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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原授专利制度讲解, 新加坡专利申请异议和专利复审及撤销流程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2 15:28:4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香港原授专利制度讲解,新加坡专利申请异议和专利复审及撤销流程讲解 。



香港原授专利制度讲解


一、香港原授专利制度的推出 从专利制度而言,延续了注册制,从以前仅基于授权的欧洲(指定英国)专利或者英国专利进行登记,改变为基于中国、欧洲(指定英国)或者英国的专利申请(统称指定申请)。

通过其公开后六个月之内在香港提出标准专利记录请求申请,在香港公布,获得临时保护。

在指定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后的六个月之内在香港进一步提出注册与批予请求,成为香港标准专利,从而获得自指定专利申请日起20年的保护期,为申请人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一条程序简单、费用低廉、质量可靠的途径。

鉴于香港在国际贸易中的特殊地位和基于“一国两制”与中国内地的紧密联系,许多对香港市场感兴趣的申请人,将其在中国内地或者欧洲的专利延伸注册成为香港标准专利。

简便和高效的再注册专利制度,为申请人在香港特区提供了国际化水准的知识产权保护。

不过在这种制度下,知识产权署并不对专利申请的专利性进行评判;而申请人想要获得标准专利,必须经过香港以外指定专利局的实质审查程序,不论指定专利局是否是其专利的目标国家或地区。

在再注册制的专利制度实施十几年之后,为了确保香港专利制度与时俱进,并有助香港特区发展成为区内创新及科技枢纽,特区政府参考国际专利制度的最新发展趋势后,在2011年10月决定对专利制度展开全面检讨并作公众咨询,随后成立了香港专利制度检讨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来自法律、专利代理、学术及科研、工业等界别[1]。

当时考虑的检讨和改革主要议题包括:

(一)有关标准专利:香港应否及如何设立一种由本地审查授予的“原授专利”制度;应否保留现行的“再注册”制度;如应保留,应否扩大该制度的范围,认可其他司法管辖区批予的专利。

(二)有关短期专利:应否保留短期专利制度,与标准专利制度相辅而行;如应保留,应否及如何制订措施,以强化该制度。

(三)有关专利代理服务的规管:应否对在香港提供的专利代理服务进行规管;如应规管,应采纳什么形式的制度。

从2011年末启动咨询到完成法律修改并实施,历时8年,正式推出的本地实质审查的原授专利制度,使得香港专利制度变得完善。

新专利制度几点重要的变革在于:

(一)在保留之前的基于指定专利(中国、欧洲(英国)以及英国专利)在香港进行两步注册而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途径之外,允许申请人直接向知识产权署提出原授标准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署将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从而使得香港知识产权署与世界上绝大多数专利局一样,具有实审功能。

申请人可以直接在香港获得标准专利而不必绕道或者借助于在其它国家或者地区(指定国)完成专利申请。

(二)完善了对短期专利申请的规定。

将所允许包括的独立权利要求个数从过往的一项改为可以包括两项独立权利要求,方便了申请人在必要的时候将例如产品和方法权利要求包括在一件短期专利申请中,更有利于专利的实施运用。

更具有现实意义的是,在短期专利授权之后,允许短期专利权人或任何对该项专利的有效性有合理怀疑的或具正当商业利益的第三方,向知识产权署提出对该项专利进行实质审查请求。

除非能够出示法院曾做出过该专利有效的判决,这个实质审查请求(包括实质审查证明书或者实质审查结果)是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的立案前提。

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专利权滥用的情况发生。

(三)在新专利制度下,“某些与专利从业人员资格有关并具混淆性或误导性的名衔或描述,亦禁止在香港使用”。

这意味着,香港将考虑对专利代理行业资质进行规管。

知识产权署署长黄福来在新条例实施之际说:“实施原授专利制度显示政府有决心提升本地专利制度,使之与国际社会主流专利制度的做法看齐。

新制度亦有利促进香港的创科发展。

” 二、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特色和要点 根据新的《 专利(修订)条例》,申请人可以直接在香港提出原授标准专利申请。

