性声明中使用的“基本上”一词就可以看出。
限定性声明中把特定的特征隔离为“明确的”支持了这一点。
因此,透明或半透明的特征本身就足以构成对注册外观设计的侵害。
据此,法院对Blue52浮子作出了最终禁令。
美国民事争点排除规则讲解
“争点排除”也称“间接再诉禁止”,是美国衡平法下创设的一条规则。
根据美国1982年《判决重述(第2次)》,“不论对于相同还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当一个法律或者事实的争点已经被实际争讼并且被一个生效的最终判决所确定、并且该确定对于该判决为必须时,该确定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后续的诉讼是结论性的”。
总体来说,适用争点排除规则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该争点与前诉中确定了的争点相同; (2)该争点在前诉中确实经过了争讼; (3)该争点的确定对于前诉的最终判决是必须的; (4)对抗排除效力的一方过去有完全、公平的机会在前诉中就该争点进行争讼。
所以,不管是事实争点还是法律争点,如果其已经在前诉中结论性地确定,就可以适用争点排除规则来阻却再次诉讼。
争点排除规则的适用只能针对前诉中的当事人,但是没有参与前诉的当事人也可以主张争点排除的抗辩。
争点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专利案件,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中。
2。 美国争点排除规则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的适用 即使上述适用争点排除规则的四个条件都已经满足,作为衡平法规则,法官仍然可以拒绝适用争点排除规则。
另外,由于不同审判地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法律、不同的证据要求等,也会导致争点排除规则不能适用。
A。 法院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即,USPTO)之间关于争点排除规则的适用 在In re Trans Texas Holdings Corp。, 498 F。3d 1290 (Fed。 Cir。 2007)案中,地区法院将权利要求中的“响应通货膨胀率”解释为“直接响应先前实际通货膨胀的市场指标,而不包括市场对将来通货膨胀的预期”,所以要求“与通货膨胀率连续的、一对一的关系”。
在权利要求解释之后,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
而在随后Trans Texas提出的复审请求程序中,USPTO发现,根据“最宽合理解释”标准,“上述术语‘响应通货膨胀率’不限于连续的、一对一的关系,还包括以1%的增额进行调整的延迟的关系”。
根据该解释,Trans Texas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联邦上诉法院支持了USPTO的决定并认定,因为USPTO不是先前诉讼的当事人,在此不适用争点排除,所以USPTO的决定不受先前地区法院权利要求解释的约束。
由于USPTO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采取的“最宽合理解释”标准与法院相对较窄的解释标准不一致,所以,即使是基于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已经被法院认定有效的专利也可能被USPTO认定无效。
除了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标准不同之外,法院和USPTO在评价权利要求的专利性时对证据的要求也不相同。
法院采用“清楚并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标准,而USPTO采用“优势”证据标准。
B。 法院之间关于争点排除规则的适用 在The Ohio Willow Wood Co。 v。 Alps South, LLC, Nos。 2012-1642, 2013-1024 (Fed。 Cir。 Nov。 15, 2013)案中,OWW基于其’237专利对Alps提起侵权诉讼,该诉讼因为复审请求而中止。
在此期间,OWW基于’237专利的继续申请,即’182专利,对Thermo-Ply提起另一侵权诉讼,该’182专利被认定无效。
Alps案的地区法院作出判决,基于争点排除规则认定,与该’182专利的权利要求实质相同的’237专利的权利要求也是无效的。
联邦上诉法院支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定如果权利要求实质上相同的话,“仅仅使用不同的文字”并不会产生新的争点。
在e。Digital Corp。 v。 Futurewei Technologies, Inc。 and Pantech Wireless, Inc。, Nos。 2014-1019, 2014-1242, -1243 (Fed。 Cir。 Nov。 19, 2014)案中, e。Digital基于’774 专利和’108专利起诉专利侵权。
该’108专利不是’774专利的同族专利,但是覆盖了相同的基本装置并且包括“唯一存储器的限定”。
在另一在先诉讼中,涉案’774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限定了“一个闪存模块,该闪存模块作为接收的处理过的声音电信号的唯一存储器工作”(即“唯一存储器的限定”)。
地区法院认定该“唯一存储器的限定”使得专利权人放弃了RAM或者任何其他存储装置。
在这种解释下,当事人达成协议终结了诉讼。
本案地区法院适用争点排除规则,禁止专利权人对’774 专利和’108专利的权利要求作出与在先法院不同的解释。
在上诉中,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争点排除可以适用于’108专利中的相同术语的意见,因为该专利不在前诉的争议当中。
“’108专利与’774专利无关联,而是公开了对’774专利的改进”。
“虽然’108专利可以参考引用’774专利作为现有技术,但是这改变不了两专利彼此无关联的事实。
’108专利公开了单独的发明,包括不同的审查历史,并且得到不同的说明书的支持,包括清晰地显示了RAM的图3和图4。。。。。。所以’108专利需要重新进行权利要求解释”。
上诉法院暗示,即使两项专利是关联的,也有可能不适用争点排除规则。
例如,对于部分继续申请专利,因为其可能公开了会实质上影响权利要求解释的新内容,所以相对于母案专利,需要重新解释权利要求。
C。 法院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即,ITC)之间关于争点排除规则的适用 联邦上诉法院在Tandon Corp。 v。 U。S。I。T。C。, 831 F。2d 1017, 1018 (Fed。 Cir。 1987)案中认定,ITC关于专利的裁决不会对地区法院产生既判力,包括请求权排除和争点排除的效力。
因为国会赋予ITC的主要职责是代管贸易法而不是专利法。
所以,不管ITC针对一项专利作出怎样的裁决,该裁决都不会完全阻止专利权人在地区法院就同一专利主张权利。
但是,ITC的裁决可以作为有说服力的证据呈现给地区法院。
联邦上诉法院在Texas Instruments v。 Cypress Semiconductor Corp。, 90 F。3d 1569 (Fed。 Cir。 1996)案中指出,“只要地区法院认为合理,其可以把任何排除价值赋予ITC的在先决定”。
3。 对我国的启示 争点排除规则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判决的一致性、保证法院审判的正直、促进判决的终局性。
争点排除规则还体现了诚信和公平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这些规定虽然确定了已决事项的既判力,但是没有明确具体适用条件。
另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在后续诉讼中仅仅是免证事实,这与争点排除规则的适用不同。
专利诉讼中权利要求解释的复杂性的一个表现形式是,不同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会对同一专利的权利要求分别进行解释,会对母案专利和分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分别进行解释,会对同族专利的权利要求分别进行解释,会在侵权和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分别进行解释。
争点排除规则有利于法院之间、行政机关之间、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解释权利要求时的一致性并且防止对已经解释过的权利要求中的相关术语重复进行解释。
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应当对诉讼程序中的各种问题进行精细化的分析和探究,从而保证诉讼程序的诚信和公平以及司法的严肃和效率。
我国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适当借鉴美国争点排除规则的实践,更加精确地界定“请求权排除”、“争点排除”、“既判力”等等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审判,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法官的审理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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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