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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专利权概况,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修订案有望年底前通过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2 15:27:1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澳大利亚专利权概况,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修订案有望年底前通过 。
澳大利亚专利权概况
在澳大利亚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和植物育种者权的运作和管理由政府机构来执行,即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官网http://www。ipaustralia。gov。au/),澳大利亚专利局(Australian Patent Office)隶属于IP Australia 。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还设有专利、外观设计、商标、植物育种者权和奥林匹克标识设计登记簿,并提供检索和对现有知识产权信息评估的公共设施。
澳大利亚是专利合作条约(PCT)成员国,因此IP Australia可以作为在澳大利亚进行PCT申请的接收、检索和初审局。
大多数的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案件都属于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系统的管辖范围,澳大利亚法院遵循抗辩制。
当法院做出裁决之后,双方当事人有权将裁决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全席庭审。
针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诉讼当事人可以寻求特许,将案件上诉到澳大利亚最高法院(High Court of Australia)。
这种知识产权案件在澳大利亚平均每年有两起。
澳大利亚专利权分为标准专利(standard patent)和创新专利(innovation patent),大致分别对应中国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标准专利自申请日起保护期为20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药品专利保护期限可以延长至25年),对权利要求的数目没有限制,主要针对工业产品和工艺。
需具备新颖性(novelty)、创造性(inventive step)、实用性(utility),标准专利需要经过实质审查才能授权。
创新专利自申请日起最长保护期为8年,但只能有5项权利请求。
创新专利可专利性门槛低,适用创新性标准(innovative step),保护的是现有技术的改进(incremental advance),只要发明区别于以往技术且这种区别构成实质性贡献即可,通常3个月之内就可获得授权,不进行实质审查。
但是创新专利所有权人只有在授权后提出实审请求,并获得澳大利亚专利局颁发的审查成功证明之后,才能提起侵权诉讼。
澳大利亚的专利申请类型分为临时性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和完整性申请(complete application)。
临时性申请是仅有12个月期限的专利申请,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与临时性申请相关的完整性申请,如果完整性申请没有在12个月期间提出,临时性申请失效。
先提出临时性申请是为了尽可能早取得优先权日期,获取12个月时间以尽可能搜集完整性申请所需要的信息。
提出临时性申请的发明在某些条件下缺乏一定的信息将会导致优先权丧失,所以在提出临时性申请时应尽可能明确,在临时性申请提出后的12月内,如果有更多的发明信息,最好再提出一个包含之前申请的进一步的临时性申请。
提出书面临时性申请使发明人在正式提出申请之前,还能对发明的可行性进行再评估,以便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同时提出临时性申请后,即使发明人的发明被公众所知,也不影响其后续的专利申请。
专利法同时要求公布申请人的姓名和发明的标题,但不能公布临时申请的内容,以便使申请人的发明即使在申请后仍处于保密状态,这使得申请人即使在未准备就绪或在规定时间内还未决定书面提交有关的完整申请时,还能赢得专利保护的机会。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的可专利客体例外是关于人类、以及繁殖人类的生物学方法发明。
创新专利可专利客体例外是植物、动物或者植物和动物繁育的生物学方法。
澳大利亚可专利客体包括制造工艺、人和动物的治疗方法、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修订案有望年底前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改进知识产权制度,进而鼓励对澳大利亚科研领域的投资,加大对创新和贸易的支持,澳大利亚政府公布了《知识产权法修订(提升标准)(Raising the Bar)法案》。
该法案修订内容涉及澳大利亚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外观设计法》和《植物育种者权利法》,其中对《专利法》的修订尤为显著。
一、提高专利授权质量 1。 创造性 根据现行澳大利亚《专利法》,审查员依据存在于澳大利亚境内的技术领域公知常识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进行评估。
但修订条款删除了《专利法》第7条(2)款的区域限定,审查员需根据广泛范围的技术领域公知常识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予以评估,不仅局限于澳大利亚本土。