与再注册的标准专利一样,原授标准专利的保护期也是自申请日起20年。

原授标准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特別是有关可专利性的规定,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和实践类似,同时也带有香港特区所特有的特色和要求。

例如:

(一)优先权:申请人可以根据巴黎公约要求享受12个月内首次外国在先申请之优先权。

中国香港特区作为独立关税区属于WTO成员,依据WTO的TRIPS协定承认巴黎公约优先权。

另外,在有需要的时候,申请人也可以要求享受本地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与内地不同的是,《专利条例》并没有规定被要求本地优先权之后在先的本地申请被视为撤回,而是会留待实审之后,审查员根据不得重复授权原则来判定而做出决定。

申请人可以利用这个机制,在申请过程中,根据实审和市场情况,通过划定保护范围的方式,调整专利组合的策略。

(二)语言:由于中文和英文都属于香港特区的官方语言,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而不需要提供译文。

这是香港专利制度国际化特征的一个独特优势。

(三)实质审查请求:实审请求应该自申请日(如果有优先权的话,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提出。

(四)主动修改: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拥有几次在不超出原申请披露内容的范围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的机会,包括:1)在知识产权署公布专利申请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前,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将于申请公布时被公布;2)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3)在收到知识产权署关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书面通知书后的三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五)暂时拒绝批予的处理:类似于内地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处理,在实审阶段如果申请人不服知识产权署发出的暂时拒绝批予的决定,可以在两个月之内,向知识产权署提出复核请求。

复核程序类似内地专利申请的复审程序。

如果有需要,申请人还可以请求延期两个月提出复核请求。

(六)最终拒绝批予的处理:如果在复核程序完结之后,申请人不服知识产权署做出的最终拒绝批予专利权的决定,可以在28日内到法院起诉。

(七)授权后对专利说明书的修订:根据《专利条例》的规定,在标准专利获得授权之后,专利权人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对专利的说明书(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进行修订。

这种修订不得超出在提交的申请中已披露的内容,也不能扩大该专利授权所赋予的保护范围。

如果是针对基于中国/欧洲(英国)/英国的指定专利通过再注册方式而获得的标准专利进行的修改,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对于原授标准专利的修改,权利人则可以选择向知识产权署或者法院提出申请。

整体而言,原授标准专利的可专利性标准,与国际通行的一样,包括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工业实用性。

三、原授专利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评析 如果说在原授专利制度的讨论过程中,对其需求量和可能被采用量所带来的成本效益还存在怀疑或者顾虑的话,从2022年12月19日到现在的实践,为立法者和知识产权署消除了疑虑。

根据香港知识产权署的统计[4],2022年仅在原授专利制度实施后的不足十个工作日内,知识产权署就收到了11件原授标准专利申请,2022年的申请量为254件,2022年截至5月31日申请量为161件,显然趋势是逐年上升的。

相对于过往几年香港每年的再注册标准专利申请徘徊在一万多件到两万件左右的量级而言,原授专利制度所带来的正面影响和受欢迎程度,是实质性的。

尽管基于指定专利在香港再注册成为香港标准专利的制度,为申请人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一条程序简单、费用低廉的途径,被证明行之有效,但是对于申请人而言,特别是香港本地越来越多的初创科技企业而言,在本地的科技研发创新活动需要更加及时和灵活的专利申请路径;另外,还有很多其主要目标在香港或粤港地区推广实施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需要直接迅速地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而不必非要绕道欧洲或内地申请专利并等待欧洲或内地的审查结果。

原授专利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了另外一种市场目标导向下符合时间和成本效益的选择,使其可以依据自身创新保护的需要,选择包括以香港为起点的企业整体专利组合的布局。

申请人可以利用香港原授标准专利申请,以较小的启动成本,建立专利申请优先权,在进行香港标准专利申请的同时,赢得时间来布局在其他地区和国家的专利申请。

显然,原授专利制度有利于推动香港的科技创新,达到了“切合香港长远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5]的立法初心。

