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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侵权案“临时禁令”介绍,专利申请过程中涉及权利丧失的风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2 15:27:4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美国专利侵权案“临时禁令”介绍,专利申请过程中涉及权利丧失的风险有哪些? 。



美国专利侵权案“临时禁令”介绍


一、临时禁令的四项要求 在美国,专利所有人对被控侵权人所享有的救济措施之一是禁止被告侵权的禁令。

禁令一般分为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

所谓临时禁令,顾名思义,它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种临时措施,禁止被告在诉讼判决之前继续实施被控侵权行为。

如果原告最终获胜,临时禁令很可能会转变为永久禁令。

一般来说,法院授予临时禁令需要满足四项要求:

1。合理的胜诉可能性; 2。如果不发出禁令,原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伤害; 3。对原告的损害要大于禁令可能对被告造成的伤害; 4。该禁令符合公众利益。

原告能否证明合理的胜诉可能性是授予临时禁令的重要条件。

如果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胜诉的可能性,则很难获得临时禁令。

下面通过近期的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来看一看美国法院法官在有关临时禁令的问题上是如何适用这一条件的。

二、平衡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2022年8月,中国平衡车公司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其美国销售公司Unicorn Global, Inc。在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多家被告,指控它们侵犯了杭州骑客公司的四个美国外观专利D737,723(名称:自平衡车)、D738,256(名称:自平衡车)、D785,112(名称:人机互动车)和D784,195(名称:人机互动车)。

被控侵权产品分别为Gyroor品牌的Gyroor A,Gyroor B,Gyroor C和Gyroor D四种产品。

原告向法院同时提出了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请求。

该地区法院于2022年11月24日颁布了临时禁令,禁止被告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未经原告授权的任何复制涉案专利的产品。

该临时禁令后来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存在程序问题而撤销。

2022年8月24日,原告第二次提交了临时禁令请求并得到了地区法院的支持。

被告因此再次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证明了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的胜诉可能性。

根据在先判例,为了证明外观设计侵权,原告必须证明 “一个熟悉现有设计的普通观察者会被欺骗认为被控产品与专利设计是相同的”。

“当结合现有设计来观察要求保护的设计和被控侵权的设计之间的区别时,假想的普通观察者的注意力应该放到要求保护的设计与现有设计不同的那些方面”。

被控侵权产品A 被控侵权产品D 在本案中,现有设计之一为美国外观设计专利 D739,906(简称D’906专利)。

该专利呈现并要求保护一种沙漏形状的平衡车设计,而沙漏形状也是每个涉案专利设计和大部分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要特征。

D'06专利 为了支持临时禁令请求,原告方提交了一份专家报告。

该专家报告对涉案专利进行了描述,列举了4个被控侵权产品。

将这些被控侵权产品作为一个组以普通观察者的视角进行了判断,但是并没有对这些被控侵权产品之间的区别进行分析。

例如,专家报告认为,“与现有设计不同,195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都具有整体的“沙漏”主体及横跨主体的水平状线段,以及顶部相对平的表面,轮子区域上部弧形的轮眉,底部前后较大的半径”。

与现有设计不同,脚踏板越靠近中心越为狭窄。

专家报告并没有解释“沙漏状主体”为何与现有设计不同。

专家报告包括了三个表格,分别与现有设计进行了对比。

最后得出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结论。

对于原告的专家报告,被告方也提供了一份专家报告。

以此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并未构成侵权。

三、上诉判决关于胜诉可能性的分析 2022年10月28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撤销了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做出的临时禁令,其主要理由是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胜诉的可能性。

具体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地区法院适用法律标准存在错误 地区法院认为,原告方已经尽到了证明胜诉可能性的举证责任。

被控侵权产品中的设计与涉案的专利设计没有实质上的不同,或者明显不同。

解决双方专家的不同观点需要进一步审理。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要证明胜诉的可能性,必须证明侵权的可能性,在被告提出了针对侵权的实质性问题,即提出了原告方缺乏实质上的事实依据的不侵权抗辩时,且就此问题需要进一步审理时,不应再授予临时禁令。

地区法院在适用法律标准方面与本院之前确定标准不符。

2。 地区法院没有结合现有设计以普通观察者的角度进行分析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当专利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没有明显不同时,法院应当进行被控侵权产品,专利设计以及现有设计的三方对比。