此修订将令澳大利亚对专利申请的显而易见性评估与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专利机构的实践趋于一致,同时让审查员作出的创造性缺陷决定更易维持。
2。 工业实用性 法案新增条款对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有关工业实用性的要求予以更详尽的规定,即需要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对所申请发明的使用进行 “详细、真实和可靠”的披露,从而使得相关技术领域的熟练人员能够理解。
3。 披露充分 法案提高了对临时申请的说明书披露要求,使之几近与完整申请说明书的要求相一致。
唯一的区别在于临时申请无需披露发明所具备性能的“最佳实施方式”。
同时,对完整专利申请披露内容的要求亦将进一步与英国方面一致,即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披露此项发明,使任何熟悉本行业的人都能实施此项发明。
” 4。 合理基础 根据澳大利亚现行《专利法》,依据说明书披露内容合理得出,是撰写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所应遵循的要求。
法案设定了一个包含两方面要求的支持条件取代这一要求,即每一项权利要求都应当依据说明书描述内容合理得出,以及权利要求范围不应当超出说明书、附图和技术贡献内容。
此外,该条件同样适用于优先权确定,即根据临时或其他基础申请获得优先权日期的申请,其主题应当受到临时或其他基础申请的支持。
此修订实质性地提高了澳大利亚对优先权申请所需披露内容的要求。
5。 证据标准 法案拟提高专利申请可专利性的证据标准,即以“概率平衡”判定标准取代以往的“有利判决”的授权标准。
此外,“概率平衡”标准亦将适用于再审和异议程序,增加第三方使用上述两种程序无效专利申请的胜诉率,尤其是有创造性步骤缺陷的专利申请。
二、新增行政审批和实验用途的侵权例外 1。行政审批侵权例外 2006年《知识产权法修订案》为澳大利亚的仿制药研发制造企业提供了一个“更长”、“更宽”的跳板,即在相关专利届满前,为获得仿制药品上市的行政审批,仿制药研制企业可以合法地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专利。
但根据新修订,行政审批侵权例外拟由仿制药制造扩至所有需获得联邦、国家或地区法律所要求的行政审批,或获得类似的海外行政审批的仿制专利产品的生产,但只能用于获得行政审批,不适用于针对同期进行的商业用途的行为。
2。研究和实验用途侵权例外 法案新增研究和实验用途侵权例外情形,并明确研究和实验用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几种情形):1。 确定发明的特性;2。 确定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3。 改进或修改发明;4。 确定专利或发明权利要求的有效性;5。 确定发明专利是否面临或曾经被侵权。
三、减少专利和商标申请审批决定延时情形 1。 分案申请 根据澳大利亚现行条款,申请人可在原申请授权前的任何时间提交分案申请;若分案申请主题超出原申请权利要求范围,则应于原申请拟授权公告在官方公报公布后3个月内提交分案申请。
此外,若在先申请提出分案申请的日期仍有效,申请人还可将现有申请转换为在先申请的分案申请。
根据法案,提交分案申请或将现有申请转换为分案申请的期限将确定为自原申请拟授权公告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3个月内提交。
鉴此,处于异议阶段的申请,不允许提交分案申请。
同时,申请人期望借助将现有申请转换为在先申请的分案申请,以此克服现有申请新颖性缺陷的机率大大降低。
此外,该修订亦限制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因各种迹象表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不能满足标准专利申请,但却符合创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要求,进而将标准专利申请转换为创新专利申请的情形。
2。 赋予联邦法院指导修改专利申请的权力 根据法案,联邦法院将被赋予指导修改专利申请的权力,同时将取消申请人在异议决定公布后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修订的权利。
上述修订将去除知识产权局在公布异议决定后因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而产生的一些不确定情形,但同时亦可能因联邦法院接手异议后的上诉案件,增加申请人和异议方的上诉阻力和诉讼成本。
3。 限制异议申请撤销 法案将对申请人撤销异议申请的情形予以限制,规定只有在经知识产权局局长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人方可撤销异议申请。
四、简化审批程序 1。 宽限期 现行澳大利亚《专利法》对申请人、专利权人、在先拥有人本人或代表对专利申请内容的在先披露予以了宽限期,但并未对使用该发明的在先商业秘密,或虽然超出权利要求范围但有可能影响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在先披露予以保护。
因此,法案对有可能致使专利申请无效的商业秘密使用规定了12个月的宽限期,并明确现行的宽限期只适用于超出权利要求范围但不影响申请有效性的在先披露。
2。 优先权 《巴黎公约》第4c(4)规定,申请人可在满足所有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就与第一次申请同样的主题提出后一申请,以后一申请的申请日作为12个月优先权期的起算日。
根据澳大利亚现行《专利法》,申请人在重新设置优先权期时应当明确提出对任何该优先权日前提交的撤销或放弃申请不予处理的要求。
鉴于多数国家都自动对前一申请的撤销或放弃申请不予处理,法案删除了应当明确提出对任何优先权日前提交的撤销或放弃申请不予处理的要求的规定。
同时,法案亦删除了《巴黎公约》第4c(4)中对“同一国家”的限制,即若后一申请和第一次申请的受理国不同,后一申请的受理国亦可自动对前一申请的撤回、放弃申请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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