香港独特的再注册和本地实审原授专利双轨制,充分利用两种制度的长处,为申请人带来便利,为香港科技创新带来活力,使得香港的专利制度成为国际上最为“申请人友好”(applicant-friendly)的、具有独特优势的专利制度。

香港经济日报2月8日引述了知识产权署署长黄福来先生就原授专利制度的实施情况的介绍,过去一年收到的申请“当中四成为本地申请者,大多数为中小企业或初创企业”。

申请的主要科技领域包括,55%为电学、34%为机械工程、11%为化学生物医药领域。

这与香港科技市场的现状分布是相吻合的。

截至2022年5月31日,共有185件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被公布,其中包括韩国最大的电商公司Coupang Corp。在电子商务、大数据有关的系统、设备和方法方面有115件专利申请,这些申请都系基于优先权在香港提出,并提出过实质申请请求,公布之后,将在知识产权署的实质审查待审案卷中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从该公司迅速利用香港原授专利制度开展专利布局,可以看出该公司对于在香港扩展电商业务的商业雄心。

知识产权署在6月4日授权的第一件原授标准专利,专利号HK20018592,名称为“用于机器学习辅助的库存放置系统和方法”,其专利权人就是Coupang Corp。。

该专利基于2022年4月10日在美国的优先权申请,向香港知识产权署递交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之申请日为2022年4月7日,同年9月30日在香港被公布;经过大约八个月的实质审查之后,知识产权署于2022年5月7日做出批予专利的决定。

首件原授标准专利的批予,为申请人带来极大的鼓舞,标志着新的专利原授制度从此在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历史上开始扮演角色,香港的知识产权制度迈上新台阶,显示本地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水平和能力的建立和提升,香港特区的专利制度已经与国际社会主流的专利制度相接轨。

对于申请人Coupang Corp。而言,如果没有原授专利制度,其不得不将 此案在欧洲或者中国内地提出申请,并等待指定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再行到香港再注册,也就不可能如此迅速地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

在原授标准专利的申请人中,有香港本地的生物医学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香港教育大学、内地的商汤科技公司等等,还有一些分别来自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根据知识产权署的统计,在去年的申请中,来自香港本地的有94件,来自中国内地20件、韩国111件、日本5件、俄罗斯3件,还有的来自台湾、泰国、英国、美国、德国、加拿大、比利时、澳大利亚、土耳其等等[7]。

由此可以看出,原授标准专利申请受到香港本地公司和大学院校的青睐。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相信也会有越来越多有意在香港布局专利的内地企业采用原授标准专利的途径。

事实证明,香港的原授专利制度,为以香港为专利布局市场目标的申请人提供了捷径,特别是在制度刚刚起步没有积压案件的情况下,申请人在实践中可以期待较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局更快的实审速度,更快地获得专利权。


《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讲解


一、最新立法动态 1。 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 《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已经于2012年10月1日生效实施,要点如下:

(1)所有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均受该法约束和保护。

(2)《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中的“个人资料”包括以下内容: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身体特征、指纹、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教育状况、职业、病历档案、性取向、健康状况、犯罪记录、通讯信息、财政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可以直接或间接表明个人身份的数据和信息。

(3)在收集、传输和使用个人资料时,均须遵守法定要求。

(4)在保管个人资料时须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5)受害方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时,被指控的非政府机构(如企业)应当对其行为缺乏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6)违反该法的相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可达新台币2000万)、行政处罚(最高可达新台币50万)或刑事责任(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1000万)。

2。 台湾商业秘密法 最新修订后的《台湾商业秘密法》已经于2013年2月1日生效实施。

这次修法旨在应对日益增长的商业间谍活动,尤其是国际商业间谍活动,并加大对企业技术竞争力的保护力度。

该法要点如下:

(1)新增以下条款:对于下列犯罪行为,可以对行为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100万—1000万新台币:(i)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ii)未经授权而使用,复制或披露商业秘密;(iii)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明确通知删除或销毁商业秘密后,拒绝删除、销毁或继续隐瞒保留商业秘密;(iv)明知第三方通过上述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仍恶意获得、使用或披露。