当参照现有设计观察专利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的区别时,假想的普通观察者的注意力应该放在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不同的那些方面。

换句话说,本案中专利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都具有沙漏形状的主要特征,而该特征也存在于现有设计当中。

因此,相似性分析的焦点应该放在其他的设计特征方面。

与现有设计相同的主要特征仅仅为构成相似的背景特征,其本身不足以支持实质性相似的结论。

地区法院决定所依赖的原告方的专家报告在此方面存在错误。

3。 地区法院没有以普通观察者的角度进行逐一产品的分析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授予临时禁令必须给出授予的理由,事实和结论。

原告方需要证明每一个被控侵权产品都构成侵权。

地区法院无论在有关临时禁令的程序中还是临时禁令的决定中都没有针对被控侵权产品A到D的是否侵权的逐一产品的对比分析。

原告方的专家报告也没有逐一产品的对比分析,而仅仅是把这些被控侵权产品作为一组,而不是单个产品。

即便是粗略地观察,4个被控侵权产品都相互不同,具有专利设计不同的特征,同时缺乏专利设计中的某些特征。

例如,被控侵权产品D与专利设计整体形状不同,专利设计具有平滑的沙漏状主体,产品D具有呈一定角度的形状,其次产品D的轮眉具有呈方形的明显区别。

产品D的轮眉与专利设计比覆盖了较少的轮子部分,边缘有角度而非弧线型边缘。

产品D的形状和轮眉也与其他被控侵权产品不同。

因此,进行逐一产品对比更为重要。

4。 地区法院颁布的临时禁令范围过宽 临时禁令禁止被告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复制和仿制涉案专利的任何产品。

该禁令没有提及或具体禁止被控侵权产品A到D。

临时禁令必须限于实际发现的有可能侵权的产品。

笼统地禁止有可能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任何产品不满足法律的要求。


专利申请过程中涉及权利丧失的风险有哪些?


在处理专利流程事务的过程中,存在很多权利丧失的风险,笔者收集整理了相关法规规章,总结了几种有可能造成权利丧失的情形,这些情形可能发生在专利流程管理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以及授权后事务处理的各个阶段,需要注意。

一、涉及申请人资格的权利丧失 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资格需要注意。

当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它组织时,如果确认申请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时, 一定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 2。 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3。 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予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若申请人不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中国专利局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44条和专利法18条驳回该专利申请,即无法获得专利申请权。

二、分案申请中可能导致权利丧失的问题 分案申请在日常的专利申请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在分案申请的流程中存在一些与普通申请流程的不同之处。

如果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和申请人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会导致不予受理此分案。

首先,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不要错过。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但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特别注意,对于存在单一性缺陷的一代分案且审查员对于此缺陷发出了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需要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二代分案申请时,此二代分案的最后提交期限应为一代分案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届满之日。

其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针对一代分案提出的二代分案的申请人应当与一代分案的申请人相同。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会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三、涉及优先权的权利丧失 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对于专利申请而言,优先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

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不论是巴黎公约申请还是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特别注意几种情形,以避免面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即不是首次申请); 2。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即当提交在后申请时,中国专利局已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并且申请人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

这里我们可以理解为虽然还没有正式的授权公告日,但满足以上2个条件意味着此项专利申请肯定会被授权。

); 3。 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在先申请不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不论是巴黎公约申请还是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审查员都会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特别 提醒一种容易被忽视的情况,即PCT国际申请要求了实用新型中国申请作为优先权,而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较快,在提交PCT国际申请时可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经获得授权,在此情况下,当此PCT国际申请而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会收到中国专利局发出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即当此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将无法获得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而且,该实用新型申请有可能构成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的现有技术,影响后者的授权。

此外,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能请求恢复。

四、涉及缴费的权利丧失 缴费的时限和项目也非常重要,如果没有按时缴纳或缴足应缴纳的费用,将会造成该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在中国的相关效力终止或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对于巴黎公约申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5条,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费,而必须缴纳的项目包括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

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对于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3条,在办理进入手续的同时需缴纳规定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如使用宽限期还需缴纳宽限费,期满未缴纳,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将会终止。

当然,在要求了优先权的情况下,需要缴纳相应的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缴足的,相关优先权将会被视为未要求。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专利局审查员会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自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2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办理恢复权利手续。

