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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对保护范围的影响,专利布局实务中的专利检索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5 16:16:3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名称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专利布局实务中的专利检索 。



专利名称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专利申请中,主题名称的确定会影响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同时考虑专利的主题名称。

一、法律背景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和前序部分相结合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直接决定着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而决定着专利的质量,因此权利要求是整个专利文件的重中之重,而权利要求由主题名称和多个技术特征构成,主题名称和多个技术特征共同决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主题名称的确定也是撰写工作中的重点之一。

二、专利名称撰写 在撰写实践中,专利代理人对“主题名称”和“技术特征”的重视程度不同,经常出现重“技术特征”而轻“主题名称”的情况。

这种情况会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带来实质性影响。

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了何种影响。

在对专利的主题名称进行确定时,一般原则为仅限定要保护的主体即可,对于主体的功能性描述的词语最好不要记载在主题名称中,避免功能性词语的限定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但功能性词句是否可以添加于主题名称中,其还要根据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最佳保护范围是否能够包含该功能性词语而定。

若主题中功能性词语的加入,不会造成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限缩(即:通过权利要求1中结构的限定已能够体现产品的功能,则对应的功能性词语可添加至主题名称中,不会对保护范围产生影响);而当主题名称中功能性词语的添加会缩小已确定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则最好不将功能性词语添加至主题名称中。


专利布局实务中的专利检索讲解


专利布局是指企业综合产业、市场和法律等因素,对专利进行有机结合,涵盖了企业利害相关的时间、地域、技术和产品等维度,构建严密高效的专利保护网,最终形成对企业有利格局的专利组合。

作为专利布局的成果,企业的专利组合应该具备一定的数量规模,保护层级分明、功效齐备,从而获得在特定领域的专利竞争优势。

专利布局实务中的检索分析与通常的查新检索不同。

查新检索是已知目标文件的具体方案,然后根据具体方案提取关键词进行对比文件的查找,而专利布局实务中的检索分析则更为宏观,是针对某一特定领域内专利的全面筛查。

因此,专利布局实务中的检索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入手:

第一步,针对目标技术领域进行拆解,将该领域拆解为若干个技术分支。

例如:以智能运维技术领域为例进行技术分支拆解,拆解后的结果如下所示:

第二步,在获得不同等级的技术分支后,针对具体的技术分支进行检索。

此处以“机房中的巡检机器人”为例:首先,确定检索要素,也就是能够代表具体技术领域及其技术范围(包括手段、材料、零部件、类型、对象、效果等)可检索的要素。

第三步,为了使检索结果更加全面,在获得初步的检索要素之后,针对上述三个检索要素进行扩展,此处可以使用 或其他检索工具中的关键词助手功能或IPC助手功能,扩展后的机房要素增加为(机房 OR “通信机房” OR “机柜” OR “配电房” OR “配电室” OR “数据中心” OR “通讯机房” OR “数据机房”);巡检扩展后增加为(“巡检” OR “巡视” OR “巡查” OR “巡线” OR “智能巡检” OR “巡点检”OR “设备巡视” OR “巡点” OR “巡点”);机器人扩展后增加为(“智能机器人” OR “机器人系统” OR “机械臂” OR “工业机器人” OR “机器手” OR “机器人手臂” OR “机械手” OR “机械人” OR “机械手臂” OR “机器人运动” OR “移动机器人” OR “搬运机器人” OR “服务机器人” OR “机器臂” OR “六关节” OR “作业机器人”)。

第四步,根据上述检索要素构建检索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检索字段的选择,通常,标题/摘要字段对应着对象+核心技术特征,标题/摘要/权利要求对应着重要技术特征,标题/摘要/权利要求/说明书对应着技术问题、效果及优点,根据不同检索字段的特点,将检索要素放入对应的检索字段中构建初步检索式,在初步检索式的基础上需要理清检索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通过手动编辑调节,运用逻辑运算字符进行个性化的筛选以获得符合条件的全部专利。

第五步,查看检索结果去除明显的噪音。

具体地,可以通过分类号筛选功能快速过滤相关文献,浏览文献确定噪音,将噪音文件剔除。

然后,从检索结果中筛选出最具有代表性的专利文献,通过阅读其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总结它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对应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进行标注。

将标注后的所有专利文献分别从“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两个角度进行归类,并根据归类结果绘制表格制作气泡图,如下图所示:

在进行专利布局挖掘前进行专利检索分析能够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利技术的研究动态。

通过专利检索分析报告,可以了解相关专利技术信息情报,得到全面检索信息,参考已有专利技术。

如果企业在申请专利的时候没有提前进行专利检索分析则有可能出现研发的专利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和重复投资研发的问题,不进行专利检索分析势必会浪费很多时间还会走弯路。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讲解


专利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

专利权人通常通过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或质押等途径,使专利的价值得以实现。

现实中,专利许可作为专利实施的方式之一,其对于专利实施率的贡献度向来较低。

为了促进专利的许可交易,盘活专利资产,为创新提供新的动力,2022年6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引入了专利的开放许可制度,具体体现在第50至52条的规定。

由于与该《专利法》配套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尚在征求意见中,故目前专利局仅受理开放许可的请求,但不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查。

开放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公告将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结束并正式实施之后进行。

专利许可交易的痛点 专利许可本身是一种交易,即利益交换行为。

专利权人出让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专利实施权,同时从被许可方获得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利益。

与普通的商品交易相比,专利许可存在较大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供需信息不对称。

当前国内外已经有不少公益性和商业性的专利交易平台,这些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专利的转化。

但是,这类平台本身属于小众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不高,其所提供的供需信息的数量和准确性都有限,加之该市场的信用体系也不健全,因此仍存在供需双方匹配难的问题。

二是磋商成本高。

专利权是一种特殊商品,它与普通的有形商品的不同之处在于,每一项专利权至少在授权之时都被认为是独一无二的,它不具有统一、明确的质量标准,也没有市场普遍认可的价格,甚至连交易方式和条件也没有约定俗成的模式。

另外,专利许可涉及较为复杂的技术、法律和商业知识,使得整个磋商过程在人力、物力、时间方面的投入较大,这为许可交易的促成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开放许可的基本程序 开放许可,就是本着自愿、合法和公开的原则,专利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对其有效专利予以开放许可,并将开放许可声明公之于众。

公众愿意接受许可条件的,通知专利权人,并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即获得实施许可。

与世界上实行开放许可制度的许多其他国家一样,我国的开放许可制度在程序上包括以下步骤:提出声明、审查和公告、通知和付费、开放许可备案、撤回声明、争议解决等。

一、提出声明 专利授权公告后,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开放许可声明。

声明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拥有有效、清晰的权利,且不存在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况。

具体来说,作为开放许可客体的专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缴纳了年费;在专利被提出过无效请求的情况下,未被全部无效;不处于独占或排他许可的有效期限内;不存在权属纠纷;专利权被质押时,经过了质权人的同意;此外,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还须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结论是肯定性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等。

二、审查和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人提出的开放许可声明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经审查合格的开放许可声明,将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其声明事项,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开放许可声明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通知和付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向接受开放许可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表示其愿意实施其开放许可专利,并依照公告支付许可使用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

四、开放许可备案 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后,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中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凭能够证明达成开放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

五、声明的撤回 开放许可声明被批准后,专利权人如果发现专利存在不符合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事宜,或者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可以请求撤回开放许可声明。

撤回开放许可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被批准的开放许可声明存在应当撤回的事宜时,将终止或撤销该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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