(2)新增以下处罚:如果违法者故意在境外(含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使用商业秘密,刑罚处罚将提高到1年至10年有期徒刑,或罚金300万至5000万新台币。

(3)对于下列情况,检察官或起诉人可以撤销指控: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通常比较隐蔽,受害人或者检察官通常面临收集证据的困难。

为了鼓励违法者揭露犯罪和促进侦查,起诉人或检察官可以选择减轻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4)替代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的员工的非法行为触犯上述罪行,用人单位应当承当替代责任,除非其可以证明已尽到防止犯罪发生的合理谨慎义务。

3。 专利海关保护措施被引入台湾的专利法,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台湾专利法》中有关海关保护措施的修正条款(第97条第1-4款)已于2014年3月14日生效。

基于上述修正条款,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海关扣押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进口物品。

该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并应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

该请求被接收后,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双方当事人下发扣押决定书。

被扣押物品所有人可以提交被扣押物品作价两倍的担保金请求海关先行撤销扣押。

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检查被扣留的物品,只要被扣押的机密信息保护不受损害。

专利权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海关扣押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对被扣押物品所有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否则海关将撤销扣押决定。

另外,扣押决定也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被撤销:

(1) 法院作出不侵权的生效判决; (2) 专利权人(申请人)请求撤销扣押; (3) 被扣押物品所有人提交了扣押物品作价两倍的担保金。

另请注意,除上述第(3)项,专利权人(申请人)应当对上述情况下撤销扣押所产生的仓储、装卸被扣押物品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专利权人(申请人)获得了法院作出的确认侵权的生效判决,被扣押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对上述情况下撤销扣押所产生的仓储、装卸被扣押物品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

4。 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法案通过加大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大力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关于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加大侵权人举证责任的《台湾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法案》修正案已经于2014年6月6日生效实施。

根据该修正案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

商业秘密权利人(原告)充分展示了商业秘密侵权的事实,被控侵权人仅仅否认指控时,法院应要求被控侵权人提供合理的理由和有根据的抗辩。

若被控侵权人不按照法院要求提供合理的理由,法院可以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采纳原告主张的事实作为侵权的定案依据。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通过被告实质答辩义务使侵权人对其不侵权的事实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二。最新法院裁决动态 1。 对专利权滥用的判定-基于专利后来无效的侵权诉求并不必然构成专利权滥用 目前专利权人越来越注重对其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被告也会采取相应的多种应对方式,比如申请对方专利无效、增强对方专利无效的抗辩、发起一项新的诉讼、提出专利权滥用反诉或不正当竞争反诉。

在台湾的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案件的被告通常主张诉争中的专利无效或者专利侵权报告不正确,专利权人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或临时扣押的行为已经构成专利权滥用,根据《台湾民法典》(侵权行为)第184条及《台湾公平交易法》,专利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专利侵权案件的被告若需要确立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滥用,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被告应当承担多大程度上的证明责任。

在台湾知识产权法院于2013年9月21日作出的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应当证明“专利权人知道其权利受到限制或其专利侵权的指控没有依据”。

在该件判决中,法院进一步阐明尽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但我们不能就此认定该专利在采取临时扣押时是可撤销的,因此上述判决并不能充分证明专利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

2。 研发总监被禁止泄露商业秘密 梁蒙松(Liang Mong-song音译),台湾半导体巨头台积电前研发高管,被指控将台积电的商业秘密向其新雇主三星泄露。

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5月作出裁决,禁止梁蒙松在为三星的服务中泄露台积电的机密信息直至2022年底。

梁蒙松仍有权对上述裁定提出上诉,不过上述裁定创立了一个先例,梁蒙松推翻该裁定的可能性很小。

三。其他重要动态 1。 专利间接侵权的新发展 台湾专利法中并不存在类似于美国专利法第271(b)条和第271(C)条的“引诱侵权”和“帮助侵权”的制度规定。

如果涉及多个侵权人,将适用《台湾民法典》关于共同参与、教唆和帮助的相关条款。

根据《台湾民法典》第185条的规定,“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

”根据该条款,根据《美国专利法》规定的行为人构成“引诱侵权”和“帮助侵权”的行为,在台湾专利法体系下会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在判定行为人的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是否与直接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时,法院将考虑以下因素:

(1)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和成立。

(但是,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决定只起诉间接侵权人而不必将直接侵权人列为被告); (2)间接侵权的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3)间接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于上述法律保护的现状,目前学术界越来越多的人强烈建议,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应明确规定在《台湾专利法》中,从而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和利益。

对此,专利权人应密切关注。

2。 专利有效性的评估-在提起专利诉讼之前应对专利有效性进行仔细评估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侵权人通常会提起专利无效诉讼,以专利有效性问题作为诉讼的主要抗辩事由。

据统计,超过50%以上争议专利被台湾知识产权局或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无效。

因此,强烈建议专利权人在提起专利诉讼之前对其专利的有效性进行仔细评估。

3。 台湾公平交易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互动 根据《台湾公平交易法》第45条的规定,“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或专利法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不适用本法之规定。

” 对于任何有关行使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的不当行为,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已经颁布了《公平交易委员会关于向企业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函案件的审查指导意见》和《公平交易委员会关于技术许可安排的指导意见》,来监管警告函和技术许可的发放,防止有削弱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的安排。

另外,根据《台湾公平交易法》第20条的规定,对于未在台湾注册的境外驰名商标也提供保护。


新加坡专利申请异议和专利复审及撤销流程讲解


新加坡2022年11月1日生效版本的专利法案(Patents Act)及2022年5月26日生效版本的专利细则(Patents Rules)规定了可以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IPOS)提出的针对专利申请和已授权专利的可能影响专利申请授权或已授权专利稳定性的三种程序,分别为对专利申请的第三方授权前异议程序(Observations by third party on patentability),对已授权专利的授权后复审程序(Re-examination after grant)和对已授权专利的撤销程序(Revocation of patents and validity proceedings)。

一、第三方授权前异议程序 新加坡专利法案第32条、专利细则第45A条对第三方授权前异议程序作出了规定。

在专利申请已经公布的情况下,第三方可以就发明是否是可申请专利向注册官(Registrar)书面提出第三方意见,说明提出意见的理由,提交相应的支持材料。

是否可申请专利包括例如: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等。

注册官是指是指专利注册人员,包括根据专利法案规定担任职务的任何专利副注册官。

注册官须在向专利申请人发送审查报告或补充审查报告之前收到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意见提出后,注册官需书面通知专利申请人并向审查员(Examiner)发送第三方意见的副本。

审查员进行审查时有义务考虑第三方意见,审查中予以考虑的第三方意见书将会在审查意见中提及,专利申请人可以对此进行答复。

如果第三方希望对其身份保密的,第三方意见可由代理人提交。

提出第三方意见,可以向IPOS提供相关信息,如第三方掌握的现有技术信息,利于在专利授权前协助专利局进行专利检索和审查程序,如果有有利的证据使专利申请不能授权,可以以较小的代价消除潜在的专利侵权风险。

二、授权后复审程序 新加坡专利法案第38A条、专利细则第52A条对授权后复审程序作出了规定。

任何人可在专利授予后的任何时间,基于以下任何的复审理由,向注册官提出对发明专利进行复审的请求:

(a) 该发明不是可申请专利的; (b) 专利文本没有清楚和完整地公开本发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实施发明; (c) 专利文本中披露的内容超出了提交申请时披露的内容或一项申请中披露的内容超出了规定的在先申请披露的内容。

(d)授权后修改专利文本导致披露的内容超出了提交申请时披露的内容或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e)授权前修改专利文本导致披露的内容超出了提交申请时披露的内容; (f)对专利或专利申请文本作出本不应被允许的更正; (g)该专利是由同一方或该方的权利继承人提交的具有相同优先权日期的同一发明的两项或多项专利中的一项。

对于授权后复审程序中所提出的每项请求必须以规定的方式提出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在提交复审请求时,需提交声明,指出复审请求的每个理由,随附复审请求所提出理由的意见陈述和请求人认为的与复审有关的文件。