在恢复程序中,除缴纳恢复请求费1000元人民币外,还应当补缴年费,以及缴纳或者补足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

五、涉及同日申请的权利丧失问题 同日申请即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

对于同日申请,操作流程上我们需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需要在发明请求书中勾选第21栏和在实用新型请求书中勾选第18栏,使两个专利申请之间建立起一种联系,宣告它们是同日申请,否则后续就不能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规避重复授权的问题,而只能选择修改发明专利申请。

其次,根据专利法第9条第2款,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前提是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所以同日申请的授权实际上需要一个无缝衔接的过程,即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必须维持到发明的授权公告日。

在实际工作中,通常审查员会在发明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提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声明,此时距离发明的授权必定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一定要正常缴纳实用新型的年费以使其保持活的状态直至发明最终授权,否则将会影响发明的授权。

此外,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六、专利复审阶段的权利丧失与救济 在复审阶段,如果申请人未及时提出复审请求或者未及时答复复审通知书,将会导致专利申请权的终止。

但是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仍存在进行救济、即提出恢复请求的机会。

针对专利局复审委发出的驳回决定,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是自收到此决定后3个月内,如果未在此期限内提出复审请求,驳回决定即生效。

但应注意,专利局在此情况下不会发出权利丧失的决定,如果之后想恢复此申请权利,申请人可以提出恢复请求,恢复的期限是复审请求期限届满后的2个月内,即从前述3个月的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为起算点,向后推算2个月。


土耳其《工业产权法典》对专利权的保护讲解


土耳其 颁布了一部新的《工业产权法典》,该单一法典一揽商标、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

本文拟对其中关于发明专利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按照该《工业产权法典》(以下称“法典”),对发明可申请专利和实用新型两种专利保护,其中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10年。

法典第82条规定,凡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都应当授予专利权,但是以下所述不视为发明:

a)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b)与智力活动、商业活动或游戏相关的计划、规则或方法; c)计算机程序(但《欧洲专利公约》(即“EPC”)意义上的计算机实现的发明在土耳其可获得专利); d)美学作品、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科学作品;和 e)信息展示。

此外,下列发明也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

1。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发明,但是通过立法禁止商业使用的发明并不意味着该发明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2。动植物品种或生产动植物品种的基础生物方法,但不包括微生物方法和其产品; 3。适用于人体或动物身体的所有治疗性诊断和外科手术方法; 4。人体,包括处于其形成和发展的各个阶段的人体,以及基因序列或序列片段的发现; 5。克隆人的过程; 6。改变人类生殖细胞系遗传特性的方法; 7。将人类胚胎用于工业或商业目的;和 8。修改动物遗传特性的方法,致使动物遭受痛苦,而对人或动物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医疗益处,以及此过程中产生的动物。

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授权通知书发出后6个月内,任何人可提出异议。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可在三个月内提交答辩意见,并可对其申请做出修改。

授权通知书发出6个月期满后,没有人提出异议专利局将颁发证书授予专利权。

在此之后,任何人如果对专利授权有意见,则只能向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无效专利。

土耳其专利授权后,任何人出于商业盈利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已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实施以下行为即构成对产品专利的侵权:

1、批发、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该专利产品商业化; 2、出于商业目的持有该专利产品; 3、为实施受专利保护的发明而使用专利产品;和 4、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

而任何人出于商业盈利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已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实施以下行为即构成对方法专利的侵权:

1、使用该专利方法; 2、批发、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商业化; 3、出于商业目的持有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4、为实施受专利保护的发明而使用专利方法;和 5、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专利法一样,法典在专利侵权判定上也引入了在先使用、等同原则、禁止反悔、Bolar例外、权利用尽等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倒置,即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被控侵权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不同于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法典规定的宽限期是12个月。

法典第86条还对间接侵权做出了规定:即 1)专利权人有权阻止第三方将与受专利保护的发明相关的关键部件、要素或手段提供给未经授权的人,以使其能够实施该发明。

适用该条款的条件是第三方知道提供的要素或手段足以使发明得以实施,而且知道会被如此使用。

2)如果86条第一款所指的要素或手段是市场上常见的产品,则不能适用第一款,除非第三方诱使未经授权的侵权人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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