注册官可拒绝任何不符合该要求的复审请求。

如果注册官认为复审请求是不严肃的、无理取闹的或滥用程序的,则注册官不得批准该请求。

如果与复审有关的文件是以英文以外的文字提交的,注册官可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注册官指明的时间内提供该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英文译文,还须提交一份证明文件的副本,以使注册官相信该文件的译文与该文件或该文件的一部分的原文相符。

如果复审请求人未能在注册官指定的时间内提交英文译文和证明文件,则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放弃。

如果在法院或注册官处有任何可能对专利有效性产生争议的法律程序悬而未决,则不得根据前述复审理由提出授权后复审请求。

凡在根据前述理由提出授权后复审请求后,在法院或注册官处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可能会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则注册官可就该复审请求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或指示。

如果注册官批准复审请求,须安排审查员重新审查专利以确定复审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

注册官须向审查员转交复审请求声明、意见陈述和每份与复审有关的文件。

在重新审查专利期间,审查员须向专利权人提供一份表明复审请求中提出的理由或所提交的文件的书面意见,而注册官在收到该书面意见后,须向专利权人发送一份书面意见的副本。

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中确实存在提出的复审理由涉及的问题,其出具的书面意见中将列出已经提出的理由。

专利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对书面意见作出答复。

专利权人只有一次机会对该书面意见作出回应。

专利权人可在注册官向专利权人发送审查员的书面意见副本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与审查员面谈,注册官必须批准该请求。

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注册官可批准在向专利权人发送书面意见副本2个月后提出的与审查员面谈的请求。

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对该书面意见作出答复,专利权人必须在注册官向专利权人发送书面意见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向注册官提交答复文件。

答复文件可以包括关于审查员书面意见的书面的意见陈述书、修改专利文件的申请,其修改可以为删除任何需要替换或删除的文本、图形或其他事项。

如果专利权人针对书面意见提交的答复中包含任何修改,第三方将有2个月的时间对这些修改提出异议。

如果专利权人未在3个月期限内对审查员的书面意见作出答复,该书面意见视为复审报告。

审查员考虑专利权人的答复意见和第三方的反对理由后作出复审报告。

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中没有提出请求中所述的任何理由,会出具一份肯定性的复审报告以说明该专利可保持其原有形式。

如果专利权人已提交了修改专利的申请,并且审查员认为拟议的修改将解决书面意见中提到的任何问题,审查员须在复审报告中说明,并在复审报告中指明将解决的问题。

在收到审查员的复审报告后,注册官必须向专利专利权人发送一份报告副本。

如果复审报告包含一个或多个书面意见中提到的未解决的问题,注册官必须做出撤销专利的命令。

注册官作出撤销专利的命令可以是无条件撤销专利的命令;或者,如果复审理由之一已经成立,但仅在有限的范围内使该专利无效,则应作出撤销该专利的命令,除非在指定时间内对专利作出使注册官满意的修改。

注册官可要求专利权人在注册官指定的时间内向注册官提交文件。

提交的文件包括查员认为合适的拟议修改的修改文本;或者,如果复审理由之一已经成立,但仅在有限的范围内使该专利无效,注册官作出撤销该专利的命令时,记载的使注册官满意的与该命令有关的任何修改文本。

注册官的决定或上诉不禁止任何民事诉讼的任何一方以前述的任何复审理由无效专利,无论所涉及的问题是否已在该决定中作出决定。

注册官在授权后复审程序中撤销专利的决定自专利授予之日起生效。

如果复审结果为撤销专利,专利权人有权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有效期为复审报告公布之日起6周内。

复审请求人不能对复审请求不予接受的决定或经复审后不予撤销专利的决定提出上诉,但是可以以之前未考虑过的理由或证据再次提出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一旦提出,复审请求人只能对授权后复审程序中专利文本的修改提出异议,而无法参与其它过程,授权后复审程序基本上只有专利权人参与。

对于复审请求人来说,由于专利权人答复审查员书面意见的时间较短,作出回应和修改的机会有限,因此,授权后复审程序的效率较高,成本较低,可以利用授权后复审程序达成撤销专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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